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精选3篇)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 第1篇

1. 保管合同的概念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

保管合同是不要式合同,要物合同。即,保管合同不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但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合同成立时间。

2. 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无法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3. 寄存人告知义务

(1) 当事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4. 保管人亲自保管

除非另有约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交由第三人保管,如果保管人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6. 保管人过错责任

有偿保管的,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偿保管的,保管人仅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才承担赔偿责任。

7. 保管期限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二、仓储合同

1. 仓储合同的概念

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是不要式、不要物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有偿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可有偿,可无偿)。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成立。

仓储合同为什么不像保管合同一样为要物合同,原因在于,保管通常是一次交付,而仓储可能涉及多次交付,而且可能货物始终保持进进出出的变动状态,因此是不要物合同。

2. 危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储存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说明义务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3. 保管人的验收义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应当通知存货人。

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 仓单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其中,入库单是证明货物已经入库的证明,而仓单则是物权凭证。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物权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5. 保管人的危险通知、催告义务和紧急处置权

(1)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2)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6. 存储期限

(1) 无确定存储期限

仓储合同没有约定存储期限,或者对存储期限约定不明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注意,除了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外,该约定与保管合同相同。之所以有前述差异,主要在于保管合同领取较为容易,而仓储合同货物数量较大,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

(2) 有确定存储期限

有确定存储期限的,存储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由此可见,有确定存储期限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仍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7. 保管人的过错责任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真题1】关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0-3-61,多选)

A. 两者都是有偿合同

B. 两者都是实践性合同

C. 寄存人和存货人均有权随时提取保管物或仓储物而无需承担责任

D.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或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承担严格责任

真题1参考答案:ABCD。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 第2篇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异同和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自双方订立合同时成立。

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无偿的,仓储合同为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仓储合同的仓储营业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该类业务的人。

相同之处在于,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都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的合同,两者的标的都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保管人的主要义务都是妥为保管存货人交付其保管的物品。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 第3篇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概念是: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由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货物,存货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是由保管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由以上含义可知,两类合同都提供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范围较仓储合同更广,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法律快车提醒您,仓储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货物的品名或种类;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包装;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法、银行、帐号、时间;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