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条款 第1篇
关键词:司法案例;合同管理;高校;工程建设
随着我国高校的迅速发展,高校工程硬件建设的投资和规模不断增大,为确保工程建设的完成,不断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已成为必然,而工程合同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点内容。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1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2
2017年1月,XX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定学校向该公司支付因某工程量的增加导致增加的混凝土模板费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其理由是:原告按约完成了合同义务。鉴于本工程实际完工工程量较中标工程量多15%左右,被告认可了该增加工程量,并依据合同专用条款.“本工程实行实物工程量可限制性调整,工程量增减调整系数为3%及工程量增减超过+/-3%的,在扣减的3%工程量后的工程量按实进行调整”之约定,在结算时对该增加工程量按3%予以扣减并实际支付了增加的工程款,但被告对因增加工程量而增加的砼模板工程费用至今未予以支付。根据合同专用条款条及第等约定可知,本合同约定的砼模板包干费用是综合单价而非中标中的总价。2017年5月和2017年10月,法院一、二审判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真实有效,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合同内容严格履行各自义务。针对原、被告对招标文件、合同中约定的条款理解不一致和矛盾冲突的地方,依据条约定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依据合同专用相关条款约定,本案工程实行的是实物工程量可限制性调整,该调整没有包括措施项目工程,而砼模板项目属于措施项目工程。本案涉及的砼模板项目工程量增减按实调整的条件是设计变更导致主体结构形式发生变化,但本案所涉工程并没有达到该条件,即本案中砼模板项目工程量在结算时应不予调整。原告已根据砼模板项目工程需要,综合相关费用在投标文件中报出了模板综合单价,同时本合同采用的也是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形式,故模板的综合单价也是不变的。原告已依据砼模板的固定综合单价和施工范围内的工程量在投标文件中报出了砼模板的投标总价。依据专用合同条款第条理解,中标人的报价应为投标总价,包括综合单价和核算的工程量,对中标人未列的措施项目,措施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中标后不调整,已列的措施费用更应该包括在投标总价中。综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包干使用应为总价包干。即在固定综合单价的情况下,如没有产生约定的设计变更导致主体结构形式发生变化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应按原告投标总价中混凝土模板费用包干使用,不予调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实物工程量增加导致砼模板工程量增加而产生的费用不予支持,驳回诉求。以上两个案例,传递了这样两个基本信息。一是双方所签合同必须合法真实有效。案例中,法院的判决,首先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二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工程合同中需要有明确详细的约定条款。上述案例,虽然施工方提出了上述诉求,但是由于合同条款或招标文件(合同组成部分)已有明确详细的约定条款,其诉求不满足或不符合合同约定条款,法院作出了不予支持的判决。由此,我们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1依法依规制定审核工程合同
第一,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制定、审核工程合同。《_合同法》《_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都是我们制定审核工程合同内容的刚性依据,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都将会视为合同无效,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第二,严格执行_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要求,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同时,住房城乡_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等等。对这些规定,我们在制定审核工程合同时都应遵照执行,并明确在工程合同相关条款中。第三,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法律法规意识。高校基建管理人员大多是从事建筑专业的人员(如建筑结构专业、工程施工专业、工程造价专业等),相对的法律专业人员偏少甚至没有。从事建筑专业的人员大多从本专业的角度去制定或审核工程合同,受专业限制,从法律法规角度去制定或审核工程合同偏弱。第四,引进法律专业人员,把好制定审核工程合同法律关。现在很多高校高度重视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为把好制定审核合同法律关,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或设置专门法律部门。这是个很好的做法,应持之以恒。
2加强工程合同的规范性
住房城乡_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7年联合颁发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使制定工程合同有了规范性、原则性依据。学校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工程合同主体框架,就采用了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框架,以免漏掉应有的项目或主要内容。原则性、基本性条款也基本引用了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示范文本中的合同通用条款全部引用,合同专用条款则基本采用,以免内容出错,起到了事倍功半的作用。
3明晰工程合同专用条款
第一,国家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有许多规定条例,我们应高度重视。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条执行。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工程变更的范围及变更估价的约定。变更的范围的约定:以发包人书面通知内容为准,工程变更决定权归发包人,承包人不得在未经发包人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图纸或工程量清单的特征描述。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提出时间:原则上在正式施工图会审后15日内提出;存在设计条件与现实情况不符合的,需在发现问题后2日内提出。需设计明确或修改的,在施工到该部位前15日内提出并及时完善手续。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变更:乙方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甲方确认;对于有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乙方应进行保护,属乙方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由乙方负责。现场签证如涉及可重复利用的设备、材料,必须在施工前得到甲方现场代表的确认。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必须有甲方现场代表及监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有效。变更资料包括:影像资料、原始抄测记录(各家相关责任主体单位会签及意见)。变更估价: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条的规定和各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文件规定调整材料设备价格调整的约定。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应约定工期误期违约金处罚的上限。可参照国家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关于工期误期赔偿规定进行合同约定,工期误期赔偿金不超过合同价的5%。第二,对于民工工资的支付。承包人必须按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民工工资可由学校从工程进度款中,直接转到承包人的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第三,施工工期的确定。在国家现行的工程施工工期定额规定的范围内,确定科学、合理的施工工期。第四,明确工程竣工结算办理时间。可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专用条款的确定,都应在工程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内容中予以明示。否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只要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记载不一致,都会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这是法律明确的规定。
4结束语
以上两个司法审判案例告诉我们,只要我们加强工程合同管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国家有关规章,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更加公平、公正、明确、细致的工程合同,就能够减少工程合同法律纠纷,从而促进高校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开展。
参考文献:
[1]吴芸.浅谈如何加强工程合同管理[J].科技与企业,2013(1):43.
[2]张剑锋.论加强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J].价值工程,2010(15):80.
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条款 第2篇
【关键词】固定总价合同;风险;措施
1、定义
固定总价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价格形式。本文就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论述其风险,提出采用合同复合模式减少风险的重要性。工程总价包干合同是一次性包死的总价委托,固定总价合同是承包方以招标图纸、工程招标文件、图纸答疑及相关规范等为依据,在明确承包指定范围和工作内容后进行投标报价,确定总价后一次性包死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形式,合同价款一经确定,除发包方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内容调整外,一律不许调整,价与量作为一个整体“包死”,即合同一旦签订,总价就已经确定下来,任何合同总价的失误,无论是统计上的失误,依然是别的失误,皆确定为已获双方认同,且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工程承发包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是合同总价格的风险将由业主和承包商共同承担,其中,由于工程数量方面的变更引起的预算价格的超出,将由业主负责,而单位工程价格中的成本增加,则由承包商负责。与固定单价合同相比,便可知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更单一、风险更大。
2、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
首先,工程量风险由承包商承担。招标实践中,投标时间往往比较短,承包商如果不能及时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只能凭经验结合图纸作估算的话,漏算、错算情况一定会发生。即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对各项工程量作出正确的计算,并根据过往的工程经验对清单工程量进行调整后报价,而业主不对清单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另外,因地质条件恶劣而增加工程量等风险。例如:因为承包方投标报价时对地质及地下水等状况考虑不周,从而使得制订的建筑物基础左右或构筑物垫层左右工程施工计划方案不够准确,对大概产生的岩石爆破及开挖,灌浆及基坑支护,换填及强夯,打井及降水等状况推断不足,从而使得额外增加工程造价。因此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后,除业主要求而引起的建筑规模、设计标准变化可以进行合同价格调整外,在合同履行期间,组成工程总价的各分项工程量不作任何调整。
其次,合同履行过程中单价的风险都由承包商承担。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既节约计量审核时间又可以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但是,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除了承担投标时咨询错价的风险,还要承担合同履行时期价格上涨风险。劳务市场价基本上只涨不跌,材料市场价下跌的可能性也较小,因此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承包商来说承担了更多的风险。
3、减少固定总价工程风险的措施
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前如何减少固定总价承包的风险:
如果工程规模较大、投资较大的工程,而业主未完成施工图设计,只用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图进行招标的项目,建议不采取总价包干形式。因为图纸的不明确而造成的风险较大,承包商损失常常很大。即使有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不详、不清晰、各大样及细部做法不齐全,承包商计算再精确也有较大风险。如果因业主提供图纸不明确而造成工程量有错误或漏项,承包商不可预见风险会较高。
工程施工难度较低,使用传统的成熟的工艺技术进行施工的工程可以进行总价包干。因为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运用较少,对施工组织设计有把握,变化不大及简单重复的工程,承包商的风险就降低很多。
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承包商能预测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在短期内的波动范围,以便准确把握中标价的施工成本。
在合同谈判时如何减少承包的风险:
采用施工合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三权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的办法,减少合同中的漏洞。大中型建设工程合同一般由业主负责起草,业主为了预防承包商在合同履行中的索赔,特意聘请有经验的法律专家和工程技术顾问起草合同,合同一般质量较高,其中既隐含许多不利于承包商的风险责任条款,又有业主的反索赔的条款。所以要求承包商的合同谈判人员策略上,应善于在合同中限制风险和转移风险,对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应研究透彻,做到心中有数,切忌盲目接受业主的某种免责条款,达到风险在双方中合理分配。对业主的风险责任条款一定要规定得具体明确。在合同淡判过程中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谈判显得十分重要。
在合同谈判中明确总价包干是具体按哪份图纸进行包干,并双方共同对该份图纸进行封存。当出现变更或另外出新图纸时,可以对比封存图纸与新图纸的差异,再向业主申请变更。发生变更时应该以什么作为计算变更的依据呢?这里就要用到单价了,一般由于合理变更(业主确认)所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在结算时应直接采用原组成工程总价的各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乘以经过审核后的变更工程量。这样合同在加上一些具体的变更调整原则,就变成了一份考虑完整的综合合同。
加强合同履行时的全过程动态管理。由于施工合同管理贯穿于承包商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这就需要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在整个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每一项工作,都要严格管理,妥善安排,记录清楚,手续齐全,否则会造成差错引起合同纠纷,给承包商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条款 第3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的现状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一口价合同”、“包死价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合同价款一经约定,除双方合同约定因素发生时予以调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整个合同的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文本通用条款第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实践中,承、发包双方因固定总价合同所引起的纠纷案时有发生,多集中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影响合同价格诸多因素。而一旦发生纠纷,往往涉及争议数额比较大,双方都将面临巨大的利益风险。
2.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是承、发包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保证,合同条款中的每一项内容都直接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固定总价是工程工发承包计价三种合同价格方式之一,固定总价合同也是目前建设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_第107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八条对固定总价适用范围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发、承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以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但实践中承、发包双方选择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往往不是基于工程上述特点,多是由于一方面承、发包双方认为固定总价合同易于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若在施工中发包方不改变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结算简便,节省了计量、核价工作; 另一方面发包方也想通过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将合同履行过程的一切风险转移给承包方承担,对承包方的索赔日后不予补偿,从根本上也控制工程造价不突破原预算。因此,基于上述原因和合同中建设方的优势地位,对承包方来说,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所要承担的风险比建设方要多。
固定总价合同签订后,施工过程中,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往往会直接影响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风险因素:
(1)物资、材料价格变动因素。建设工程本身需要大量的物资、材料,在目前日趋开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整个工程的建设期内,物资、材料的市场价格一成不变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固定总价是价款不变的合同,虽然承包商承受的材料涨价的风险更大,但有涨也会有落。在合同履行期间物资、材料价格的波动,使承、发包双方都可能承担一定物资、材料价差利益风险。
(2)工程量的变更。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变化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
①设计变更和洽商。由于初期施工设计深度不够,施工过程中为完善设计难免会发生大量变更、恰商。建设初期,发包方急于开工,各方面条件不完全完备,特别是图纸设计深度不够,在施工中,很多具体问题都需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变更,设计变更和施工洽商、签证不可避免地发生经济费用,也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的结算价格,对此部分影响合同固定价格的款项,往往很容易导致纠纷。
②承包方工程量漏算、错算。固定总价合同签订前,在工程招标实践中,发包方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给予投标方的投标时间往往比较短,承包商来不及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更多的是凭借经验结合图纸估算,因此漏算、错算几乎难以避免,只不过数额有大有小罢了。 另一方面部分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为了增加中标的几率,会故意将某个子项的价格压低,以较低的总价获得中标机会,而一旦其中标,马上又会通过签证洽商形式依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向发包方提出索赔,以上投标阶段承包方故意或过失漏算、错算工程量的行为,日后均会导致双方合同工程价款的争议。
(3)工程承包范围争议。“固定总价合同”的固定价格是建立在工程合同承包范围和内容固定基础上的,若发生合同承包范围外的额外工程则可以追加合同价款。正因如此,双方对合同承包范围的明确界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实践中此类争议发生主要由于合同过于简单、约定不明、施工资料不全等原因造成,发生的机会虽少,但涉及的纠纷金额却不小,同样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另外,还有其它原因,诸如工程地点所在地自然及环境条件的变化、各种不能预见的政策性调整等等,都有可能引起固定总价合同的纠纷。
3.避免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的途径
对于材料价格变动因素对合同总价的影响
双方应预先在合同中就允许调整物资、材料的种类、价格标准、调整幅度等作出明确约定;物资、材料涨跌受市场供需等因素的影响而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签约双方均无法预知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是涨还是跌,因此双方将材料价差约定在一定风险包干范围能保障承发包双方利益,也是《合同法》公平原则具体体现。从根本上来说,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应考虑优先适用于履行周期短、物资材料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小型工程,在此类工程中,价格变动的几率和幅度都会很低,双方由此而引发争议概率也会大大降低。
对于工程量的变更
对于发包方,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招标时就应尽可能向投标人提供详细的施工图及说明、施工要求,并给予投标人足够的编标和询标时间,以确保投标人熟悉施工场地,理解设计意图,明确施工要求,减少投标人工程量计算失误的概率,从而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同时,为防止承包方故意漏算、错算工程量,发包方应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允许调增的工程量范围,调增工程量时单价的确定方式,以及超出此范围的处理方法;对于承包商而言,在投标时应吃透设计意图,详细踏勘现场,对设计图纸文件和招标书中不明确之处及时通过询标要求招标人明示,并做好询标答疑的详细记录,已备日后发生争议时有足够的证据。双方在此项上都要尽到一定谨慎义务。
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争议
发包方在招标时应尽可能将招标范围、投标人报价应包含的工作内容、费用项目在招标文件中一一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承包商在报价时应仔细审阅招标文件、图纸及说明,以免遗漏报价项目及内容,还要对拟建工程可能发生的一切项目和费用作通盘考虑,对项目清单所列项内容不妥或遗漏之处,及时通过质疑方式提出,以避免日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