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单价可调总价合同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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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计价方式的法律适用及例外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即引入单价合同的概念,通用条款第条约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价格形式
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本在“合同价格形式”中给出了与99施工合同范本完全不同的三种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其他类型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方法与风险防范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方法与风险防范。【引言】工程合同价款问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要素。(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
施工合同计价方式
1、可变单价合同:当采用可变单价合同时,合同双方可以约定一个估计的工程量,当实际工程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对单价进行调整,同时还应约...
云亭法评|什么是固定价合同?固定价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突破?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
律师问答 | 建筑工程合同中的“固定总价”常见法律问题
固定总价是指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合同价款总额已经确定,在工程实施中不再因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因素发生变化而调整合同总价,所以,固定总...
【律师手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与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问题司法实践分析
结论之二,固定总价是在固定单价的计价方式基础上根据工程量计算得出,发承包双方的投标价、中标价、合同价并不完全相同,但价格之间并...
总价合同的价款可以如何调整
第二种常见的总价合同是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总价合同,《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条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节的规定计算。节的内容实际...
建设工程诉讼案件中的工程造价问题
_最高法院【2004】法释第14号文第21条规定:_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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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单价可调总价合同 第2篇
2017版施工合同第款将合同价格形式分为三大类:一是单价合同;二是总价合同;三是其他价格形式。其中: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至于其他价格形式,则留给发承包人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比如成本加酬金等形式。
可以看到,相比《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7版施工合同没有采用”固定“与”可调“的分类,而是采用了“单价”与“总价”的分类,笔者认为,这样的分类是更加合理的。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看到“固定总价”或是“固定单价”,就认为这个合同价格是绝对固定的,不能调整;有的当事人看到“可调单价”或“可调总价”,就认为这个合同价格是绝对可以调整的,只要出现变化就要求调整;还有的当事人在签约时约定为“固定价格合同”,到了结算阶段却因无法准确区分到底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而引起争议。笔者认为,采用“单价”与“总价”的分类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定义更准确、更合理、更易区分,也可有效避免上述因文字表述存在歧义引发争议的现象。
总的来说,合同价格形式实际上是发承包双方在综合考虑整个项目的实际情况并进行风险评估后,对如何计算工程造价确定的一个结算原则,属于双方当事人可自行约定的范畴。如果是单价合同,那么这个结算原则既包括单价的计价方法,还包括单价的风险调整范围、调整方法以及工程量清单等;如果是总价合同,那么这个结算原则既包括总价的计价依据(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等相关文件),还包括总价的风险调整范围及调整方法等;如果采用其他价格形式,双方也可自行就单价的计价方法、计价依据及风险范围等相关事项作出约定。
固定单价可调总价合同 第3篇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方式。(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总成本费用增加;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