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属于有名合同(必备3篇)

物业服务合同属于有名合同 第1篇

近年来,业主、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频发,其中以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最为突出。[12]立法者将物业服务合同新加入《民法典》合同编中,确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定地位,回应了社会的现实需求,并对未来物业管理改革奠定了制度基础。《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就上述事项代表全体业主寻找适合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协商,并促进良好和谐的居住环境。因此,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合同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规范住宅小区内部相关活动的程序及内容,维护双方的利益并约束物业服务人的行为,缓解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冲突纠纷,为业主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

集体合同是通过工会、劳动者集体或由其选出的代表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合同,由工会或上述团体代表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内容进行协商,为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环境、薪资福利等其他方面争取到最大的福利,充分为劳动者考虑,以此缓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纠纷,并约束用人单位的行为,为劳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结合委托合同以规范委托行为为主要目的,明显可以看出物业服务合同与集体合同的目的更相似。

物业服务合同属于有名合同 第2篇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复杂多样。《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所包含的一般性内容,即物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换等内容,不仅面广,而且涉及全体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专业性、技术性要求较高。2007年《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而不具备相关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且要求物业服务人员必须考取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6]虽然现在已经全面取消这项规定,但也可说明物业服务企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

从集体合同内容看,将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定性为集体合同恰恰可以满足物业服务企业的专业性和技术的特性要求。[7]集体合同的内容侧重于对劳动者利益的维护,并且该内容是特定的,但是,法律规定可以由工会组织或劳动者选定的代表行使团结权、集体谈判权和争议权,与用人单位进行谈判协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以此提高和改善劳动者的薪资福利待遇、工作条件以及工作环境。[8]集体合同的签订有利于缓解劳资纠纷,进一步促进建立和谐劳动关系。集体合同内容特征与物业服务合同较为相似,双方当事人都从对其自身代表的利益角度出发,通过协商谈判,确定合同内容的具体内容,且内容都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

从委托合同内容和适用范围看,其可产生在任何一种民事主体之间,即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于法人之间。委托合同分为有偿的委托合同和无偿的委托合同,其目的是方便人民的日常生活,推动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并推动国际经济贸易的联系,因此具有人身属性的法律或事实行为一般不适用委托合同,如收养关系的建立和终止、婚姻关系的产生和消灭。也因此可以得知,委托合同的内容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和指示处理相关事务,并在一定期限或及时向受托人汇报委托事务处理情况。[9]由于委托合同是受托人帮助委托人处理事务,我国法律上也并没有对事务的类型作出具体规定和限制,使得委托事项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也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对受托人的资质并没有严格限制,只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上述委托合同内容的与物业服务合同存在差异。物业服务合同由于合同事项的复杂性,对物业服务人有严格的资质限制,因此从合同内容的角度来看,物业服务合同更具备集体合同的特性。

物业服务合同属于有名合同 第3篇

总结

由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主体与约束主体不一,使得其性质难以界定,导致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矛盾与日俱增。立法者将物业服务合同加入到《民法典》合同编中,虽使该合同有名化,但却没有明确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导致并没有很好地缓解实践中所出现的矛盾纠纷。本文认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为集体合同,有助于明确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会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权利的行使,缓解实践纠纷,更好地维护住宅小区的和谐稳定的居住环境,以此构造具有中国特色的物业服务合同,走好物业管理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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