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管辖法院条款 第1篇
《_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据此,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哪个法院管辖,并且此种约定管辖优先于一般管辖。但是合同双方在约定管辖时要注意以下六个问题:
第一,约定管辖的案件仅限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也就是说对于二审案件及再审审查案件,是不能约定管辖法院的。
第二,约定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
约定管辖是合同双方的合意,其他纠纷不能约定管辖法院。
第三,选择的管辖法院的范围是限定的
当事人只能在法律限定的五地范围内,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之间进行选择,除此之外的其他地点是无效的。
第四,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明确的
相关意见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_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此外,还应注意,合同双方要么选择某人民法院管辖,要么选择向某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同时约定提起诉讼的法院和申请仲裁的机构。
第五,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如合同中的条款、独立的协议书、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双方若采用口头协议一律无效。
第六,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级别管辖中本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果双方协议由基层法院管辖,约定就无效。专属管辖中本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件双方就不能协议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
合同约定管辖法院条款 第2篇
从协议管辖制度立法沿革精神和现行规定看,约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条款均应有效。我国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并未规定协议管辖制度,只是在第一百九十二条中规定了外国企业、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按照书面协议,可以提交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仲裁。
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四条首次确立了协议管辖制度。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了涉外协议管辖制度,明确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与涉外协议管辖规定相比,非涉外协议管辖适用范围则仅限于非涉外合同纠纷,且协议选择的法院仅限于上述五个连接点的法院,而且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上述五个连接点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200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涉外和非涉外协议管辖上均延续了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2012年民事诉讼法涉外编修改时删除了涉外协议管辖的规定,将相关内容吸收进第一编总则第三十四条,将协议管辖范围统一界定为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将协议管辖连接点从仅限于被告住所地等五个连接点,扩大到只要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均可选择,并统一了涉外与非涉外协议管辖规则。2015年《民诉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五百三十一条等对涉外与非涉外协议管辖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和明确,改变了之前司法解释关于协议管辖不能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的规定。其中第三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之后,在协议管辖上,2017年与2021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均延续了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2020年与2022年修改后的《民诉法解释》均延续了2015年《民诉法解释》的规定。
从上述立法沿革来看,协议管辖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适用范围从合同纠纷扩大到包括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协议选择的法院范围从固定的五个连接点的法院扩大为五个以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协议选择的法院数量从仅限于一个扩大为可以选择两个以上连接点的法院。总的来看,这些变化是遵循了从严格到宽松的发展历程,其背后实际上蕴含了尽量不使协议管辖条款无效的审判理念。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民诉法解释》第三十条及第十八条的规定,约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起诉时完全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并据此能够确定管辖法院。
可见,无论是从协议管辖制度宽松化发展趋势看,还是从现行法律规定看,无论合同是否载明合同履行地点,此类管辖条款,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应一律有效。
合同约定管辖法院条款 第3篇
(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包括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和盖章的地点。例如,广东某厂与黑龙江某厂在北京签订购销合同,北京为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是指标的物存放的地点。例如,上海某厂与大同某厂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履行地为大同火车站,货物由上海装船运至秦皇岛港时发生纠纷,因货物在秦皇岛港,秦皇岛港为标的物所在地。
(3)必须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包括书面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书的形式,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采取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意思表示的形式。或者是诉讼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管辖协议,口头协议无效。
(4)当事人必须进行确定的、单一的选择。当事人必须在上述五个法院中选择其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_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约定管辖协议的法律规定和符合条件对民事诉讼中的进行管辖协议的管辖法院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在比较复杂的民事诉讼中,无论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的之前或者发生之后原告和被告都可以进行约定管辖协议,这样的约定管辖协议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因管辖权的争议而延误纠纷的解决。但是,协议选择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若对约定管辖协议的法律规定及适用条件有疑惑,详情请咨询律霸。
约定管辖的效力是怎样的 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有几种 协议管辖同时约定仲裁与诉讼有效力吗 约定管辖协议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约定管辖协议作为民事诉讼中确定管辖法院的重要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协议管辖进行了专门的规定。我国法律具体规定了5个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只可以在这5个地点中协议选择一家法院管辖。同时,选择协议管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只能对第一审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协议,不得对第二审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协议;选择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除此之外,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议选择管辖,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时,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凡是案件具有特殊性或者案情复杂,包括所涉及的地区、部门、参加的人较多,诉讼金额大和处理的结果对社会影响大的,必须由较高审级法院管辖。合同约定管辖法院条款 第4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