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因果总结(实用7篇)

失职因果总结 第1篇

分析主管岗位职责:

1.负责研发分析部门的日常管理、下属督导;

2.负责研发项目的分析方法开发,并指导下属对分析方法的开发和优化,确认并起草相关物料的质量标准;

3.负责检测放行研发生产项目的相关物料(原辅料、中间体、成品)等和最终结果的复核;

4.负责检验记录模板的制定、质量标准的建立,以及研发分析的各种SOP的拟定、培训和执行;5.负责研发分析室的各种仪器的维护、保养记简单故障的排查;6.负责督导、监督试剂、试药、对照品入库及出账记录的填写和台账的完善;

7、负责研发分析室的温湿度记录及卫生检查工作; 8、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分析化验员岗位职责:

1、履行并配合上级主管领导安排的日常工作; 2、负责日常研发项目的分析方法开发实验工作;

3、负责研发生产项目相关物料(原辅料、中间体、成品)的检验工作; 4、负责检验记录的填写,相关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的填写; 5、负责研发分析室的各种仪器的清洁和简单的维护、保养; 6、负责试剂、试药和对照品的入库及出账记录的填写和台账的完善; 7、负责研发分析室的温湿度记录及卫生清洁工作; 8、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失职因果总结 第2篇

行为人是否尽职尽责、恪尽职守,是正确区分失误与否的基本界限。在机构改革过程中,由于政策界限不清,体制不健全,从而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中主观认识不符合客观情况,虽然尽职尽责,但还是造成好了难以避免的工作失误,导致重大损失,不能认定为失职渎职。如果在法律政策不允许的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规定制度造成重大损失或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则应认定为失职渎职。重大经济损失结果或其它重大危害后果的发生是否与行为人违反职责规定的行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正确区分失误与失职渎职的关键。渎职犯罪多为结果犯,不但要求具备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具备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即达到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或“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失职渎职行为还是工作失误,主要看其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如何,即是否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后果严重。在行为和危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上,如果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或者因果作用力不大,应当认定为工作失误;如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作用力足够大,应当认定为失职渎职。

失职因果总结 第3篇

检验员岗位职责一、二、三、四、严格遵守公司及本部门各项规章制度,文明用语,礼貌待人。每日上岗和下现场前必须穿戴齐全劳动保护用品。

熟练掌握本岗位分析操作规程,掌握各分析项目检验原理。检验过程必须严格按标准中规定的步骤认真进行分析操作,每个样必须做平行测定。

五、每个检验员必须以公正、公平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不弄虚作假,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可靠。

六、外来分析样品,必须经化验室主任同意后方可检验。

七、对于分析试样的留样,必须注明试样名称、生产厂家、产地、分析时间、取样时间、取样人、分析人等。

八、正确、认真、如实填写各种记录及分析结果报告单,原始记录填写错误的地方要求按规定修改,分析结果报告单不能有任何涂改 九、分析结果报告单必须经相关人员审核后才能发放。

十、分析结果异常要及时通知岗位和相关部门,积极做好复检工作。十一、保持本岗位及室内卫生清洁。

分析班长岗位职责一、二、三、四、五、严格严格执行上级机关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质量法规、检验标准。严格分析检验制度,并对原始记录、分析报告及时审查处理。严格各项技术标准,及时报告不合格品情况。

负责安排本班分析人员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负责本班人员严格按规定的频率、项目逐项分析检验,分析检验结果通知操作人员进行控制。

六、负责审查分析检验记录、报表,保证各项数据准确、可靠。七、负责及时上报药品仪器备件计划,做到合理贮备,合理计划。八、做好本岗位分析仪器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九、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处理好与其他岗位部门的沟通工作。十、负责做好本岗位室内外环境卫生工作,并注意保持。

分析管理岗位职责

一、严格严格执行上级机关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质量法规、检验标准,制定相应的检验制度,并认真执行。

二、负责公司原材料、中控分析、标准溶液制备和出厂产品的分析检验,对各项分析数据负责。

三、负责组织编制分析检验技术规程,以及其它分析检验的技术文件。四、根据分析数据做出分析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

五、负责本部门的职工技术素质教育、学习和培训,加强岗位练兵活动。六、作好分析过程中技术问题的处理,负责解决技术难题。七、负责做好检验员的日常考核奖励工作。八、负责与其他岗位部门的沟通工作

九、负责审查分析检验记录、报表,保证各项数据准确、可靠。十、严格执行产品出厂制度,保证产品出厂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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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因果总结 第4篇

作为是指人的积极行为,在失误、失职、渎职现象的发生发展过程中,行为人的作为表现各不相同。

失误发生于作为过程中。履行职务的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活动,使自己所在岗位、职位的工作目标得以实现,义务得以履行的行为。这种作为具有积极的特征,是实现工作目标、履行义务的积极行为。作为不等于成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导致调查、计划、决策、执行中的不适当、不周密,造成损失或影响,是积极履行职务中的失误。

失职源于不作为。履行职务中的不作为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在其岗位、职位上应该履行、并且能够履行的义务而不履行。此种不作为具有消极的特征。由于行为人应做、能做而不做,导致情况的失察、谋划的失策、指挥的失机,造成危害性后果,是严重不负责任情况下的失职。

渎职是与其履行职务行为相悖的作为。处于一定岗位、职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行为人超越了法规政策的规定,产生与其必须遵守的法规政策相冲突的行为,就是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应做、不允许做的事,是与其应履行义务相反方向的作为。由此而导致对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的破坏、干扰及消极影响,产生危害性后果,是逆向作为的渎职。

失职因果总结 第5篇

失误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行为现象,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或经验方面的欠缺而导致的差错。这里特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由于粗心大意、水平不高、经验不足而导致的差错。失误可能导致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其具体的危害性后果不是出自行为人的主观愿望,而是由于偶然的疏忽不慎或水平经验不足所造成,其危害后果和行为情节均未达到承担法律纪律责任的程度。

失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一定损失的行为。失职是行为人的错误,这种错误导致了危害性后果。行为人主观上不负责任的过失与具体的危害后果有必然联系,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导致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要受到行政、纪律处分。

渎职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法律赋予的职权,通过违法违纪、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等手段,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滥用权力不履行义务的渎职行为与严重的危害后果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渎职是违法行为,违_纪、政纪的,要受到纪律追究;构成犯罪的,要受到法律制裁。

失误、失职与渎职之间是互相联系的。第一,行为主体的一致性。行为主体都是在一定职位上掌握权力、承担义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二,行为范围的限定性。行为限定在履行职务或从事与其职务相关活动的过程之中。第三,后果的消极性。都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管理、经济发展的实现构成阻碍,甚至导致严重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第四,错误程度的递进性。失误是差错,是可以免受追究的轻微过失;失职是错误,严重失职要受到纪律处分;渎职是严重错误,构成犯罪的要受到法律制裁。

失职因果总结 第6篇

主观上,关键是看其是否违反职责规定。如果没有违反职责规定,即使发生了重大经济损失或其它重大危害后果的结果,也属于客观上无法预见,是意外事件,则主观上不存在犯罪过失,属工作失误;如果违反了职责规定,且主观上应该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却没有预见或即使预见轻信可以避免,则主观上存在过失,属失职渎职。如果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规定不尽明确,单位在具体工作中为避免出现各种问题而作出了相关制度或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了单位的制度和要求发生严重后果,应当追究该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甚至追究其渎职罪。如我院在查办某社保案件中,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来办理职工退休手续,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为了防止出现虚假退休冒领养老金的情况发生,要求不允许个人传递档案,必须由政工部门或就业局统一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手续,而行为人置单位要求于不顾,擅自办理个人传递档案退休手续,不按要求如实填写退休核准表,不按规定程序审批,导致社会人员以企业职工名义骗领养老金,造成了国家养老基金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此种情况应以渎职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工作失误是行为人由于政策不明确、业务能力和水平低等原因,以至于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的行为。一般在此状况下,行为人主观上缺乏犯罪所具备的主观罪过,而是主观上想把事情办好,但实际上却事与愿违,这同失职渎职行为有本质区别。如果属于受客观条件限制或知识水平、技术水平达不到以及其他无力克服的因素而造成或导致严重后果,应视为意外损失,不能以渎职罪论处。渎职罪多为过失犯罪,发生了危害后果,应该预见而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主观上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没有预见。

失职因果总结 第7篇

一是依据法律、法规判定。失误、失职、渎职行为性质和程度的差异,决定了对其处理方式的各有不同。不能因行为人不具备主观故意而简单定为失职错误。在同样疏忽大意不作为情况下,可以构成失误、失职,也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

二是依据客观规律区分偶然和必然。这里有两层含义,其一是因果关系中的偶然和必然。在同样危害性后果的情况下,履行职务行为必须导致该后果发生,责任要相对重些,反之则相对轻些。其二是要从全面、历史地眼光对待犯错误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把偶然犯错误与一贯无视法律纪律规定,必然导致严重后果区别开来

三是依据行为人岗位职位要求与具体行为区分责任主次。同一事件的责任者,责任性质也有所不同。必须依据其享有权力、履行义务的程度和行为表现,客观分析其责任是主要、次要、直接、间接。在执行上级决策情况下导致危害性后果,执行者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反之,具体实施者自行决定导致的后果,其上级也只能承担失察失控的领导责任。

来自: 纪法入门指引 > 《执纪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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