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总结(优选11篇)

婚姻法总结 第1篇

家庭暴力不仅仅只是殴打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不仅仅发生在夫妻之间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所有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只要是经常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包括“父亲打儿子”、“儿子打老子”这样的行为,都是家庭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如果行为超过一定的限度,给家庭成员造成肉体上的严重伤害,就不再是家务事了,而是一种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家庭暴力法律禁止

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也有以下相应的制裁措施: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侵犯,你可以打“110”

如果家庭暴力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行伤害鉴定,注意保留证据

为了避免此情况发生,有效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提出两点建议:

(一)家庭暴力受害人在受伤后应尽快到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并要求医生将损伤的部位、大小及性质记录在病历上。保存好你的病历,病历是一种证据材料。

(二)可以去做家庭暴力伤害鉴定。目前,不少地方的法医学鉴定机构成立专门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法医鉴定中心。建立较早的有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家庭暴力受害人损伤鉴定门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的家庭暴力伤害鉴定中心。这种鉴定,可以避免因为普通病历记载不全从而导致证据是否有效的问题。

在必要紧急的情况下可以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婚姻法总结 第2篇

期末作业考核

《婚姻家庭法》

满分100分

一、简答题(每题8分,共32分)

1、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什么?

答: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它具体表现在:

(1)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2)人类自从脱离动物界以来,就以社会一员的身份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口的再生产。(3)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2、简述收养的法律特征。

答: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3)收养不能发生于直系血亲关系之间。(4)收养形成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3、简述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

答: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包括以下三点:(1)订婚不是结婚必要程序和条件。法律既不禁止订婚,也不提倡订婚。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2)对因婚约解除或短暂婚姻生活引起的财物纠纷的处理,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4、简述我国离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答:登记离婚制度是指允许婚姻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准予办理离婚登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一致和真实的;双方当事人不得违反《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2)查明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于子女问题的处理,包括离婚后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数额、给付的期限和办法;对于财产问题的处理,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以及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登记离婚时,要求双方当事人已就上述问题根据自愿原则达成合法的协议。

二、论述题(每题10分,共20分)

1、试论婚姻的成立及其要件。

答:婚姻的成立即结婚,又称婚姻的缔结,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婚姻关系的确立就是以结婚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为前提。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婚的条件又称结婚的实质要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实质要件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两个方面。结婚的必备条件,又称结婚的积极要件,指当事人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3、必须符合xxx一妻制。结婚的禁止条件也称婚姻的障碍或消极条件,是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况。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结婚的禁止条件有二项:

1、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2、试述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答: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于1991年12月29日颁布了《_收养法》,后又对该法进行修改,于1999年4月1日生效。《收养法》是调整收养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该法确立了我国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是收养关系成立的行为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处理收养纠纷案件,正确适用收养法、提高办案质量所应当遵循的准则。我国《收养法》规定了四项基本原则:

1、有利于被收养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原则。《收养法》第2条将“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确立为基本原则之一,突出强调了建立收养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被收养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使未成年人能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2、平等自愿原则。收养关系的成立或者解除,都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收养应遵循平等、自愿的民事活动原则。这里平等原则,是指收养关系当事人在成立或解除收养关系的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自愿原则遵循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建立或解除收养关系的活动中,应当由当事人自愿决定、协商一致地进行,任何一方都不得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强令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

3、遵守社会公德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公民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因此,《收养法》2条将不得违背社会公德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以保障收养关系的健康顺利发展,保障当事人双方及子女的根本利益。

4、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原则。为防止借收养之名,破坏计划生育政策的现象发生,收养法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并对收养人和送养人的条件作了必要的限制。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24分,共48分)1、1993年xxx岁时其父去世,其母无力抚养,经登记程序被黄涛收养。2006年xxx与养父黄涛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经双方协商,协议解除收养关系。2007年xxx结婚并开始搞个体经营,生意红火,生活富裕。xxx母亲在xxx解除收养关系后多次要求恢复与xxx的母子关系,xxx一直不同意。2009年xxx生日当天因饮酒过多,发生车祸死亡。其母要求继承xxx的遗产遭到xxx妻子拒绝。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xxx与声母的母子关系因xxx的不同意能否恢复?

答:不能恢复。我国《收养法》规定,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不能自行恢复。本案中,xxx解除收养关系时已成年,且经多次协商,xxx一直不同意与其生母恢复母子关系,故xxx与生母的母子关系不能恢复。(2)、其母可否继承xxx遗产?

答:我国收养法实行的是完全收养制度。xxx与生母的母子关系既然未恢复,故无母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xxx生母无权继承xxx的遗产。2、1998年,某地质队工程师xxx带7岁儿子xxx与医院医生xxx再婚。因职业关系,xxx经常不在家,每月给xxx寄回生活费60元作为儿子xxx的抚养费。xxx和xxx共同生活。2010年,xxx参加工作并且收入不错,同年xxx病故。2011年xxx退休,因为体弱多病,开支较大,就向xxx要求每月支付赡养费。但是xxx认为,自己虽然从小和xxx共同生活,但是抚养费却是由自己父亲负担,因此自己和xxx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拒不同意给xxx赡养费。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继父母和继子女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确定?

答: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即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结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或继子女虽未成年,但没有受过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他们之间没有抚养教育关系,没有法定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种是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未成年子女或者没有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的抚养教育,他们之间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成为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有法定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2)、xxx承担抚养费用,xxx照看xxx,他们之间的抚养关系是否成立?

答:成立。抚养教育关系的成立并不能简单的以谁提供了生活费和教育费判断。本案中,xxx从7岁开始跟随继母xxx共同生活,xxx对xxx长期照料,担任教育责任,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因此,两人抚养关系成立,依法具有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3)、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答: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因此,法院应当判决xxx承担对xxx的赡养义务,并根据xxx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以及xxx的实际情况决定给付赡养费的数额。

婚姻法总结 第3篇

结婚是人生的大事。在结婚的过程中,婚姻登记又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那么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履行哪些手续呢?

结婚登记申请须双方亲自到场

当事人双方进行结婚登记,必须双方亲自到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的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有下列证件:

(一)本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二)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

(三)离婚后申请再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离婚证或准予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

(四)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区,须持有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

(五)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是在一方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还须持有该父母所在单位或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关系的证明。

教您一招:如何补办结婚证?

领结婚证要迈几道门坎不容易,结婚证丢了还真让人头疼。其实不用头疼。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可以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所以,可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来代替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和结婚证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婚姻法总结 第4篇

如何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这样,就可以为处理被宣告人的财产以及与之相关的人身关系提供法律依据。

法律规定只有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才可以申请,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xxx、外xxx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可以以分居满两年为由直接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夫妻一方离家出走满两年,另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在法院发出公告之后,即使另一方不出现在法庭,法院也可以根据夫妻双方分居满两年的事实,依照法定程序缺席判决离婚。

婚姻法总结 第5篇

什么是生育权?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就是说生育是公民的一项权利。生育权从根本上讲是指一个人有权决定生育,也有权决定不生育;以及有权决定自己什么时候生育。但是生育权的行使有两个前提:一是不能违反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等已有的法律法规;二是不能因为行使自己的生育权而妨害到别的正当权利的行使。

男性也有生育权

2001年九届_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男性的生育权首次被法律明文规定。因此,丈夫也有生育权。

男性不能强迫妻子生或是不生孩子

男性虽然有生育权,但这个权利不能随意行使。当夫妻的生育权产生矛盾的时候,也就是双方对是否要孩子意见不统一的时候,该怎么处理呢?

丈夫可以提出离婚

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孩子,丈夫却想要孩子,夫妻双方在这个问题上无法通过沟通达成一致,那么丈夫可以以此作为请求离婚的理由与妻子离婚,法院会把这个理由作为判决其离婚的依据,通过这种方式丈夫可以实现自己的生育权。但是如果妻子想要孩子,而丈夫不想要孩子,妻子生下孩子后,丈夫不能以生育权为理由,拒绝履行父亲对孩子抚养教育的义务。

单身女性也有生育权

2001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开始正式施行。该《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所以,单身女性也有了生育权。

在此,我们还需提醒读者的是:这个条例只是吉林省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并不适用吉林省以外的地区。如果有其他地区的单身女性希望生育子女的,还要以当地的具体规定为准。

婚姻法总结 第6篇

婚嫁市场上,无数女人找老公就要看男人的硬件,无非就是房子车子票子。其中,有没有房子成为了女人和女人他妈考虑的重要指标,甚至有了“房价上涨是因为丈母娘的刚性需求”的话。首先,别再做傍大款的梦,大款的不动产也不属于你。

如今,这一切都成为美梦了。是的,如果交往的男人有房子的确是不错的,最好还是有不少不动产的大款。如今,新《婚姻法》摆在这里,男人有房有钱固然好,但那不属于你。

所以,年轻的女孩子们,尤其是渴望通过找男人一步到位的女孩子们,可要谨慎了,也不要再幻想了,除非你们真的。白头到老,不涉及到财产分割,那就没有问题。

其次,实在想要保证自己的权益,那就签婚前协议和婚前公证。

女人实在想要保证自己的权益,也不是没有办法的。那就是公证。比如做婚前财产公证。或者签一个婚前协议,内容:“双方亦可约定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倒可以避过这个新条款。

婚前协议或者婚前公证,这是一道关卡。无数情侣在此面前会现原型,一定有很多情侣在此关卡上却步了。女人有要求,男人会犹豫。双方未达成共识,那感情可能随时灰飞烟灭。多么恐怖!

对于女人来说,这也不是容易的事情。你要说服对方签约或者公证,要对方很爱你才成。 同时,双方都要务实主义,做好最坏的打算,即“丑话说在前面。”这样,免得有天分手时还不至于大打出手。

第三 谨防老公婚外恋,届时人老珠黄,连个窝都没有。

新《婚姻法》不得不让女人要注意,那就是一旦老公有了婚外恋并离婚,如果房子是男人结婚前买的。,如果月供妻子有付出,得到了部分赔偿。那么这时候离婚的女人仍然会很惨,人老珠黄,说不定还带个孩子,最后连个窝都没有。怎一个惨字了得!

第四 给女强人吃了定心丸。

新《婚姻法》保障了婚前买房的权益,婚前买房的男人居多,不过婚前买房的女人比例也在扩大。尤其是一些女强人也不可小觑。这个权益,其实也是保证了女强人的权益,至少,结婚后少了被骗财骗色的危险。 :请记住我站域名

第五,女人最好还是自己去创造。

新《婚姻法》对女性的保护已经不复存在。社会已经逼迫得女人不得不自己创造,不得不自己去奋斗。不管是现实案例,还是法律依据,都已经逼迫女人成为一个大女人。所以说,大女人是逼出来的。到时,还有谁愿意去做家庭主妇呢?

婚姻法总结 第7篇

并非所有的孩子都出生于正常的婚姻之中,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也要加以保护。

什么是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没有结婚的男女发生性行为xxx的子女;已婚的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xxx的子女;无效婚姻、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xxx的子女;以及妇女被强奸后xxx的子女。

亲子鉴定结论可作为证据使用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的亲生父母都应当承担抚养义务

非婚生子女也有权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

婚姻法总结 第8篇

婚约引发人身关系纠纷,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不强制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的,也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单方就可以解除。因此,如果订婚的一方当事人到法院去要求法院保护或者解除他们之间的“未婚配偶关系”,甚至是要求强制履行“结婚的义务”,人民法院是不会予以受理的。

赠送的财产,酌情返还

对正常的因婚约引发的财产纠纷,一般的解决原则有以下几点:(一)对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财产(包括订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予以返还;(二)对订婚期间,当事人双方一般性的经济往来或者是赠送的价值不高的物品,受赠人可以不予返还。

“青春补偿费”,法律不支持

所谓的青春补偿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如果由于过错方的原因,给无过错的一方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绝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骗取财物,将受法律制裁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不法分子假借谈恋爱、订婚的手段骗取当事人的财物。对此,一经发现,不但骗取的财物要返还受害者,对行为人也要给予一定的制裁措施。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此,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法的惩处。

婚姻法总结 第9篇

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xxx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等五项基本原则。为保障基本原则的贯彻执行,《婚姻法》中还设立了六项禁止性规定: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3.禁止重婚,4.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5.禁止家庭暴力,6.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其次,我们来讲一下结婚的内容。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一个有效的婚姻应该包括哪些要件呢?答案就是--既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又要履行法定的程序。法定条件包括:双方必须自愿,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我国规定结婚的年龄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法定手续则是指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这条规定强调的是男女双方一定要亲自、本人到场登记,否则就不能领取结婚证书。

符合了法定条件,履行了法定手续的婚姻是有效的,反之,婚姻则属于无效婚姻。我国《婚姻法》第十条对无效婚姻的情形做出了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若出现了以上四种情形,大家应该注意了,这样的婚姻就是无效的。其次《婚姻法》第十一条还规定了可撤销婚姻,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婚姻法总结 第10篇

那么什么是人工受精呢?在对待子女问题上又该如何处理呢?

同质人工受精的子女是亲生的子女

一般来说,采用同质人工受精方式而出生的子女,由于采用的都是父亲的精子和母亲的卵子,只是用人工的方法使之结合生长,因此出生的子女与父母有血缘关系,属于直系血亲并为婚生子女。夫妻双方均不得向法院提起否认其为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除非有证据证明医生误用了第三人的精子或者卵子。

双方同意的异质人工受精子女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女

我国的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xxx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据此,只要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那么除了血缘上的差异,异质人工受精xxx的子女与一般的夫妻双方xxx的亲生子女是没有区别的。

提供者对xxx子女不承担抚养义务

提供异质人工受精精子或卵子的第三人虽然从生理学的角度来讲,与xxx的孩子具有血缘关系,但是他们并不对xxx的子女承担任何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对提供精子或者卵子的第三人的身份是要严格保密的,除非是在xxx的子女长大后结婚时可能会导致近亲结婚的时候,才可以有例外。

“代孕母亲”营利,法律明确禁止

我国的法律是不允许以营利为目的代他人怀孕的。

婚姻法总结 第11篇

大多数人都把一个盛大的结婚仪式当作是自己婚姻生活的开始,但是只举行结婚仪式而没有领结婚证,却不能算法律意义上的结婚。

必须要进行结婚登记

我国《婚姻法》第8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结婚登记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只要是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了结婚证的,婚姻即告成立,在法律上就是合法夫妻,受法律的保护。如果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手续,即使双方都认为相互之间是夫妻关系,包括已经举行了婚礼、两人已经同居、财产共享,这些都不为法律所认可,当然也就不能享受到法律对夫妻关系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