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员总结(28篇)

陪审员总结 第1篇

时光荏苒,如白驹过隙。转瞬间,我们已经站在了XX年的尾巴上,回首过去的整个XX年,我的心中感慨万千。

3月份,我经过集团公司组织的面试来到xx房地产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公司xx项目文书资料的起草与编制工作。转眼间在公司工作已快一年之久,在此期间,通过领导和同事的提携和帮助,以及日常工作的不断磨练,我进步飞快,在此对公司为我提供的成长平台及在此平台上对我的支持和关爱表示衷心的感谢。有你们的协助,我才能在工作中更加得心应手,也因为有你们的帮助,公司的发展才能如芝麻开花一般节节高。

下面,我将对我的XX年整个工作状况做以汇报和总结

一、努力加强小我的学习与进步,提高文书起草编制的能力

作为一个办公室文员,不断提高文字表达能力,起草一份优秀的文字材料是我工作的主要目标,因为很多文字材料都是领导与外界沟通的途径之一,同时也是反映企业发展全貌的一览表。所以我一直坚持“言简意赅、精准无误”的写作原则,努力使自己提供的文字材料能够正确反应领导的要旨与意图。

1、申请报告类文件:如xx相关物资的申请、项目的人员招聘请示、人事调动请示等申请报告。

2、总结计划类文件:xx项目周、月、季度、年总结计划、公司周计划总结等计划总结类文件。

3、合同类文件:如xx项目户外广告牌制作安装协议、xx水库清淤合同、十亩地场地平整合同及相关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文件等。

4、制度类文件:如xx项目办公室规章制度、xx项目计算机使用与管理制度、xx天鹅大雁饲养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制度等。

5、可研报告类文件:筹建xx通用航空公司的可行性报告、建设天鹅大雁饲养驯化基地的可研报告等。

在成功撰写每一份体裁的文件同时,我也努力探索,认真归类,把自己起草过的每一份体裁的文件认真总结,探寻出其具体的写作思路,让以后的写作更顺畅有规律,为构建一个整体的文书写作框架做出不懈的努力。

二、积极实现大我的塑造与完善,提升公司整体的信誉形象

办公室作为一个处理综合事务的场所,对于文员的综合素质要求也很高。因此,在起草文书的工作之余,我也不断提高自身的修养和综合素质,努力做好到访客户的接待工作和来电客户的致电咨询工作,使自己的每一份言行都能够正确反映公司的信誉和形象,准确传达公司的态度和决定,努力弘扬公司良好的企业文化,如协助办公室人员负责接待金xx小区、桃村商贸城项目及大辛店项目的业主,合理解决房产过程中的系列问题,帮忙解答业户疑问,协助业户按照公司流程签订购房合同及办理其它的购房手续等工作。

同时在人际关系的处理中,我也积极转变,尽快适应办公室的文化氛围,努力维护好与每位员工的友好关系,为创建和谐的办公室文化做出自己的一份努力。

三、端正工作态度,认真做好每一件小事

历史故事中流传着这样一句话:一钉损一马,一马失社稷。所以,细节决定成败。

做好每一份细节性的工作是我对自己工作态度的要求,在工作中,领导交给的每一份工作我都能够把它当重要的事情去做,全力以赴,尽自己最大的努力高质量高标准完成,让每一份小事情都能够成为公司信誉和文化的展示窗口。比如说做好每一份文件的拟写和打印;做好每一份邮件的及时接收与回复;做好每一个通知的告知与转达;做好项目每一件物资的购买与送达等。这些其实都是小事杂事,但是每一个小事杂事又都是一件件大事,传达不准,处理不好就会影响外界对公司的整体认知与评价,因此在此方面,我一直在不断进步,尽力做到最好,努力提升自我,用自身得体的言行举止为公司塑造一个良好的公众形象。

四、提高工作效率,及时有效地完成领导交予的工作任务

工作效率的高低是反映公司信誉和形象的一种检测方式,因此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一直是我努力践行的工作方式。

在处理领导交予的xx日常事物中,我充分做到了“确定工作方向,不走冤枉路”、“事前准备周到,不花冤枉时间”、“不断学习新知识,不做无谓的努力”的高效工作方式。在处理每件事情之前,不懂的仔细询问领导和同事,做到充分了解之后再行动,行动之前做好周密的计划,然后在行动的过程中及时反馈,及时修整,运用pdca的工作循环,努力做到在领导指定的工作期限内提前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陪审员总结 第2篇

法院人民陪审员培训班开班仪式上的讲话各位陪审员、同志们:大家上午好!

这几天,我们总是怀着兴奋和喜悦的心情,传统佳节中秋节的余庆尚在,我们又将迎来伟大祖**亲的61岁生日,在这花好月圆、举国欢庆的日子里,国庆中秋相聚,亲朋好友相聚,十分高兴,今天我们大家也相聚在法院。首先,我代表库伦旗法院院党组及全体干警,向前来参加库伦旗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培训班的各位同志表示热烈的欢迎和崇高的敬意。库伦旗法院组织的人民陪审员集中培训,是我院今年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这次培训得到了市中院、旗人大、旗委、旗政府、司法局及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经过精心准备,今天如期举行。这次培训的日程安排紧,培训内容丰富、具体,相信各位陪审员经过培训后一定会有收获。在这里我讲四点意见。

一、人民陪审制度的重要性陪审制是我国重要的司法制度,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体现。人民陪审员肩负人民的重托,到人民法院与审判员一起行使庄严而神圣的审判权,其意义非常重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它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是现代社会和法治国家司法民主化的要求,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组成部分。第二,它是强化司法监督的重要保障,通过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对法院是一个直接的监督。第三,它是法院公正高效审判的保证,就法院现实而言,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在此情况下,陪审员可以缓解审判力量相对不足的矛盾。第四,它可以提高法院的社会公信力,在当前法院在社会上公信程度不是很高的情况下,请陪审员 参加陪审,对司法公正能够起到很好的证明作用,让陪审员亲自参加审理案件比法院作许多解释管用得多。第五,它是法院与社会、群众联系的桥梁,它会起到宣传法院司法公正的效果,促进人民群众接受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第六,人民陪审员通过发挥自己行业、专业的技能,起到“咨询员”的作用。广大陪审员来自于社会各界,大都是各个行业、专业的行家里手,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能够针对一些专业性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与法官做到优势互补,更好的审理案件。如陪审员xxx来自医疗系统,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就可以发挥特长,为法官准确分析案情、明晰事实提供专业知识方面的帮助。

二、加强学习,充实自我,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审判能力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这句话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同时,又赋予了人民陪审员应履行的职责。要履行好职责,就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水平。审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这就要求审判工作要有新的审判方式,人民法院的专业审判人员要进行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业务学习和专业培训,而对人民陪审员这支非专业的审判队伍来说,这项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大家一要加强学习,特别是钻研法律知识,不断提升法制水平;二要积极参加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三要在陪审过程中,积极摸索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法,以不断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需要。

三、摆正关系,积极参与,自觉处理好人民陪审员工作与本职工作的关系人民陪审员工作具有兼职性,这次由旗_会任命的二十名人民陪审员,来自于不同的领域和不同的岗位,平时都有自己的工作,部分同志还担任领导职务,这就存在如何妥善处理和摆正参加审判与本单位工作之间的关系问题。对于旗人民法院指定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诉讼的案件,陪审员应当事先安排好工作,主动做好庭审前的各项准备,按时参加审理,最好不要推诿拒绝。同时,人民法院在安排人民陪审员庭审时,也会为人民陪审员提供便利条件,确保各位有充足的时间能够在事先处理好本职工作,从而能够全身心的投入到审判工作中,确保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陪审员总结 第3篇

今年是我参加工作的第X年,一年来,在各位领导和同事们的指导、关心和帮助下,我以“严谨务实、扎实高效、敬业奉献、追求完美”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自己的思想认识、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都得到一步的提升。下面我分四个方面将一年的工作和学习情况向各位领导和同事做个简要的汇报。

一、收获

这一年来,是我开阔眼界、熟悉情况、积累经验的阶段。年初以来,自己先后参与XX工作。这一年的磨练,使我真正融入了工作角色。自己对本职岗位的认识更加深入了,思路更加清晰了,能力也更加全面了。

一是强化三个环节,切实提高工作效能。

把握规律。

前置学习。

沟通协调。

二是统筹三个关系,合理把握工作节奏。

主与次的关系。

轻与重的关系。

急与缓的关系。

三是增强三个意识,始终保持工作状态。

责任意识。

和谐意识。

团队意识。

二、体会

工作进步来自锲而不舍地努力。

能力提高来自坚持不懈地学习。

境界提升来自持之以恒地修炼。

三、不足

对照当前新形势下的要求,我感觉自己还存在以下三点不足:

第一,在大局的把握上还不够成熟全面。

第二,在细节的处理上还需要精益求精。

第三,在知识的学习上还有待深度拓展。

四、展望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按照要求,不断加强学习和锻炼,全面提升自身的素质和能力,克服来自各方面的困难,优质、高效的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具体来讲,就是要在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提升自我。

一是勤于思考。

二是善于把握。

三是精于实践。

四是勇于创新。

陪审员总结 第4篇

一、成都中院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中专家陪审员制度的运行情况

(一)专家陪审员队伍的基本情况

(二)专家陪审员参审的特点

据不完全统计,笔者所在知识产权庭的专家陪审员自2005年以来,参与审理知识产权案件1664件,参审比例达,这一比例,大大超过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占应参审案件总数80%的工作要求。专家陪审员在参审时还具有以下一些特点:一是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般均适用陪审员。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般由两名法宫与一名专家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同时为保证专业对口,通常由承办法官在专家陪审员名单中指定一名相关领域专家陪审员,而未采用随机抽取决定的办法。二是陪审员参与庭前准备工作的情况。如涉及专门技术问题时,参与证据保全和现场勘验;庭审前就涉案技术问题向合议庭成员作专项讲解。三是陪审员参与庭审和评议。根据合议庭的分工,陪审员主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调查、评议、分析,如案件合议中,以备忘录的形式明确了涉案专门性问题在合议中必须首先由陪审员发表意见的合议规则;如裁判文书的制作中,针对裁判文书中涉及专业技术部分,按需邀请陪审员执笔撰写裁判文书的相关部分,或者在裁判文书签发前由陪审员对裁判文书提供修改意见,使裁判文书中专门性问题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更加准确。四是陪审员受合议庭要求参与或主持案件调解的情况。笔者所在的知识产权庭2008年受理知识产权案件518件中,专家陪审员介入并调解成功的案件256件,占全部调撤案件(293件)的;2009年受理知识产权案件539件中,专家陪审员介入并调解成功的案件264件,占全部调撤案件(323件)的

(三)专家陪审员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独特作用

一是有效满足职业法官与专家陪审员各自的需求。职业法官虽然具有完备的法律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审判经验,但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涉及各种专门性问题,这些专门性问题因没有相关领域普遍认可的规则、技术或方法,使法官在作出判断并说明理由时变得更加复杂,而选用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一方面满足了作为陪审员的社会公众参与审判、了解并掌握法律知识和审判技能的需求,同时也使涉及不同领域的专门知识直接进入审判组织内部,弥补了职业法官专门知识的不足,使裁判更具有说服力和公信力。

二是有效解决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在案件审理中,一方面专家陪审员积极发挥专业技术上的优势,利用其具有的专业技术背景,与案件当事人在涉案技术问题上的沟通更加流畅,进一步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信任,另一方面法官也通过充分利用专家陪审员的优势,更加全面地了解当事人的真实诉求和案件争议的焦点,查明事实,公正裁判,圆满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司法监督,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陪审制度可以有效融合法官的职业化与陪审员大众化的特点,缩小了法官与民众之间的距离;同时,陪审员通过参与案件审理,对审理程序、证据规则、法院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法院、法官的具体工作有了更深地了解,增强了司法的透明度与公信力,部分消除了当事人对司法的敬畏感,使得司法更能贴近公众。另一方面,陪审员的积极参审,深化了审判公开原则的落实,同时无形之中也形成了对其他审判人员的有效监督,使人民陪审制度的监督制约功能充分发挥,极大地预防和杜绝司法腐败行为的发生。另外,陪审员往往是各行各业的资深人士,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因此案件审理的严谨规范和法院、法官的公正廉洁也可以以此为媒介传达于社会公众。

四是进一步提高了司法效率,降低了司法成本。从笔者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分析,自2005年以来专家陪审员共参与审理知识产权案件1664件,在审判工作任务重,人少案多的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陪审制度的落实,使司法资源不足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另一方面,陪审员参审也使知识产权审判中涉及没有鉴定和提供专家证人的专门性问题得以解决,保证了审判质量,而且减少了当事人为鉴定或聘请专家证人支出的费用,降低了诉讼成本,同时还节约了因鉴定等所需的时间,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促进了诉讼纠纷的圆满解决。

五是“职业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之间因知识结构上的互补,形成良性互动,相互促进,不断提高。近年来,通过陪审制度落实和强化,弥补了职业法官知识结构单一的缺陷,对于具体案件事实的分析与认定以及法官准确适用法律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陪审员也因参与审判实践,丰富了法律理论知识和审判经验,同时法官与陪审员之间通过开展座谈、研讨、典型案例分析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提高了职业技能,完善了知识结构,并形成了指导审判实践的调研成果;此外,特别是针对笔者所在的知识产权庭中审判人员大多比较年轻,虽然具备高学历,且工作认真负责,但是,毕竟缺乏一定的社会经验,在审判中,专家陪审员还利用其年龄和社会阅历上的优势,补充了年轻法官社会经验的不足,确保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结合。

二、现行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相关立法还不健全、不完善

目前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在国家根本法—宪法中予以明确和体现,而《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均只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做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操作规则,造成具体操作过程中的不规范和不统一;特别是针对专家陪审员的相关制度,目前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4日施行的《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涉及到了专家陪审员确定方式的规定,其他法律法规等均缺乏相应的规定和制度。

(二)关于陪审员的随机抽取制度未能得到有效落实

因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专业性的要求,具有特定领域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不宜从全体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加之专家陪审员数量不多,随机抽取的可能性也较小,为保障专业对口以及基于诉讼效率的考虑,故目前针对专家陪审员的确定方式基本为法院指定。但采用这种指定的做法,固定少数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将可能导致一些陪审员变相成为“编外法官”,失去了这项制度应有的群众性。

(三)专家陪审员回避制度仍不健全

虽然《决定》第十二条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具备一定的原因(即《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并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但专家陪审员参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理中,还存在一些特殊的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情形,如一些专家陪审员来自行政管理机关,这些行政管理机关曾经对当事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的调解;一些专家陪审员来自高校或科研机构,在其曾经发表的论文中对某特定专门性问题提出过某种观点,而当事人认为持这种观点的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会对自己不利;专家陪审员从事的行业可能会导致其在案件有关问题上带有偏见等等。以上种种目前均不属于法定回避的情形之内,但也确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四)参审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健全

虽然《决定》中明确规定了,人民陪审员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强调了其对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享有独立表决权,但实际中,因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且标准不统一,加之陪审员法律专业知识方面的欠缺,就知识产权民事审判而言,对于程序性等法律问题,专家陪审员一般不会单独发表意见,而是对法官意见予以附和,从而削弱了陪审制度应有的独立性和陪审员的责任意识。

三、现阶段完善专家陪审制度的一些思考

(一)立法方面

一是确立陪审制度在宪法中的地位,并制定相应《人民陪审员法》。首先应在现行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可以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工作,其次应进一步对《决定》予以完善,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统一的《人民陪审员法》,明确陪审员的资格、条件、选任程序,规定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明确陪审案件的范围、陪审程序,强化陪审员的职责,完善陪审员的监督管理机制等,进一步规范陪审制度的运作。

二是完善专家陪审员制度,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虽然现行法律中尚缺乏专家陪审员的相应规定,但实践中已经屡见不鲜,且多年以来,成都中院为解决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到的专门问题,以特邀的形式聘请专业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表明了专家陪审制度在实践中的可行性。

三是通过立法区分大众陪审员与专家陪审员。陪审制度强调司法民主,法官职业化要求专业审判。从对陪审员的要求来说,司法民主强调的是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即陪审员的大众化,而专业审判强调的是陪审员身份的特定性,即陪审员的专家化。过分强调司法民主,势必会削弱陪审制度的专业优势,而过分强调专业审判又必然会影响到司法民主的广泛性,如何使陪审制度的司法民主功能与法官职业化后的专业审判要求相得益彰呢?设立专家陪审和大众陪审相结合的陪审制度是一条可行之路。对于大众陪审员而言,可按照《决定》规定选任,但选任过程中应注重其道德修养,对其学历要求还可放宽。专家陪审员侧重专业知识要求,必须在特定领域具有一定的专长和足够的实践经验,以便在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中帮助职业法官作出正确的裁判。

(二)制度建设方面

一是贯彻落实随机抽取制度。陪审员随机挑选制是保障陪审员独立性的重要制度。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应当坚持随机抽取确定陪审员的原则,通过制定选任专家陪审员的特殊规定,提高专家陪审员补助,吸引更多专家担任陪审员,扩大陪审员的数量;同时将专家陪审员名单从普通陪审员名单中分离,保证专家陪审员质量;根据专家陪审员的专长将其分组,建立专家陪审员名册,以保证确定具体案件的专家陪审员时,从相应类型专家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

二是健全和完善回避制度。针对前文所述的专家陪审员在参与知识产权审判时,可能存在一些特殊的影响公正审理的情形,为保证司法公正,应将专家陪审员回避情形适当扩大,如当事人申请回避时,只要经审查理由成立,即可申请专家陪审员回避。

三是健全和完善与专家陪审员制度相适应审判工作机制。实践中专家陪审员可能因法律知识的欠缺,而依附于法官而不能独立发挥作用,或者因具有专业技术上的经验和优势,在专门性问题上形成垄断话语权。因此,建立规范的法官指导规则和合议庭评议规则,既将专家陪审员行使权利限制在法律原则范围内,又保障其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

——建立规范的指导规则。专家陪审员在事实认知方面有一定的优势,因此法官对专家陪审员在事实认定方面的指导应着重于原则性的指导,主要限于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指导,即明确哪些证据为非法证据应当排除,保障陪审员通过对全部合法证据证明力的独立综合判断达到内心确信,得出事实认定的结论。专家陪审员的法律知识往往比较欠缺,法官对专家陪审员在法律适用方面的指导应当全面、具体、详细。具体来说,法官对专家陪审员的指导应主要集中在庭审前和评议前。庭审前,法官应向陪审员简要介绍案情和争议焦点;介绍相关证据规则,对需要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作特别提示;应对庭审提问时需注意的事项进行提示。评议前,法官应向陪审员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不能有所偏向或有所隐匿。如在介绍有关确认侵权的法律依据时,还应介绍有关合法抗辩的法律规定;在介绍确定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时,还应介绍有关减轻和免除责任的情形。

陪审员总结 第5篇

提高陪审员选任年龄,并降低学历要求,体现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随机性和权威性

记者:此次改革主要针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哪些问题?有何意义?

xxx: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等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截至2014年底,全国人民陪审员共约万人,普通群众比例为。2014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万件。但是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存在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主要有:一是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不足;二是陪审案件范围不够明确;三是随机抽选流于形式,人民陪审员职权与职责不相匹配;四是人民陪审员退出和责任追究机制缺乏;五是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相适应的履职保障机制不完善。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这次改革就是要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着力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

记者:此次改革提高了陪审员选任年龄,降低了学历,有何意义?

xxx:方案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一升一降”,一升是指将原来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一降是指学历要求从大专以上降低到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这主要是考虑到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应当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能够广泛吸收和代表社情民意,提高年龄要求有利于更好地发挥陪审员熟悉社情民意和对生活经验事实判断的优势。而降低学历要求,则更加强调应突出陪审员道德品行和辨别是非的能力,让广大农村地区有更多的人有机会能担任人民陪审员。同时我们还特别规定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的人不受学历要求限制。而选任程序也将过去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改革为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每5年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或者当地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这就体现了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随机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提高选任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度。

重大案件3名以上陪审员合议:陪审员有权参与案件共同调查、庭审发问、调解等

记者:一些地方出现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此次改革如何改变这类现象?

xxx:针对司法实践中一些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方案提出一系列改革举措,例如合理确定每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比例,要为每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审理案件设定上限,防止“专职陪审”“驻庭法官”现象;要探索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机制,就是我们常说的“大合议庭”,这样对案件事实问题的讨论会更加充分;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安排人民陪审员阅卷,为人民陪审员查阅案卷、参加审判活动提供便利,要保障人民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依法行使权利,经审判长同意,人民陪审员有权参与案件共同调查、在庭审中直接发问、开展调解工作等;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程序。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应当写入合议笔录,规范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发表意见顺序和表决程序,保障人民陪审员评议时充分发表意见。

首次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一审刑事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制

记者:方案提出合理界定并适当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具体包括哪些案件?出于何种考虑?

xxx:方案提出要合理界定并适当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要让应当实行陪审制审理的案件尽可能陪审,保障更多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又要避免滥用陪审制度,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司法成本。方案规定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原则上实行陪审制审理。这类案件让人民陪审员参与进来,更有利于在裁判中尊重和听取民意,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度。方案首次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原则上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陪审制(参审制)主要适用于刑事重罪案件,中国也可以探索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案件中原则实行陪审制。此外,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当事人、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

明确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清单,完善退出机制,为陪审员履职提供相应便利和保障

记者:方案就加强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有哪些举措?

xxx:目前我国对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作出了一些规定,包括经费、培训、管理、考核等方面内容,但有的落实不到位,有的还不够完善。此次方案提出:一是要坚持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明确公民陪审义务。公民经选任为人民陪审员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陪审职责。建立对人民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陪审职责,有损害陪审公信或司法公正等行为的惩戒制度。明确人民陪审员退出情形,完善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进一步明确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清单。二是加强对人民陪审员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的法律保护,对危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行为建立相应的处罚规则,维护人民陪审制度权威性。三是人民法院及各相关单位应当为人民陪审员履职提供相应便利和保障。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和改进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管理,充分调动人民陪审员履职积极性,提高履职实效性。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不得因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责而对其实施解雇以及减少工资或薪酬待遇等不利措施。四是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所需经费列入人民法院业务费预算予以保障。

记者:方案提出的试点将在哪些地区开展?如何保证落实?

陪审员总结 第6篇

7月26日上午,我院召开上半年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座谈会,会议由xxx副院长主持,全体陪审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首先由xxx副院长对我院前半年总体工作进行了通报,并对人民陪审员工作进行了总结。今年上半年,我院陪审员工作呈现下面几个特点:一是所有的陪审员都参加了陪审,半年来陪审共计82次;二是各庭室陪审员都已经到位,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审判压力;三是陪审员的积极性都很高,陪审次数均比往年有所提高。

座谈会上,每位人民陪审员都积极发言,对我院审判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xxx副院长代表党组对人民陪审员半年来辛勤的工作表示感谢。并表示我院将一如既往大力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努力加大人民陪审员办理案件的比例,多举办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讲座、培训班等。在我院的努力和县委、政府的支持下,我院陪审员经费今年列入了财政预算,保证了专项经费,会上陪审员们都根据陪审次数领到了陪审补助。

陪审员总结 第7篇

关键词:龙岩市;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根据《全国_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人民陪审员正式开始履行陪审员职责,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本文对龙岩市各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对人民陪审员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就如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建议与对策。

一、龙岩市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实证分析

为了更好地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在龙岩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实施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我们对龙岩市各个基层法院进行了抽样调查,同时也对各法院政治处的工作人员和个别人民陪审员进行了访谈。龙岩市作为地市级行政机关,下辖xxx、永定县、上杭县、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漳平市等7个县级行政区,各县级行政区均设有人民法院,其县人民法院下又都设有若干常设的审判机构,即派出法庭。

(一)龙岩市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情况

1、人民陪审员选任情况。2005年5月《决定》实施前,龙岩市七个基层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决定》的要求,结合审判实际情况,采取社会公告、组织推荐或本人报名、审查、审核、公示、培训、_会任命的程序,共选任了163名陪审员,占全市基层法院现有法官人数的。

龙岩市163名人民陪审员,年龄主要集中在30~50岁。30岁以下6名,占;31~40岁53名,占;41~50岁71名,占;51岁以上33名,占。同时,有男陪审员122名,女陪审员41名,男女比例约为3比1,有一名少数民族陪审员。

从调查可以发现,龙岩市人民陪审员学历主要集中于大专和本科。163名陪审员中,大学以上学历48名,占;大专学历67名,占;大专以下学历48名,占。

从人民陪审员职业分布看,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比重大。龙岩市163名人民陪审员中来自党政机关的有62名,占总人数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有34人,占总人数的;科研院校的有3人,占总人数的;农村基层组织的有45人,占总人数的;离退休人员的有7人,占总人数的;经商人员的有3人,占总人数的;务工人员的有5名,占总人数的;无业人员等有3名,占总人数的。

2、人民陪审员培训情况。依据_会和省法院的要求,中院制定了培训计划,明确了培训内容,如2005年4月集中组织全市109名陪审员进行了为期三天的培训,培训内容为中国司法制度、法学基础知识、法官职业道德、民事审判基础知识、刑事审判基础知识、行政审判基础知识。但从业务需求来看,还是略显不足。2005年以来,龙岩市所有基层人民法院共举办49次培训班,参加人次为856人次,即平均每县(市)7次,每人次;同时,由于陪审员工作时间相冲突等因素,使每次举行培训班时都无法保证每名陪审员都到位学习;业务培训条件较差,无法系统、全面地进行专业培训。

3、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情况

(1)人均陪审案件数。2005年5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全市七所基层人民法院共审理各类一审案件10,190件,163名陪审员参加陪审5,458件,平均每人参加审理件。其中,xxx法院陪审员38人,陪审案件1,629件,平均每人参加陪审件;永定县法院陪审员18人(有1名陪审员因调入司法机关工作已由人大免职),陪审案件842件,平均每人参加陪审件;上杭县法院陪审员21人,陪审案件508件,平均每人参加陪审件;武平县法院陪审员17人,陪审案件778件,平均每人参加陪审件;长汀县法院陪审员20人,陪审案件543件,平均每人参加陪审件;连城县法院陪审员20人,陪审案件345件,平均每人参加陪审件;漳平市法院陪审员29人,陪审案件813件,平均每人参加陪审件。

(2)各县市一审陪审率。陪审案件能占到全市一审普通案件程序案件数的一半,只有连城县比例较小。2005年5月1日陪审制度实施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理各类一审案件10,190件,有陪审员参加审理的5,458件,一审案件陪审率为。xxx法院共审理各类一审案件2,138件,有陪审员参加审理的1,629件,一审陪审率为;永定县法院共审理各类一审案件1,803件,有陪审员参加审理的842件,一审陪审率为;上杭县法院共审理各类一审案件1,060件,有陪审员参加审理的508件,一审陪审率为;武平县法院共审理各类一审案件1,213件,有陪审员参加审理的778件,一审陪审率为;长汀县法院共审理各类一审案件1,269件,有陪审员参加审理的543件,一审陪审率为;连城县法院共审理各类一审案件1,430件,有陪审员参加审理的345件,一审陪审率为;漳平市法院共审理各类一审案件1,286件,有陪审员参加审理的813件,一审陪审率为。

(3)各类案件陪审比例。陪审案件主要集中在刑事、民事方面,行政案件陪审较少。有陪审员参加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刑事自诉故意伤害案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方面。5,458件陪审案件中,刑事案件有2,840件,占陪审案件总数的;民事案件有2,490件,占陪审案件总数的;行政陪审案只有131件,只占。

(4)陪审案件提交审委会审理情况。通过访谈我们了解到,目前龙岩市各基层法院陪审案件主要适用于案件简单、法律关系单一的案件;而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由于陪审员专业知识所限,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4、人民陪审员办案补助落实情况。龙岩市七个基层法院已全部解决办案补助。其中,部分县市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了陪审员所需经费,财政拨出了专项陪审补助经费,如xxx、永定县、连城县和漳平县等四个法院;而上杭县、武平县和长汀县三个县法院的补助经费是由法院办公经费中划拨。

不过陪审员参加审案补助全市未统一标准,由各基层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自行确定,基本办法是以案件数计数的补助方式,如xxx法院的补助标准是无固定收入的给予误工补贴每人30元,另午餐费和交通费补贴10~50元;有固定收入的只给予误餐和交通费补贴10~50元;交通费标准按路途远近补贴10~40元。

(二)龙岩市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选任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是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选举产生的,但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却未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决定》中规定,陪审员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基层法院,特别是龙岩这样的山区县市的基层法院,辖区内人员素质较低,大专以上学历的主要集中在政府部门,因此在选任陪审员时受到很大的限制。在选任过程中,一味强调参选人员的学历要求,一方面造成了所选陪审员代表性不够;另一方面出现了担任陪审员的人选不够,一些法院不得不硬派指标,将陪审员的范围限定在国家工作人员、教师、医生等少数群体。

2、人民陪审员抽签参加审判活动的方式亟待完善。尽管多数基层人民法院有制定相关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管理办法,但由于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主要集中在党政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教师、医生)等有各自工作的兼职人员,且他们的住址、工作性质、知识水平、参与陪审的积极性等情况各不相同,使得随机抽签的方式很难在实践中顺利执行,到最后不少法官有固定选择人民陪审员的倾向。因此,到现在依然有8名人民陪审员未参加审理一起案件。

3、人民陪审员普遍缺乏法律知识,“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较为突出。虽然已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主要集中于大专以上学历的人,但他们中基本上都是非法律及其相关专业毕业的。也就是说,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和水平很有限,未经过比较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对专业性较强的法律问题难以理解透彻。在一些双方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法律关系复杂的疑难案件审判中,陪审员几乎是“陪”而不“审”,与旁听者无异。在之后的合议庭评议中,陪审员也因专业知识所限,难以与法官在同一层面上讨论案件,只能就案说案,形成“审”而不“议”现象。对于许多实体问题、程序问题难以作出独立的判断,更无法从法律规定的精神、法学理论和法学思维方法等方面发表意见,甚至在评议会上,法官常常不得不给陪审员临时宣讲法律法规。从而影响了合议庭的整体职能发挥,进而影响了法院和法官的办案效率。

4、人民陪审员本职工作和陪审工作矛盾冲突较大。由于选任的大部分陪审员是在职工作人员,他们履行陪审员职能时容易与本职工作发生冲突,从而影响本职工作的业绩。或者是为了完成本职工作,他们不可能向法官一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在庭审前进行详细阅卷,甚至只在开庭前才得知案由,而案件的基本情况只能在庭审过程中通过边听边阅读书面材料进行大致了解。还有一种情况是,由于这些陪审员的评审时间缺乏保障,导致法院在安排开庭、评议时都要充分考虑陪审员的时间。

5、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报酬偏低。《决定》规定,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相关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而多数基层法院经费非常紧张,从而无法充分保障陪审员的经济权益。龙岩市七个基层法院,各法院都是以案件计数补助的,补助费用是30~60元不等,而陪审员在陪审时要求参加阅件、开庭、调解、合议等程序。案件一天能够解决的还好,如果整个过程持续时间很长,陪审补助根本不够支付来回的车费,何况还要其他花费,时间一长还对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造成严重的影响。

6、人民陪审员缺乏一种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制定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的考核办法,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意见。考核内容包括陪审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等。”但实际操作上存在很大的困难,无论是法院、工作单位还是人大,对人民陪审员都无法进行有效的实质性管理,从而就导致对他们管理有时处于真空状态。这样,就难以避免出现一些错案,也容易形成陪审腐败,从而违背设立评审制度抑制司法腐败的初衷,也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陪审员选任机制,提高陪审员任职条件。在人民陪审员选任过程中,通过广泛的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陪审员制度的精神内涵,从而调动他们参与竞选的积极性。同时,将群众自荐、单位推荐、人大考察、选任竞争四个方面相结合,把考核的重心放在陪审员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品行作风、社会公德、社会影响力等几个方面,而不是一味地追求高学历、党政机关干部等几个方面。要对陪审员的法律基本知识,人际交往基本礼仪等方面进行笔试考察,并且要通过现场演讲、答辩等形式对陪审员举止、言行、心理素质、思辨能力等进行测验。这样才能真正选任到合格的人民陪审员。

根据龙岩地区的实际情况,突出特点是山区,所以要因地制宜适度放宽任职条件,尤其是学历要求,可以选任一批社会阅历丰富、德高望重、善于做调解人们工作且热心参加公益活动的人为人民陪审员。因为他们更具有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责任心更强,服务意识更好,可以避免“请而不到,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发生,使陪审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二)完善案件陪审管理机制,缓解本职工作和陪审工作的矛盾

1、建立合理的分案机制。建立详细的陪审员个人档案,包括陪审员职业性质、职业背景、职业特点及本职工作日程安排的具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坚持随机抽取确定方式的同时,兼顾陪审员职业属性,提高分案合理性,形成专业型陪审员。如教师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陪审,医生参与医疗事故案件的陪审,乡镇干部参与村民纠纷案件陪审等,以此形成各个领域的专业型陪审员,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价值功能、专业特长,并弥补法官自身的知识和专业的不足。

2、建立就近参审机制。为方便陪审员参审,对在乡镇工作的陪审员就近安排参与所在辖区法庭案件的陪审工作。这样既可以缓解本职工作与陪审工作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冲突,又可以减少因陪审工作给陪审员过多的开支和减轻法院专项经费的紧张程度。

3、建立与工作单位的沟通协调机制。针对有些陪审员工作单位不支持陪审员参与陪审工作的,应该不断走访陪审员所在工作单位,并重点沟通协调部分单位,以获得对陪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保证陪审员能安心做好分配到的陪审工作。

(三)加大培训力度,提高陪审员法律水平,培养陪审员工作积极性,杜绝“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因为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之际,法律法规不断更新、完善之中,仅仅依靠一两次的岗前培训或一年一度的座谈学习是明显不够的,必须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不间断地审判业务专项培训。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并坚决执行每项制度要求,同时要求每位陪审员定期定量学习审判业务、法律知识。在定期培训方面,就要求基层法院和地区中级法院联系起来,组织一批法律知识渊博、办案经验丰富的法官或法律工作人员或有经验的优秀陪审员根据人民陪审员主要参与案件的类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审判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工作,让陪审员学会运用法律的思维分析案件、解决问题,以提高审判业务水平。在陪审员自身学习方面,法院为每位陪审员订购《办案手册》、《人民法院报》等报刊,要求其在平时不断学习以提升自身的法律知识水平。同时,定期组织陪审员旁听庭审,为他们点评案件,使陪审员之间进行经验交流。通过以上渠道逐步杜绝“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使陪审制度真正发挥作用。

(四)健全陪审员监督、考核等相关制度,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队伍管理

1、监督方面。一方面人民法院同人大、政府共同制定监督管理陪审工作的专项制度。对已被确定为合议庭成员而无故推脱不参加庭审的人民陪审员给予一定程度的批评和处罚,同时对妨碍陪审工作的单位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约束;另一方面建立一项陪审案件监督机制,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审判案件的监督,避免出现错案,以及阻止任何陪审而引发的陪审腐败事件。

2、考核方面。各基层法院政治处对每个人民陪审员在定期内完成的陪审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将考核结果备案。并且在业务能力学习和审判能力提升方面也要定期进行考核,把这些作为对陪审员进行表彰和奖励的依据,以提高陪审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提升他们作为陪审员的社会荣誉感。

陪审员总结 第8篇

我作为孝南区人民法院的一名人民陪审员,深感荣幸、庄严和神圣。人民陪审员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责任重大。这一年来,在陪审工作中,我坚决服从法院的工作安排,自觉接受区人大监督。业余时间积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正确行使人民陪审员的权利。本年度参与审理区人民法院案件有80余宗,在依法履行人民陪审员的职责中,当好案件的“裁判员”,司法公正的“监督员”,司法和谐的“调解员”。同时,努力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司法公正廉洁的重要作用,做好审判员、监督员、调解员、宣传员、联络员。现将本年度自己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的情况总结汇报如下,恳请各位批评指正。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意识

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代表人民,这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人民当家作主,促进司法公正的立法宗旨。在工作中,我首先从自身做起,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树立在人民群众中公道正派的良好形象,发挥一名人民陪审员在处理案件中桥梁、纽带的作用,减少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误解,减少隔阂,为创造和谐、稳定、繁荣的社会环境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我时刻牢记人民的嘱托,认认真真对待参加审理的每一个案件,没有丝毫的懈怠。我所参与审理的案件,无一件错案追究。

二、持续学习,提高履责能力

我以前参加民事案件的陪审较多,参加刑事案件的陪审较少。以往参与刑事案件审理时,由于对量刑规范化的相关规定不熟,往往只对定罪的情节予以关注,对量刑情节一般交给主审法官处理,认为反正有审委会把关不要紧。今年参加几起刑事案件审理,发现庭上辩护律师与公诉检察官对定罪情节往往争执不大,相反就量刑情节争执激烈。这一方面说明侦查机关和检察院的办案质量有提高,但同时,也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素质有更高的要求,随着2013年元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的设施,这一现象会更加突出,同时还会出现新的问题。为此,我在学习新《刑事诉讼法》的同时,虚心向法官老师学习量刑规范化的相关规定。通过学习,初步掌握了量刑规范化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对量刑也能够发表自己的意见,使得正确履行人民陪审员的职务能力进一步提高。

三、严守职责,正确行使权利

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我能以积极的姿态,参与到案件的审判中去。一方面与法官密切配合,相互学习,认真听取法官对案件的分析和审理;另一方面在审理、评议、表决案件的过程中敢于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一分子,在陪审过程中虽然不是主审,但我还是保持独立思维。在尊重主审法官的同时,进行独立的思考,站在人民陪审员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判断,发挥对案件审判的监督作用,搞好案件审判工作。

四、充分发挥陪审员的优势,积极参与调解工作。

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代表人民,人民陪审员的这一身份使得在参与调解时有着天然的优势:一是人民陪审员来自民间,当事人有着身份认同感,一般不会有抵触感;二是人民陪审员不是专职从事审判工作,没有受过长期的专门训练,在做调解工作时,语言上不同于法官的法律语言较多,而是完全的民间口语,当事人更易听懂接受;三是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自民间,在调解时可以更多的运用一些民间的乡规民俗以及传统习惯,不像法官限于角色身份限制,有些话不能说、不敢说、不便说。因此,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调解时往往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特别是涉及到一些涉访案件,常常收到奇效。我本人也是区人大代表,这一身份对参与调解工作也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我在本年度参与陪审的案件中,调解率超过了60%。

五、学以致用,服务中心,服务社区。

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责时,是审判员、监督员、调解员,在案件审理之外,还应是宣传员、联络员,即要向所在社区的群众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同时把社区中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相关问题及时反映到相关部门,促进基层民主,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我所在的社区,近几年的征地建设任务较大,如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都要搬迁到我社区,群众工作任务繁重。经过我带领社区班子成员的共同努力,目前各项工作稳步推进。近几年我社区没有出现大的上访特别是群访事件,社区领导班子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影响很高,受到上级领导的表彰。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我将继续以积极负责的工作态度、饱满的工作热情,履行陪审员的工作职责。

陪审员总结 第9篇

年终总结

年度大事:跳槽、领证

年度突破:想不起来

年度遗憾:工作水平有待提高

年度最感谢的人:父母&公婆&哥嫂&男人

年度旅行:常州淹城野生动物园

年度关键词:婚嫁

年度城市:上海、苏州

年度喜爱歌曲:written in the stars(xxx) 青衫隐(xxx)

年度喜爱电影:《贫民窟的百万富翁》

年度喜爱电视:新红楼梦

年度小说:《把爱卖给快乐》

年度最高消费:一件大衣

频率最高消遣:淘宝

年度最佳饭店:曼谷禾叶

年度拿手菜:海带排骨汤

年度开心时刻:被感动

年度最讨厌:钱总不够

年度改变:读书

年度喜爱色彩:xxx 粉绿

年度怨念:没有年假!

来年愿望:勤快起来,从自己做起,改变生活

年度感悟:多变的一年,但一直坚信树挪死人挪活,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陪审员总结 第10篇

1.妥善处理好陪审工作与日常工作的关系。我在担任陪审员期间,先后任xx镇党委书记,xx区委常委、xx部长等职,工作事务繁多,但我能够做好计划、积极争取时间以及上级领导的支持,处理好各种矛盾,认真履行到庭陪审任务。

2.自觉增强陪审工作的神圣感和使命感。以_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审判纪律,努力做到依法进行案件的处理,做到不求索取、履职到位,做一名知法、守法、护法的使者,切实做到既维护好法律的尊严。

陪审员总结 第11篇

[关键词]未成年人 刑事诉讼 特殊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是普通民众直接参与国家审判权利的表现形式。刑事诉讼中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旨在吸纳非职业审判人员利用其所拥有的社会常识、道德意识协助职业审判人员一起审理刑事案件、行使刑事裁判权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的多发,建立针对性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显得分外重要。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陪审制度现状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发展,人们的头脑也面临着来自多方面的思想冲击,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逐步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问题。相关资料显示,1999年至2008年,全国法院系统判处的犯罪未成年总人数超过65万人,年均增长率为。[1]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呈现增长趋势,这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1.未成年人团伙犯罪日趋明显

通过对近年来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研究可以发现,团伙犯罪占所有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由于未成年人年龄比较小,缺乏作案经验,单独作案往往会失败,而结成团伙则能壮大彼此的胆子,减小实施犯罪时的心理压力,避免个人作案势单力薄的现象,提高作案的成功率。此外,由于未成年人对朋友的概念缺乏认知,加上他们推崇“讲义气”,他们结交的所谓“朋友”实际上是狐朋狗友,他们眼中的朋友圈实际上是不良少年的小团体。由于未成年人容易盲从,在这样的小团体中,成员之间往往会互相模仿,彼此之间的恶习就可能交叉感染。久而久之,他们易产生犯罪的想法,并团结起来共同实施犯罪。由以往的案件来看,作案的未成年人团伙成员个数由几人到十几人甚至几十人不等,他们拥有明确的分工,形成较为严密的组织。他们打架斗殴、抢劫,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模仿犯罪的案件增多

目前,模仿犯罪案件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中的比重不断上升。许多未成年人已经养成了老练的作案手法,例如他们作案前往往进行较为周密的分工,作案时会携带专门的作案工具,作案前会先进行踩点,等等。这主要是由于未成年人一般好奇心比较强,影片或小说中暴力、色情等情节对他们充满了诱惑力,因此易受到影片或小说中暴力、色情等情节的影响,并不断进行模仿,最终引发了他们的犯罪行为。

3.犯罪年龄呈现低龄化趋势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2013年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我国青少年出现不良行为的平均年龄为岁。[2]而另据统计,近20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高峰期由原来的15―24岁提前了2―3岁。[3]14―16岁未成年人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总数中占的比例逐年上升。[4]未成年人犯罪年龄呈现低龄化趋势已成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一大特点。这主要由于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改善,未成年人的发育年龄提前了一些,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年龄很小的未成年人就开始频繁接触不良信息。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陪审制度现状

陪审制度是普通民众直接参与案件审判的一种司法制度。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两种形式的陪审制度,即陪审团制和参审制。陪审团制主要在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参审制主要在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我国实行的陪审制度实际上即为参审制,因为我国没有对事实审和法律审加以区分,陪审员和法官共同构成合议庭,对案件的审理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5]

我国法律规定的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与审判普通成年人案件的合议庭人员构成并无二致。我国目前的法律文件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陪审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性的规定,可操作性较弱。具体来看,首先,我国法律尚未赋予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陪审选择权,而实际上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有权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诉讼程序。其次,我国法律未对未成年人案件陪审人员的选任方式作出具体规定。此外,由于不是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都适宜采用陪审制度,因此有必要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做出具体规定,然而我国法律欠缺这方面的规定。

就现实法律实践来看,我国法院系统中只有极少数的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特殊陪审制度,只有局部地区探索了一些新形式和新办法。1992年上海市建立了共青团陪审员制度,共青团陪审员可以参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四川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则建立了特邀陪审员制度,特邀陪审员由政治素质过硬、熟悉法律知识的优秀青年教师构成。[6]就效果而言,两地的陪审员制度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教育、感化和挽救了一批失足未成年人。最近,济南市天桥法院建立了首个未成年人审判庭,该审判庭实行特殊陪审制度,邀请区团委、妇联、教育等各界民众担当陪审员,参与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7]

二、建立未成年人特殊陪审制度的意义

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保证公民参与权的一种极佳的方式,有利于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防止法院工作人员特别是法官主观擅断和偏听偏信,促进司法公正,强化人们的法制观念。同时,由于来自不同行业的人民陪审员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因此当某些案件涉及到一些专门问题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推动案件的解决。

未成年人由于自身生理和心理上的特点,容易受到不良思想的影响,并因此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可以说,未成年人犯罪,很大一部分责任在于家庭、学校和社会各方面。另一方面,应该看到,由于未成人年还没有形成犯罪的个性心理,可塑性较强,因此,比较容易接受矫治。

选择一批具备未成年人教育经验和管教能力的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可以弥补审判员在未成年人教育方面知识和经验等的不足,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由于这些陪审员具有较为丰富的未成年人教育经验,因此易于与未成年被告人形成感情上的共鸣,消除他们的恐惧心理和对抗情绪,有利于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人,有利于促使未成年被告人认罪和悔罪,有利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三、建立未成年人的特殊陪审制度的建议

(一)确立特殊陪审员制度的法律地位

一方面,为了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保护方针,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尽快在刑事诉讼中推行未成年人的特殊陪审制度。立法是司法的前提与基础,因此,要完善立法,例如可以制定专门的法规,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陪审制度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确立特殊陪审员制度的法律地位,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陪审制度提供法律保障,真正做到有章可循。笔者认为,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特殊陪审制度的相关条款应该涵盖陪审员的产生、任职资格、程序、职责权限等方方面面。

另一方面,由于法院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是有限的,必须尽最大可能优化资源配置,使有限的司法资源的价值得以真正实现。而若陪审制度的案件范围过大,无疑会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因此,有必要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加以明确。笔者认为,除了以简易程序审理和未成年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由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5]只有这样,才能既有效地挽救未成年人,又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

(二)加强对陪审员的监管

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陪审制度还要加强对陪审员的监管。要选拔一批热心参与和适合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陪审员,建立陪审员档案库。要实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陪审员名单分类管理制度,将全部的陪审员分为专业与非专业两类,并实行分类管理。要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征,从陪审员档案库中选择具有相关业务专长的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要强化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可在法院内建立独立的职能部门承担对陪审员的培训任务。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理前,可接受该职能部门进行的法律知识培训,保证陪审员具备相当的法律裁判能力,而不至于盲目办案。由于陪审员的法律知识毕竟不如专业的审判员,因此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陪审员的人数也不应该超过审判员的人数。此外,具备法律规定的回避理由的情况,陪审员要进行回避。

(三)规范陪审员的任职条件和素质要求

要严格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陪审员的任职条件和素质要求。陪审员除了具备满腔的热情,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裁判的准确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陪审员的任职条件可参照人民法官的任职资格。具体地,陪审员必须是所任职法院辖区范围内年满25周岁的中国公民,享有完全行为能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相关的专业知识,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好的社会评价,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心、善于从事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思想工作,xxx与未成年人有较多接触机会的教师、共青团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为佳。[8]相反的,对于那些受过刑事处罚的或有过前科劣迹的人员、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执业律师都不能担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陪审员。

就具体的司法实践而言,各地区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陪审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基本符合以上的几点要求。例如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近年来实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陪审员制度。该法院选择陪审员时主要考虑两点因素:一是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心、并善于从事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思想工作,二是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心,工作细致、耐心,有一定的奉献精神。[9]

(四)拓宽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陪审员在审理案件时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例如审阅卷宗材料,参与案件调查,参加开庭审理和参加案件评议等。[8]然而现实中陪审员的权利很受限,他们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很小,大多数陪审员是“陪而不审”,使得陪审制度形同虚设。下一步要拓宽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提高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积极性,使陪审员的业务专长与审判员的法律素养相结合,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制度的优越性。

四、结语

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作案动机、方法和后果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对于那些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惩罚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为了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有必要在刑事诉讼中推行未成年人的特殊陪审制度。然而,就部分地区推行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陪审制度而言,其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应该建立并不断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陪审制度,从而真正达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张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德育思考[J].新校园,2012

(1):26-28.

[2]佚名.中国青少年犯罪呈低龄化趋势[N].生活报,2013,

12(14).

[3]xxx,xxx.浅谈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及对策[Z].张家界在线,2011,9(20).

[4]魏晓楠.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特点与防范对策[J].科教文汇,2006(1):108-109.

[5]熊怀丽.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D].重庆大学,2010.

陪审员总结 第12篇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现状;困难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们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有效的途径 和方式。全国_常《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的公布实施,在立法上对这项制度进行了极大的完善,也赋予了这项制度新的生命力,但七年多的实施探索,笔者从一名基层法院干警实际工作中发现,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还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限制了人民陪审员职能的发挥,应引起重视。

一、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在落实人民陪审员工作中遇见的困难

陪审员总结 第13篇

关键词:人民陪审制,缺陷,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制的完善

一、我国人民陪审制的现存缺陷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从建立到现在已发挥了很大的价值并体现了其优越性。近年来,作为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应用和发展,并在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权威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上,专业化、精英化趋势过重。

其次,在人民陪审员的职权问题上,陪审员参与审判“陪”而不“审”现象普遍,人民陪审员的应有作用根本得不到发挥。

再次,在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上,我国目前都是十分欠缺的。

二、对西方陪审制度的合理借鉴

(一)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英国,虽已有衰落趋势,但其仍是英国法律系统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现在陪审团制度所遵守的法律是1974年颁布的《陪审法案》。[1]

其后,陪审团制度由英国传入许多国家,其中移植最为成功的当属美国。美国是至今仍实行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制度的国家。哈佛大学教授xxx.长xxx曾这样指出陪审制度在美国的意义:“这个制度不但作为美国法庭程序和谐的一部分而有其本身的重要性,而且对法庭程序的其他方面产生巨大的影响。美国法律的许多特点都环绕在陪审团制度的四周,就像铁砂环绕着磁石一样。”[2]根据美国宪法及有关规定,美国陪审团制度包括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或审判陪审团(trialjury)。大陪审团通常由16-23名陪审员组成,负责审查对刑事犯罪的起诉,并在听取检控官关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有关证据后做出是否对嫌疑人提起刑事诉讼的裁决。审判陪审团的组成因审理刑事、民事案件而有所不同。审理刑事案件的审判陪审团一般由12名陪审员组成,审理民事案件的审判陪审团由6-12名陪审员组成。19世纪中期以后,美国尽管大多数州仍然保留了大陪审团,但大多已只是一种形式。小陪审团却一直比较稳定。

(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

参审制作为陪审制的另外一种外观表现形式,是大陆法系国家根据法律传统和诉讼模式的不同特点,在对陪审团制进行重大改造之后而创立的一种陪审制形式。

这种陪审制与陪审团制的共同之处在于陪审员都是普通公民,没有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在庭审前都不了解案情等。[3]〕但两者的差别亦很明显:首先,陪审员的产生方式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成员一般由法院根据选民名单等按一定规则任意抽取,而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员一般由基层议会选举产生或由法院聘请。其次,参与案件审理的方式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不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他们以陪审团集体的名义独立对案件事实问题作出判断,不涉及法律的适用问题;而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他们都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享有共同的权利。再次,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的表现不同。庭审时,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成员集体端坐于专设的陪审席位,庭审中他们只能倾听,不能发问,但庭审结束时,陪审员所作的裁决是法官作出裁决的依据。而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员在庭审时与法官并肩而坐,庭审中亦可发问,庭审结束时与法官共同对案件进行裁决。

三、关于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存废之探讨

目前,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存废问题,是司法理论界与实务界所探讨的热点。

笔者认为,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应当保留。正如许多学者所说,人民陪审制的存在具有其不可替代的必要性与自身价值。

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体现。其次,人民陪审制有利于让公众感受到司法威严。。再次,人民陪审制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监督机制的作用。。更次,人民陪审制有利于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专业性。最后,人民陪审制很好的体现了司法民主理念。

总之,人民陪审制具有十分广泛的存续必要性,应该继续存在。当然,这笔不意味着这一制度就是完美的。恰恰相反,我国目前的人民陪审制是存在诸多却显得,这在上文已详细提及。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最佳选择是保留人民陪审制,并对其进行改革完善,以让其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

四、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制——使其发挥应有作用

(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

每一项制度,只有处于其中的人是好的时候,它才可能是好的。[4]因此,要改革人民陪审制度,首先要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入手。笔者认为,应着重注意两个方面。

一方面,要绝对避免陪审员成为“专职”陪审、编外法官的现象出现。在陪审员的选任上必须贯彻大众化、随机化的原则,以便让更多的群众参与到司法审判活动中来。

另一方面,还要建立专家陪审体系。正如xxx多德所言“所谓公正,是一种所有人由之而做出公正的事情来的品质,使他们成为做公正事情的人。”[5]的人士进行判断,尤其是相关事实上的认定,会达到xxx多德所提倡的“正义”。这也是司法所要追求的理念之一。而且,专家陪审体系与人民陪审员的大众化、随机化的要求并不矛盾,因为个别涉及专业知识的案件中是需要相关领域的专家来发挥法官所不具备的背景知识的作用的。这里所指的“专家”,并非专指有学术研究或重大发明的人,而是指具有某种专业、技能特长的有识之士。。对于一些复杂的、技术性、专业性特别强的案件,吸收有关专家参加审理,这是非常有益的。专家参与审判,它有助于克服法官知识的有限性和片面性,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对于推进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纠纷的合理解决,具有重大意义。对于专家陪审员,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主任医师、工程师、会计师、审计师以及其他具有专业特长的人。

(二)人民陪审员的职权

在人民陪审员的职权上,必须加以明确化,使人民陪审员真正在审判中行使其职权,避免“陪而不审”现象。

第一,明确审判权中可以专属于陪审员的带有情理性色彩的权力能力,这主要集中体现在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方面。因为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也是把自己假设为“理性人”所进行,更多是依据情理而不是法律专业知识,而人民陪审员作为直接来自社会民众的一员,完全有能力行使好这些权力,且行使结果更能贴近与体现社会性要求。[6]

第二,充分发挥好人民陪审员对于法院诉讼活动的支持与配合作用。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诉讼调解中,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经验和联系基层的工作优势,利用他们的民众代表身份参与部分案件尤其是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不但提高案件的调解率和撤诉率,还拓宽了化解民间纠纷的途径,使纠纷得到根本的解决;二是在协助解释法院裁判结果方面,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及裁判形成全过程,由其将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及结果向当事人和社会予以公开和解释说明,以提高双方当事人以及公众对法院裁判结果的认可度;减少当事人因涉案上访和申诉,裁判文书的内容也更容易得到履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可化解“执行难”问题。

第三,对司法实体和程序方面的监督作用。一方面,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人民陪审员通过参加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可凭借自己内心对自由裁量权所持的尺度转变法官固有的思维定式,客观上对法官滥用这一权利的行为起到制约作用,从而尽可能地保证司法公正,使合议庭成为审判公正、人民信任的审判组织。另一方面,在对程序公正的监督方面,通过发挥人民陪审员对诉讼程序的监督功能,使裁判结果在严格遵循了法定方式、顺序、时限的基础上作出,由此作出的裁决更容易为当事人和公众所接受。

法官必须根据自己的内心良知来审理案件,做出公正的司法判决,这对人民陪审员的职权规定也同样适用。正如斯塔姆勒所说:一个判决“应当是一个客观上正确的判决,并没有主管和随意的看法;是一个裁断而不只是一个个人性的命令”。[7]因此,人民陪审员职权的落实同样重要,必须加以重视。

(三)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

在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上,必须进行切实加强。

一方面,应围绕提高参审积极性,加大人民陪审员的保障力度。首先是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物质保障力度,当前主要是解决补助经费的来源问题。最好由立法作出专项规定:由法院和陪审员的单位来共同配合,对陪审员的物质权益加以切实保障。另外,尤为重要的是要适当赋予陪审员以言论豁免权,以使其真正敢于发表自己的真实感言,真正发挥陪审员的应有作用,保障司法民主的实现。

另一方面,还应围绕权责相统一的原则,继续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对人民赋予陪审员的审判权这一国家公权力进行有效制约。一是由于陪审员并不熟练掌握相关法律,因此,陪审员所参与的只能是案件的事实认定部分。二是要细化人民陪审员的错案追究制度。三是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打造清正廉洁的陪审员队伍。

尽管我国的人民陪审制还存在诸多缺陷,但其存在的价值却不可否认。而且,现阶段其应有的作用与价值并未充分发挥出来。我们应当探讨的绝不是人民陪审制的存废问题,而是尽快完善它的问题。笔者希望通过本文能引发更多法律人的共鸣与对此问题的思考,推动我国人民陪审制立法、制度与实践的完善,使人民陪审制这项有着较久历史与民主品性的司法制度在我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功能与价值。

参考文献:

[1]CatherineElliott&FrancesQuinn,EnglishLegalSystem(thirdedition),P148。

[2]xxx:《从陪审制度看裁判制度》,载《探索》,1995年第5期,第64页。

[3]xxx:《论陪审制度及其改革》,载_主编《中国审判方式改革理论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1年3月第1版,第309页。

[4]xxx:《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

[5]xxx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苗立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6页。

[6]xxx、xxx著:《浅议陪审制合议庭》,载(www_chinalawedu_com).htm,2005年5月26日。

[7]Starmmuler,'Richtinges Recht';转引自[美]xxx.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xxx,第66页。

陪审员总结 第14篇

20xx年x月以来,xx县人民法院在县委的领导、县人大的监督指导下,上级人民法院的关心、支持下,认真贯彻_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部署,从规范选任、管理和使用入手,完成了人民陪审员名额的确定、选位、培训、经费保障、宣传等各项工作,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较好地弘扬了司法民主,促进了司法公正,保证了司法廉洁,增强了司法权威。四年来,xx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用心履行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收到了良好效果。截止目前,8名人民陪审员共出庭参与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349件。

一是透过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将公众智慧引入审判领域,丰富和完善了合议庭思维方式和价值决定,拓展审判视野,有效确保了司法公正和完善。

二是透过人民陪审员按程序参与案件审理,扩大了司法决策知情权,增强了裁判过程透明度。

三是透过人民陪审员做好诉讼调解、判后答疑、以案讲法等工作,使其担当起调解、宣传、联络员主角,在法院与社会之间架起了一座理解沟通的桥梁,构成专业审判与陪审相互补充的工作格局。

一、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规范管理,用心探索专业审判与陪审相互补充的工作格局。

1、人民陪审员规范选任,注重结构,注重素质。

xx县人民法院为真正把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到实处,按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精神,坚持代表性和专业性相结合,规范人民陪审员的选拔任命。为使选任工作顺利进行,对选任人民陪审员的组织机构,选用条件及范围进行了公告,并充分利用媒体的宣传力量,公告张贴。对前来报名的人员,我们坚持严格选任条件,严把推荐报名、资格考察和提请任命关,力求把热心于陪审工作、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的各界优秀人士选拔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坚持代表性与专业性相结合,注意从不同行业、性别、年龄、民族的人员中进行选任,同时确保某些专业领域和群团组织人员的比重。坚持公平竞争与择优录用相结合,公开选任信息,畅通报名和荐举渠道,规范组织复查考察工作,确保选任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现已任命的8名人民陪审员来自政党、企业、个体等行业,涵盖面广,代表性强,素质较高,全部到达大专以上文化水平。

2、立足审判工作的实际及人民陪审员自身特点,注重培训,夯实法律基础。

审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技术强度大的专门工作。针对选任的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欠缺,驾驭庭审潜力薄弱,适用法律的技术较低,及法官职业化修养不足等状况。20xx年x月下旬,华坪县人民法院抽调一名院领导带队组织选任的8位人民陪审员参加了xx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并进行了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的8位人民陪审员于20xx年x月x日正式上岗参加了法院各类案件的审理。为进一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知识,xx法院还加大对陪审员的业务培训,主要以集中培训,召开座谈会,组织庭审观摩等方式进行,透过培训逐步增强了陪审员的庭审潜力和技巧,为陪审员能认真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打下了基础。广大陪审员勤奋学习精研业务在很短时间内能够胜任了审判工作。陪审员上岗后,对安排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案件,法院为陪审员带给必要的阅卷时间,对安排参与审案的提前15天通知,便于陪审员了解案情,发挥作用,缩短庭审时间,提高办案质量,对案件进行评议时,合议庭鼓励人民陪审员发言,充分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陪审员来自基层,熟知社情民意,与人民群众更具亲合力。陪审员参与审案,增加了涉诉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度,司法活动更加贴近民众生活,在个案裁判中能最大程度地体现社会的价值取向,减少了涉案上诉率和申诉率,实现了审判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3、规范管理,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权利。

加强管理是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保障。我们严格按照《决定》要求,透过完善机制,加强了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建立人事管理机制。按照“严格管理、严格纪律、严格考核”的要求,制定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成立了人民陪审员办公室,确定了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人事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对陪审员的奖、惩作了详细规定,实行奖勤罚懒,无特殊状况,按时发放补助,立案庭在安排陪审员参与审案的提前15天通知,力求做到本职工作与陪审员工作两不误、两促进。建立表彰奖励制度,评选优秀人民陪审员,进行表彰奖励。透过这些措施,有力激发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用心性。完善物质保障机制。为陪审员订阅相关法律书籍,及时补充调整完善陪审员的法律知识结构和资料。在政府的财政部门的支持下,落实了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培训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根据华坪县机关干部县内出差标准,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补助办法,对陪审员每参与审判一件案件补助50元。并协调陪审员所在单位,对陪审员参与审案务必给予时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项保障。为保证陪审员审案时衣着庄重统一,为每位陪审员配发审案服二套。华坪县法院还将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工作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及人民陪审员所在的单位进行了沟通、联系、争取单位的关心支持理解,便于人民陪审员正常开展工作,调动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用心性,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越性得到全面发挥。

4、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

为使社会化的人民陪审员与职业化、专业化的法官互相配合审判案件,保证人民陪审员切实履行职责,在案件审理中,我们充分重视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以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亲民的纽带,促进“公正与效率”这一司法目标的实现。个案审理中,无论刑事、民事或行政案件,人民陪审员不辞劳苦,克服自身工作忙的困难,以极大的热情投身到审判活动中。参审案件中,人民陪审员更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断,将社会公众的良知和善恶标准、是非观念融于司法过程之中。庭前认真阅读案卷材料,按时参加庭审;庭审中认真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在合议庭评议时从不同于法学专业的角度对案件发表看法。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和其它场合中,从不同角度用心宣传法律,以自身优势支持法院工作,用心化解矛盾,在法院与领导机关、社会大众之间,努力起到桥梁、纽带作用,实现司法工作向社会延伸。人民陪审员在工作中坚持理性、坚持独立、坚持思考、坚持公正,有效促进了审判工作,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成绩。

二、人民陪审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人民陪审员为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注入了新鲜血液,充实了审判力量,所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是,在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陪审员经费保障不够完善。一是存在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所支出的交通费、就餐费未及时给予补助解决。二是陪审员教育、培训、交通、误餐等费用由于种种原因在财政部门未能单列,目前由院内透过挤压有限的工作经费保障陪审员正常参加案件审理。三是陪审员为参加案件审判而耽误时间、影响工作,但在经济上却无适宜补偿,这在必须程度上影响了陪审员参与审判的用心性,导致部分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较少。

2、陪审员缺位的问题。一由于我院的人民陪审员大都由各单位人员兼职担任,有的甚至身兼数职,工作较为繁忙,法院在安排开庭、评议时间时都要迁就人民陪审员的时间,有的案件已安排好开庭却因人民陪审员临时有事而延期,有的案件开庭后因陪审员无瑕抽身而迟迟未能进行合议,导致诉讼周期延长,影响了办案效率,甚至陪审员因工作原因无法参与案件审理,涉及的陪审员数量和参审次数较为宽泛。二个别陪审员缺乏对陪审制度的认识,思想上不重视,行为上表现怠惰,不用心参加案件陪审工作。三有些机关和部门领导消极看待陪审,对此项工作重视和支持不够。

三、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改善意见和措施

今后,为保证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工作规范有效,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用心作用,还应从以下方面加强工作:

1、务必要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的权利,认真研究和采纳他们的意见,使人民陪审员真正“既要审、又要判”,从而保证案件审判时适用法律的准确性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2、用心思考,因地制宜,采取妥善方式解决陪审员培训、学习工具、交通及就餐等补助问题,首要解决陪审员经费实行财政单列,按《决定》落实陪审员经费保障。同时人民法院要与陪审员所在单位和部门加强联系,加强沟通,用心协调解决人民陪审员的后顾之忧;

3、各审判业务庭要重视对人民陪审员的规范管理工作,相关案件承办人要认真做好人民陪审员个案考核,立案庭庭要指定专人负责陪审员排期开庭并作好登记,负责按时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报送统计表和考核表,共同做好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

4、做好缺位补员工作。按《决定》规定,合议庭人民陪审员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要求,在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基础上,适当增加人民陪审员。鉴于当前基层案件超多衍生,群众调解工作日益突出,推荐在基层和农村选取公道正派、具有大众智慧,富有农村和基层工作经验和调和经验的能人,学历可适当放宽到高中文化。能够在更大范围内选任人民陪审员,一是传统的组织推荐,二是在新闻舆论中造声势,让人民群众直观地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透过公开选任,让社会中的优秀分子用心加入到人民陪审员队伍,更好地促进审判工作,建设和谐社会,到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刚性统一。

陪审员总结 第15篇

每个党员都要经常想到自己的党员身份,经常想想党对自己的培养和期望,经常想想面对鲜红党旗的庄严宣誓,经常想想党员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经常想想自己的言论行为是不是无愧于“先锋战士”的称号。一句话,就是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忘记自己是一名党员!

通过对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初步学习,使我受益匪浅,同时也对学校此次评估的认识和理解有了明显的提高。

首先,更为全面的认识了什么是教学评估――它是对全国各普通高校进行的本科教学评估。它的意义就在于更进一步的加强国家对高校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促使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重视和支持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其次,了解了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原则,即“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评估只是手段,而明确办学思想,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提升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提高学校本科教学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才是最为根本的目的。

学校是评估工作的主体,自评是整个评估工作的基础,而教学工作始终是学校中心工作。学校的中心任务是培养人。对于教师而言,要求关心爱护学生;在传授专业知识的同时,以自身的道德行为和魅力言传身教,引导学生寻找自己的生命意义,实现人生应有的价值追求,塑造自身完美的人格,真正能够做到“教书育人”。对学生而言,最重要的是搞好学习风气,认真刻苦的学习,为教学评估打好基础。所谓学习风气是在校学习生活中所表现出来的精神面貌,是经过长期教育和影响逐步形成的一种行为风尚,它是一种无形的力量,并通过潜移默化的作用,对人才培养质量起着重要的作用。优良的学习风气主要体现在美丽的校园环境,高雅、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完整的学生管理工作体系,还有完善的规章制度,规范化的日常管理,丰富多彩的活动等。

在我个人看来,学校对于“人人都成功”理念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对“成功”含义的诠释,二是建立“人人都能成功”的信念。成功的含义:与自己比有进步,与别人比有特长,就是成功;毕业以后有工作,就是成功。成功的最高表现是成才。建立“人人成功”信念:没有失败,只有过程;只要敢于梦想,人人都能成功。我们学校广大学生都在默默地为学校的学风建设添加色彩,如校园里每天早上都处处可见早起晨读的同学们,图书馆几个宽敞的自修室里每天晚上都坐满了求知若渴的同学们;此外每周都有丰富的课外活动,这些都是来自广大同学的心声与需求。

学校会根据计划组织教育活动,通过教育活动让我在入党多年后,有了一个重新审视自己,提高自己的机会。这样的求真务实的教育活动,就像一贴清凉剂,使自己摆脱了浮躁懈怠的状态,对自己从思想意识到行为规范进行了一次大扫除,使自己更加xxx真。使自己能从理论实践两个方面,对自己的学习生活工作做一个全方位的总结,在反思中坚定了今后努力的方向和战胜一切困难的勇气。

陪审员总结 第16篇

时间流逝,岁月如梭,20xx年已悄然逝去。20xx年是我人生旅途中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从此,我的人生开始有了新的起点、新的目标。自20xx年7月以前我在质量管理部担任质量管理员,7月份后公司将我调整到工艺技术装备部,在公司领导正确指引和工作的妥善安排下担任公司工艺技术员,主要负责公司一些有关的工艺技术工作。在20xx年工作的这段时间里,不管是上半年在质量管理部的工作,还是下半年在工艺技术装备部的工作,都让我有了一定的接触,使我受益匪浅,尤其是来到工艺技术装备部,让我忧更多的机会去表现自己。是公司给了我一个切身实践的机会。在平时工作中,同事对我无微不至的关怀让我感受到了公司这个大家庭的温暖。下面我将这一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20xx年主要工作

在上半年,我担任的是质量管理员,作为质管员,认真学习公司质量管理控制流程,根据岗位职责的要求主要对于公司有关质量管理体系方面的工作有了一定的了解。在期间分管了原料时主要从事的工作是原料取样和审评,在分管成型车间时,主要负责抽检、取样和数据处理等相关工作。在这半年的时间里让我对整个生产工艺进行了系统的了解,对后期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今年工作重点在下半年,我担任的是工艺技术员,主要从事烘房项目和成型车间工程降温项目的相关工作,具体如下:

1、试验烘房技改项目

试验烘房是本年度工业化工作的重点,我在项目组的工作主要是从事的工作的材料的编写、数据的收集和技术分析等相关工作。

2、成型车间工程降温项目

成型车间工程降温项目是今年8月份开展的一个前瞻性项目,也是为改变成型车间环境的工程项目而做技术储备,我在当中主要从事的是技术分析、相关材料的分析和数据收集及分析等相关工作。

此外,在这一年的工作里,除以上工作外,我也做了大量的临时性工作,其中,在上半年的时间里完成了全厂计量内部校核的工作,协助备料拣厂质量检验等相关工作。在下半年的时间里协助了专茶项目组,完成了其他项目或设备采购的一些材料编写与审批工作。

二、感想及体会

1、态度决定一切

工作时一定要一丝不苟,仔细认真。不能老是出错,有必要时检测一下自己的工作结果,以确保自己的工作万无一失。工作之余还要经常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偶尔工作中会犯一些错误,但是我并不认为这是一件可耻的事,因为这些错误和批评可以让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避免类似的错误发生,从而让我在工作中尽快地成长起来。在和大家工作的这段时间里,他们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从他们身上学到了很多自己缺少的东西。

2、勤于思考、不断学习

岗位的日常工作比较繁琐,而且几天下来比较枯燥和烦闷,这就需要我们一定要勤于思考,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时间。要不断地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这会使我们的工作更加得心应手。一个人要在自己的职位上有所作为,就必须要对职位的专业知识熟知,并在不断的学习中拓宽自己的知识面。离开学校,大益是我的第二课堂,学无止境,工作是另一种学习方式。

三、自身的不足

1、工作中偶有因为马虎而造成工作失误,给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以后我会以更加严谨的工作态度仔细完成本职工作。

2、在与别人打交道中由于性格原因,不够主动。为了以后能更完美的完成本职工作,我会积极主动和领导以及同事多沟通交流。希望通过交谈从他们那里学到更多的知识。

四、20xx年工作计划

20xx年是具有挑战性的一年,同时也是工业化进程最重要的一年,烘房已成为公司目前两个瓶颈之一,烘房群的建设已经迫在眉睫,所以在明年的工作计划中,烘房是首要任务。其次,成型车间降温也应作出一个相应的实施方案。在明年的工作中主体上按以上两大块计划实施,同时也按质按量的完成上级交给的临时性任务。今年工作中也暴露出我很多的缺点,其中,以下几点是我下年重点要提高的地方:

1、要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做事干脆果断,不拖泥带水;

2、工作要注重实效、注重结果,一切工作围绕着目标的完成;

3、要提高大局观,是否能让其他人的工作更顺畅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尺;

4、把握一切机会提高专业能力,加强平时知识总结工作;

5、精细化工作方式的思考和实践。

20xx年的结束预示着20xx年的到来,是开端也是结束,展现在自己面前的是一片任自己驰骋的沃土,同时也分明感受到了沉甸甸的责任,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将继续学习,深入实践,不断提升自我,不辜负公司给我的这个机会以及领导同事对我的栽培,我会和大益一起成长……

陪审员总结 第17篇

5月以来,华坪县人民法院在县委的领导、县人大的监督指导下,上级人民法院的关心、支持下,认真贯彻_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部署,从规范选任、管理和使用入手,完成了人民陪审员名额的确定、选位、培训、经费保障、宣传等各项工作,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较好地弘扬了司法民主,促进了司法公正,保证了司法廉洁,增强了司法权威。四年来,华坪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积极履行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收到了良好效果。截止目前,8名人民陪审员共出庭参与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349件。一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将公众智慧引入审判领域,丰富和完善了合议庭思维方式和价值判断,拓展审判视野,有效确保了司法公正和完善。二是通过人民陪审员按程序参与案件审理,扩大了司法决策知情权,增强了裁判过程透明度。三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做好诉讼调解、判后答疑、以案讲法等工作,使其担当起调解、宣传、联络员角色,在法院与社会之间架起了一座理解沟通的桥梁,形成专业审判与陪审相互补充的工作格局。

一、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规范管理,积极探索专业审判与陪审相互补充的工作格局。

1、人民陪审员规范选任,注重结构,注重素质。

华坪县人民法院为真正把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到实处,按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精神,坚持代表性和专业性相结合,规范人民陪审员的选拔任命。为使选任工作顺利进行,对选任人民陪审员的组织机构,选用条件及范围进行了公告,并充分利用媒体的宣传力量,公告张贴。对前来报名的人员,我们坚持严格选任条件,严把推荐报名、资格考察和提请任命关,力求把热心于陪审工作、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的各界优秀人士选拔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坚持代表性与专业性相结合,注意从不同行业、性别、年龄、民族的人员中进行选任,同时确保某些专业领域和群团组织人员的比重。坚持公平竞争与择优录用相结合,公开选任信息,畅通报名和荐举渠道,规范组织复查考察工作,确保选任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现已任命的8名人民陪审员来自政党、企业、个体等行业,涵盖面广,代表性强,素质较高,全部达到大专以上文化水平。

2、立足审判工作的实际及人民陪审员自身特点,注重培训,夯实法律基础。

审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技术强度大的专门工作。针对选任的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欠缺,驾驭庭审能力薄弱,适用法律的技术较低,及法官职业化修养不足等情况。204月下旬,华坪县人民法院抽调一名院领导带队组织选任的8位人民陪审员参加了丽江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并进行了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的8位人民陪审员xxx5月1日正式上岗参加了法院各类案件的审理。为进一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知识,华坪法院还加大对陪审员的业务培训,主要以集中培训,召开座谈会,组织庭审观摩等方式进行,通过培训逐步增强了陪审员的庭审能力和技巧,为陪审员能认真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打下了基础。广大陪审员勤奋学习精研业务在很短时间内能够胜任了审判工作。陪审员上岗后,对安排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案件,法院为陪审员提供必要的阅卷时间,对安排参与审案的提前1 5天通知,便于陪审员了解案情,发挥作用,缩短庭审时间,提高办案质量,对案件进行评议时,合议庭鼓励人民陪审员发言,充分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陪审员来自基层,熟知社情民意,与人民群众更具亲合力。陪审员参与审案,增加了涉诉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度,司法活动更加贴近民众生活,在个案裁判中能最大程度地体现社会的价值取向,减少了涉案上诉率和申诉率,实现了审判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3、规范管理,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权利。

加强管理是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保障。我们严格按照《决定》要求,通过完善机制,加强了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一是建立人事管理机制。按照“严格管理、严格纪律、严格考核”的要求,制定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成立了人民陪审员办公室,确定了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人事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对陪审员的奖、惩作了详细规定,实行奖勤罚懒,无特殊情况,按时发放补助,立案庭在安排陪审员参与审案的提前1 5天通知,力求做到本职工作与陪审员工作两不误、两促进。建立表彰奖励制度,评选优秀人民陪审员,进行表彰奖励。通过这些措施,有力激发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积极性。完善物质保障机制。为陪审员订阅相关法律书籍,及时补充调整完善陪审员的法律知识结构和内容。在 部门的支持下,落实了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培训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根据华坪县机关干部县内出差标准,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补助办法,对陪审员每参与审判一件案件补助50元。并协调陪审员所在单位,对陪审员参与审案必须给予时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项保障。为保证陪审员审案时衣着庄重统一,为每位陪审员配发审案服二套。华坪县法院还将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工作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及人民陪审员所在的单位进行了沟通、联系、争取单位的关心支持理解,便于人民陪审员正常开展工作,调动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越性得到全面发挥。

4、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

为使社会化的人民陪审员与职业化、专业化的法官互相配合审判案件,保证人民陪审员切实履行职责,在案件审理中,我们充分重视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以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亲民的纽带,促进“公正与效率”这一司法目标的实现。个案审理中,无论刑事、民事或行政案件,人民陪审员不辞劳苦,克服自身工作忙的困难,以极大的热情投身到审判活动中。参审案件中,人民陪审员更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断,将社会公众的良知和善恶标准、是非观念融于司法过程之中。庭前认真阅读案卷材料,按时参加庭审;庭审中认真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在合议庭评议时从不同于法学专业的角度对案件发表看法。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和其它场合中,从不同角度积极宣传法律,以自身优势支持法院工作,积极化解矛盾,在法院与领导机关、社会大众之间,努力起到桥梁、纽带作用,实现司法工作向社会延伸。人民陪审员在工作中坚持理性、坚持独立、坚持思考、坚持公正,有效促进了审判工作,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成绩。

二、人民陪审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人民陪审员为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注入了新鲜血液,充实了审判力量,所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是,在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陪审员经费保障不够完善。一是存在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所支出的交通费、就餐费未及时给予补助解决。二是陪审员教育、培训、交通、误餐等费用由于种种原因在财政部门未能单列,目前由院内通过挤压有限的工作经费保障陪审员正常参加案件审理。三是陪审员为参加案件审判而耽误时间、影响工作,但在经济上却无合适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陪审员参与审判的积极性,导致部分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较少。

2、陪审员缺位的问题。一由于我院的人民陪审员大都由各单位人员兼职担任,有的甚至身兼数职,工作较为繁忙,法院在安排开庭、评议时间时都要迁就人民陪审员的时间,有的案件已安排好开庭却因人民陪审员临时有事而延期,有的案件开庭后因陪审员无瑕抽身而迟迟未能进行合议,导致诉讼周期延长,影响了办案效率,甚至陪审员因工作原因无法参与案件审理,涉及的陪审员数量和参审次数较为宽泛。二个别陪审员缺乏对陪审制度的认识,思想上不重视,行为上表现怠惰,不积极参加案件陪审工作。三有些机关和部门领导消极看待陪审,对此项工作重视和支持不够。

三、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改进意见和措施

今后,为保证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工作规范有效,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积极作用,还应从以下方面加强工作:

1、必须要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的权利,认真研究和采纳他们的意见,使人民陪审员真正“既要审、又要判”,从而保证案件审判时适用法律的准确性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2、积极思考,因地制宜,采取妥善方式解决陪审员培训、学习工具、交通及就餐等补助问题,首要解决陪审员经费实行财政单列,按《决定》落实陪审员经费保障。同时人民法院要与陪审员所在单位和部门加强联系,加强沟通,积极协调解决人民陪审员的后顾之忧;

3、各审判业务庭要重视对人民陪审员的规范管理工作,相关案件承办人要认真做好人民陪审员个案考核,立案庭庭要指定专人负责陪审员排期开庭并作好登记,负责按时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报送统计表和考核表,共同做好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

4、做好缺位补员工作。按《决定》规定,合议庭人民陪审员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要求,在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基础上,适当增加人民陪审员。鉴于当前基层案件大量衍生,群众调解工作日益突出,建议在基层和农村选取公道正派、具有大众智慧,富有农村和基层工作经验和调和经验的能人,学历可适当放宽到高中文化。可以在更大范围内选任人民陪审员,一是传统的组织推荐,二是在新闻舆论中造声势,让人民群众直观地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通过公开选任,让社会中的优秀分子积极加入到人民陪审员队伍,更好地促进审判工作,建设和谐社会,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刚性统一,

陪审员总结 第18篇

关键词:陪审制度 改革 完善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基层的缺陷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则是专指人民陪审员制度,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xxx曾说:人民陪审员是“不穿制服的法官”。 据统计,有人民陪审员参与或者监督的民事案件,有很大一部分都以当事人和解或者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往往都服判息诉,真正能做到案结事了。因此,人民陪审员制度被认为是自建国以来所特有的的司法传统。

陪审员之所以是陪审员,是因为其具有不同于法官的平民身份,能够深入生活,对社会公平正义有现实的直觉,对社情民意有深刻的体悟。因此要准确把握人民陪审员贴近群众贴近社会并代表人民参与司法审判的定位,充分尊重陪审员的独立地位、独特视角、朴素观念, 实现法官与陪审员的优势互补,提升司法的整体能力,这是陪审制度的现实价值之所在。1该《决定》实施多年来,既从制度上保证了普通民众可以积极主动的参与司法活动,在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方面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决定》虽然解决了一部分学术方面的问题,却并未触及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的本身,在2008年,也就是该《决定》颁布三周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一份凋研结果称“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犹存…陪审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不同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类型不均衡,参审方式不平衡,主动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的当事人很少。”2就笔者从基层的角度来看,陪审员人员不足,结构不平衡,参与案件不足,陪而不审,权职不明,办案素质不足等情况较为严重,具体可以分析如下:

(一)陪审员数量不足,结构不平衡

首先从人员来看,基层法院能够直接参加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数量不足,就拿金寨县法院来说,2013年之前总共有的陪审员不过七、八人,院里的两个民庭和刑庭,包括下设的四个派出法庭,平均起来人数明显偏少,直到2013年才新任命了25人,暂时缓解了人员不足的尴尬。即使如此,陪审员的任选结构还是不平衡,即机关、事业单位比重较大,

(二)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依然存在,参加审理案件权职不明

中国的司法环境和国民的法律理念,和国外的差距是很大的,就当事人而言,很少有人愿意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自己的案件;普通民众方面,愿意担任陪审员的也不多。曾有学者对不愿参加审理的陪审员作过调查,结果显示,不愿意参加的理由各种各样(具体的理由包括: “没意思,只是去当陪衬”;“去了,也只是做样子”;“没兴趣”;“走形式而已,浪费时间”;“我说了也不算”等),但最多的理由是:“参加陪审只是摆设,没有多少实质意义”。3金寨县法院去年一共审理了1580件案件,人民陪审员参与的仅有118件,陪审率不足10%,比例之低,可见一斑。

其次,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但是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法律知识的陪审员到底可以行使职权,承担多少责任,法律没有做出非常明确的规定。虽然陪审员与法官享有一样的表决权,但是一般会更信服专业法官的法律素质,对自己的观点往往并不坚持,从评议到表决都会服从法官的决定。这样会导致整个陪审过程毫无意义可言,陪审员在法庭没有了话语权,也就没有了其应有的作用,更别说与法官形成制约监督关系了。

(三)对陪审员的管理监督规定不足,陪审经费也没有保障

目前基层在挑选陪审员时,范围较小,并且缺乏审前偏见排除程序。其实中国法院对陪审员的挑选几乎无程序性规则约束,无论是各法院从十分有限的潜在候选陪审员中挑选出法院的正式陪审员,还是在案件审理前对合议庭所需陪审员的挑选,随机挑选的功能没有发挥,而且法院掌握着挑选的绝对主动权,并明显体现出倾向性。4此外,法院经费是地方财政拨款的,人民陪审员的担任,参与审理,业务培训则是法院的正常工作,开展的话要求法院必须投入相当的精力,交通费误工费等补助需要法院支出,但这些款项并不一定能得到专款保证,并且法院很难准确的预算出每年的实际运转经费,因此未必能保证陪审员费用全部落实,这样难免会对本来就不高的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造成影响。

二、基层陪审制度的未来

基层法院是我国实现司法民主的前沿阵地,承办了全国法院近80%左右的案件,基层强则全国强。我国是人民民主的国家,司法公正是人民基本的要求之一,而陪审制度就是人民积极参与司法的制度保障,有学者针对民众是否愿意作为陪审员参与刑事审判问题所作的调查显示,的被调查人表示“很高兴参加”,这一数字超过“不愿意参加”和“坚决不参加”的人数总和,这显示了民众参与刑事司法的热情和意愿并不低。5

首先,各基层法院视具体情况完善人民陪审员的任免制度,进一步扩大陪审员的产生渠道,增加各阶层的人员比例,提高陪审员入门门槛,以保证陪审队伍的素质和质量。把陪审员分成普通陪审员和专业陪审员,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可以请普通陪审员参审,对于离婚纠纷,可以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街道的陪审员参加,对于金融纠纷或者医疗纠纷,可以请专业领域的陪审员参审。

其次,在庭审中,由于陪审员更多的作用是体现在认清事实方面,因此很有必要将陪审员的职权和法官的区别开来。很多学者认为,基层法院之所以限定陪审员的参审,是考虑其法律素质不高,审判技能等方面不足,盲目的参审会导致判决的纯度不高。一个案件的审理,包括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因此陪审员的作用可以更多的体现在运用一般社会观念或者专业知识协助法官认定事实,然后根据确定的事实,由法官单独来决定法律适用即可。

再次,加强陪审员的业务指导,基层法院要保证陪审员的法律素质和审判质量,不仅要对其专项经费有所规定,还要对其进行一定的培训。有些法院在对陪审员进行培训时容易走进专业化的误区,各种法律学科科目繁多,内容深奥,希望其能具有法官一样参审的能力,其实陪审员之所以为陪审员,就是其人民性决定的,如果具有了法官的法律专业水平,也就没有了存在的基础,因此笔者认为在基层对陪审员的培训,应该主要注重:首先是培训陪审员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尊严感,有一颗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二是基本的法律原则,规则的说明,审判程序基本的了解,比如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物权法所保护的对象等;三是对法律与情理之间兼顾,熟悉当地的风俗民情,这对于法官审理案件都是很好的参考。

关于对待有些陪审员陪而不审的情况,各地的基层法院可以因地制宜的健全陪审员的监督和惩罚规范,针对别有用心或者不愿问事的陪审员,追究其相关责任。虽然陪审员相对来说只是普通群众,与职业法官要求不一样,其参审只是暂时的行使一定的政治权利,但是司法权必须也要关在笼子里,因此在一定的追究制度下还应有相应的奖惩制度。

此外,各地基层法院还可以设立一个方便人民陪审员之间经验交流的平台。对于经常参审的陪审员,不定期的召开工作座谈会,或者集中观摩影响重大的庭审流程。通过这样的活动,可以让陪审员之间就如何帮助法官辨认案件事实,拓展陪审范围,化解社会矛盾等各个方面加强交流与探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推选出若干优秀陪审员做自己陪审工作经验的介绍;也可以组织一部分陪审员审理案件时旁听,并互评审理质量。

参考文献: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处:《广州市人民陪审员情况调查》,载《法治论坛》第九辑,第 259 页。

2 xxx,《“人民陪审员制度遭遇‘四道坎’”》,载《法制日报》,2008年5月8日

3 xxx:《刑事司法的国民基础之实证研究》,载《现代法学》2008 年第3 期, 第43 页。

陪审员总结 第19篇

在陪审工作中,我能坚决服从法院的工作安排,自觉接受区人大的监督,积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正确行使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一年来,我参与区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有宗。现将自己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的情况总结如下:

一、坚持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

1.从书本上学习。首先,自觉加强党建理论的学习。主要学习马列主义、思想、_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刻牢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陪审工作奠定理论基础。第二,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积极参加陪审业务的培训并利用业余时间通读了《人民陪审员培训教程》和《常用法律法规汇编》,努力做到读懂、吃透、牢记,在人民陪审员这一新岗位上得以熟练运用。

3、从实践中学习。珍惜每一次陪审机会,事先了解案件情况,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条款。在审判案件时认真做好笔记,对照法律条款进行分析和研究,认真总结审判案件的工作经验,提高审判案件的能力。

二、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正确行使人民陪审员的权利

1.提高认识,强化意识。《全国_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赋予人民陪审员同法官同等的权利。我认为,这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体现人民当家作主,促进司法公正”是施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宗旨。在工作中,首先从自己做起,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树立在人民群众中公道正派的良好形象,发挥一名人民陪审员在处理案件中桥梁、纽带的作用,减少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误解,减少隔阂,为创造和谐、稳定、繁荣的社会环境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2.正确行使权利,维护法官形象。一方面是严格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以合情、合理、合法为前提条件,撇开感情因素,去掉儿女情长,始终保持冷静科学的态度,从纷繁的言词、实物等证据材料中,去伪存真,抽丝剥茧,对事实作出准确的判断。另方面是正确行使权利。作为陪审员,我能配合审判长工作,开庭前向审判长了解主要案情,征求审判长的意见,服从庭审安排;庭审中做到专心致志,按照分工,适时发问;我既能把握好工作的尺度、角度,又能杜绝陪而不审当陪衬,在具体工作中,能正确对待少数上级、同事、亲友的说情,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努力扮演好自己的角色,真正做到挡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依据自己朴素的正义感作出合乎“公道”、“良心”的判断,正确行使权利,以彰显公平和正义,维护法官形象。

3.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我能以积极的姿态,参与到案件的审判中去。一方面与法官密切配合,相互学习,认真听取法官对案件的分析和审理;另一方面在审理、评议、表决案件的过程中敢于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在评议案件时,作为业外人士,我能依照自己的意志判断事实,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并敢于发表自己的独到见解,发挥对法官的制约与监督作用,注意听取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意见,搞好案件的审判工作。

三、认真履行陪审员义务,为提高全民法制意识贡献力量

1.妥善处理好陪审工作与日常工作的关系。我在担任陪审员期间,先后任镇党委书记,区委常委、部长等职,工作事务繁多,但我能够做好计划、积极争取时间以及上级领导的支持,处理好各种矛盾,认真履行到庭陪审任务。

陪审员总结 第20篇

一、时光飞逝,岁月流转。

不知不觉间自己的生活已经进入了另一个轨道,在一个自己从未所知的世界里辗转前行。有时候竟然感觉不到光阴的逝去和自我的改变,但是很快的,日子就这么过去了,猛然之中竟发觉自己已经从学校毕业了许久。自己从一个学生转变成企业的一名员工仿佛就在那一瞬间,白驹过隙,猝不及防。

不论生活和工作经历了怎样的曲折,我们还是要回到某一个原点,似乎走了很远,似乎我们从未远行。我就是这样带着自己的坚持和一份天真的执着,踽踽而行。算起来,我来到大西绿建这个有着特殊凝聚力的大家庭的时间也不短了,在这段特殊的日子里我经历了很多,也感受到了很多。我在这段不长不短的工作时光里得到了很多不曾有过的东西,让我有了很多新奇的想法和一个坚韧的心。

二、自我到公司始,直至现在,真的学到了很多有价值的知识,积累了很多前辈们赐予的宝贵财富:

1、有关华西出版创作中心项目的图纸辅助完成工作。在这个一点一滴积累的过程中,我慢慢的了解了一个工程由xxx繁的整个过程,从最初的生疏无知,到后来的熟悉,不断的修改,不断的变更,不断的由一颗颗螺丝钉组成一个庞然大物。在这个过程中,真是由衷的想要谢谢给予我很多支持与帮助的嫣安菊师姐,在我缓慢潜行的这段时间里,我可以有很多细节的问题与嫣姐讨论,把很多繁杂的问题细化,不断的把自己所掌握的东西进行不断的强化,力图在未来的时间里让自己变得更强,变得更有控制力。

2、有关华西出版创作中心项目的独立完成和协调工作。如果说之前的辅助工作是一点一滴的收获和积累的话,那么之后所需要完成的东西就属于独立思考和独立去解决问题的发散性工作。由点致面,由浅入深。从根本上来讲,在嫣师姐把工作交给我之后,我完成的不是很好,有很多地方需要我深深的自我检讨并且需要细细的自我反思。有时候我的想法并没有那么成熟,犯了很多细节上的过错,在这段时间里,大家没有那么苛责我,在此我也很感激包容我的前辈们和能够给我很多悉心教导的xxx。在这个过程中,很多时候我并不能时时得到来自过来人的指导,只能根据自己的想法去解决问题,更多的时间是在用自己的方式来思考问题,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图纸上,把画图中的难点和重点慢慢把握,在和各方单位或者个人协调时集中精力,努力做最好。

3、有关泸县医院以及其他图纸的修改项目。即要从辅助绘画的图纸项目中学习经验,也要从要独立的去尝试一些图纸项目能否独立完成。感觉这个状态就像是一种特别的考试,把自己脑海中有过的知识以一种实践的角度付诸于实际,心中灵巧之篇跃然纸上。在这个过程里我体会到了严谨和姿态。有些事必须有控制的余量,有些事必须有设计的依据。前后承接,千里之堤,毁于蚁穴。

三、在我到公司来的这段时间里,有着成长的力量,有着收获的希望,还有着前进的挫折。

我还想起小时候的懵懂无知,少年时的鲁莽冲动。想起那时候的自己觉得单纯可笑,可是回到现在,发现自己需要学习的东西还很多,自己不成熟的的地方还很多。

在刚刚开始接触自己所要完成的工作面前,我竟然犯了懒惰的错误,一直以一种自认为的工作方式来处理问题,后来才知道,我们所处的工作其实是一种团队协作的状态,只有大家共同努力的去完成一项工作,这样的工作效率才最高,这样的团队协作才符合团队利益。在这其中,我感到十分愧疚,愧疚与自己的私

心,愧疚与自己不能与子同袍,愧疚于自己不能更好的为他人和大家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在此之后,我领悟到了工作中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重要性,每个人拼劲全力,才能拿出最好的成果。

在工作中,我越累越能感觉到工作角色的重要性。在目前的状态里,我感觉自己在知识上和态度上还有所欠缺,不过,我会尽自己的全力来改变过去的弊端,总结之前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避免发生低级的错误,端正自己的态度,用一个崭新的自己来面对更具有挑战力的任务和工作。

四、勿以往之不谏,知来者之可追。

我们经历了太多的过去,沉淀了太多的感悟,在那些过去的日子里,我们匍匐了多少个春xxx,挥洒了多少的万千豪情。总有老者对我说,日子过得快啊。从一个不知所谓的少年到两鬓斑白的老人,竟然也是那么匆匆。那些生命中的时时刻刻,即将成为我们永恒且读xxx的专属。

正如老者说的,一年又一年,似乎前一秒我还在思考课本上的那一道习题,下一刻我就要统筹全局,做出新工作的部署。

20xx年马上就要到来,新一轮绚烂夺目的356个朝阳又将温暖我们新一年无比热烈的渴望。在这一年的工作和学习中,我经历了许许多多不同样式和种类的任务,或易或难。也就是这些琐碎又重要的工作组成了我这20xx这个年头里最主要的部分。为了即将到来的这个新新的年头,我准备了十二分的精力和百分百的信心去迎接公司所给予我的任务。我会准备好记录下每一个学习的瞬间,写下每一个让我成长的信息。

首先,我要把所有与暖通机电设计相关的规范和知识点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查漏补缺,把所有需要用的知识完完全全的印在脑海里,避免出现出现问题不知所以的`情况。

陪审员总结 第21篇

一、xx年工作基本情况:

(一)创新工作形式,打造社区品牌化发展路线。

(二)拓展服务空间,打造社区温馨和谐氛围。

(三)深化惠民工作,打造社区安定团结局面。

一是扎实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积极开展下岗在就业服务活动,建立“下岗失业人员社区管理跟踪服务卡”,及时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符合实际情况的就业岗位。截止目前,共为28名异地退休人员办理了养老金资格认证,为符合条件的20xx多名居民办理了养老保险,补贴金额达58万余元;二是全面开展民政、残联工作。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街道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为辖区28户患重大疾病的困难家庭申请了医疗救助金共计xx元,缓解了低保户及低收入家庭的看病难问题;完善重点优抚对象档案,为3名家庭困难的优抚对象申请“解三难”资金16000元;通过开展困难群众慈善帮扶活动,为42户特困家庭申请慈善帮扶金12万元,为2户患重大疾病低保家庭申请市慈善总会困难群众大病救助金38800元;奉献爱心,为芦山地震灾区筹集捐款xx元;三是回迁、拆迁工作稳步进行。在完成周各庄圆满回迁的基础上,于8月1日启动了小xx回迁安置工作,成立组织、制定方案、把握细节、服务居民,组织街、居、企业80余人,利用三天时间,完成了276户居民的满意回迁。同时,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一方面,选派精干力量配合做好xxx拆迁工作;另一方面,再次启动朝阳市场拆迁,成立了四个工作小组现场办公,积极与商户联系,努力寻求突破。

二、xx年社区工作谋划:

(一)注重培育特色,形成社区品牌化发展。

按照规范化、科学化、人文化社区发展方向,进一步推进“为民服务零距离活动日”活动深入开展,精心打造“主题社区”。立足社区实际,充分利用辖区资源优势,采取更多更灵活的方式为居民提供不同内容的服务,切实增强社区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不断推动社区文化事业的全面发展,整合资源,创新载体,组织居民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文化活动,满足群众文化需求,打造具有社区特色的群众文化品牌。

陪审员总结 第22篇

陪审制首先在英国形成,并为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所承袭,因此,英美法系的现代陪审制度保留了古典陪审制的主要特点。

1.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这些普通公民既没有接受过专业法律教育,更无司法经验。英国1974年颁布的《陪审法》规定:凡在议会或地方政府选举中登记的选民,年龄18到65岁,从13岁起曾在英国连续居住5年以上,没有因犯罪被剥夺陪审权或者因职业限制不能参加陪审的人,都可以出任陪审员。美国法律中也有类似规定。作上述规定是基于这样一种法律观念:司法工作是如此重要,以至于不能充许少数专业人员的垄断。由一部分公民以普通人的情感、常识和判断力参与司法活动,不仅可以对当事人的思想和行为有更深切的了解,也有助于促进公众对法律的信心。

2.陪审员在审前对案件没有任何偏向性意见。这是由两方面的原因决定的。一方面,陪审员不同于职业法官,他们有自己的职业,在开庭之前,他们不可能也不愿意对案件先行调查了解。因此在庭审开始时,陪审员对案件没有形成任何内心确信。另一方面,这也是由陪审员筛选决定的,如前所述,陪审员是从符合法定条件的普通公民中抽取的。现代国家的通常做法是将有资格担任陪审员的公民名单输入资料库,开庭前随机抽取一部分人通知到庭。这种普遍挑选的方法,保证了陪审员对将审理的案件没有任何偏向性意见。这些被挑选出的公民作为候选陪审员到庭后,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又都可对其进行挑选。为了考察陪审员是否合格,当事人及其律师往往对之询问,了解该陪审员的个人情况,对案件的了解及对同类案件处理的一般性意见。如果认为该候选陪审员发表的意见证明他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便可以向法庭提出异议。在美国,控辩双方还可以没有任何理由就对陪审员提出异议,法庭无权拒绝这种绝对异议,而在英国,类似的权利只能由被告方行使。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陪审员不仅对将审理的具体案件,而且对同类案件也没有任何偏向性意见,确保陪审员居于不偏不倚的中间地位对案件进行公正审理。

3.陪审团在诉讼过程中始终处于冷静旁观的地位。众听周知,英美法系奉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在这种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居于主导地位,独立地决定传唤证人,诘问和反诘证人,法官只是消极地按规定主持庭审活动的进行。而陪审团的作用比法官更为消极。在整个庭审活动中,除了最后作出裁决外,陪审团的全部职责就是静坐一旁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而无须象法官那样对双方辩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

4.陪审员单独行使事实裁定权。这是最后但决非最不重要的特点,在下面将谈到的英美法系陪审制的重要作用中,这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陪审团在了解了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证据、观点,听取了法官关于证据总结的谕示后,即退出法庭,进行秘密评议,法官不得进入评议室,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干预陪审团的评议,在评议期间法官与陪审团的任何联络,都将被作为宣布判决无效的理由。陪审团获致判决后,即回法庭宣布他们对案件事实及何方胜诉的裁判。当然,由于陪审员未经过专业化训练,法官须就有关法律问题向他们作出解释,但他不能企图驾驶陪审团或侵夺其职权。法官与陪审团各自独立地行使职权,法官必须接受陪审团的裁决。

由于主述特点,英美陪审制对其诉讼制度产生了深刻影响,具体而言,这些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效地弱化了法官庭前活动的作用。在当代各国的诉讼中,法官在正式开庭审理前,都要进行一系列诉讼活动,为开庭审判作准备工作,即通常所称法官庭前活动。在大陆法系,法官庭前活动不仅范围广泛,方式多样,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实体审理的性质,对诉讼结果有着极大的影响,而在英美法系,法官庭前活动范围很小,作用也远没有在大陆法重要。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陪审员在审前无偏向性。陪审员由于各有工作,不可能象职业法官那样开展庭前活动。另一方面,也是因为陪审员单独行使事实裁定权,职业法官无权干预,即使职业法官的庭前活动范围很广,已形成某种内心确信,也不能对诉讼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在英美法系,法官的庭审活动仅限于保证庭审正常进行的限度以内。

2.促进庭审集中化,推动庭审集中主义。庭审集中主义,又称公判集中主义,是指法庭审判活动必须持续进行,并且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结论,应在公开的法庭上,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后形成和作出。在英美国家,由于陪审团是由陪审员组成,而这些陪审员都有各自的职业,不可能象职业法官那样随召随到。因此,审判活动通常是一次性地连续审理,如果需要,可以连续一段时间。这种在陪审制度影响下形成的庭审集中主义,还导致了一些在大陆法系很难找到对应物的诉讼制度。例如,在英美国家,当事人双方有权要求对方披露和出示与未来审判有关的资料和文件。这就是所谓先悉权程序。因为英美的审判是集中进行的,如果一方当事人事前不了解对方的论点论据,庭审时就可能遭到出其不意的突然袭击,而没有时间或机会向陪审团证明对方证据的不可靠。

3.促进了控辩活动的积极化和策略化。既是由于案件的审理是集中进行的,陪审员事前不了解案情,庭审中也不可能自己调查核实,也是因为陪审员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往往依据普通人的常识和判断力作出裁判,并往往受感情的驱使。因此,诉讼双方往往在庭审前精心准备,在庭审中竭尽全力,展示自己的证据,攻击对方的弱点,藉此博得陪审团的同情,律师们不遗余力地采用最引人注目和最富于戏剧化的方式。施展各种法庭辩术以挫败对方,这就使英美国家的诉讼过程总是充满紧张激烈,聚精会神的气氛。不过,这也招致了许多责难。因为控辩活动的积极和策略化往往鼓励律师达到乃至超越道德和职业惯例所允许的极限。技巧娴熟的律师,可能在理亏的情况仍有较多胜诉的机会。

4.促进了一系列证据规则的确立。如前所述,在陪审团参加的审判中,当事人及律师常常运用娴熟的辩论技巧去博取陪审团的同情。为了防止这些既无专业知识又无司法经验的陪审员被引入歧途,英美法系国家都建立了一套复杂严格的论据规则。例如:传闻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排除规则等等。

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是借鉴英美国家而形成的。这些国家在吸收借鉴的过程中,根据自己的诉讼模式对英美陪审制进行改造,采取的是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混合庭的形式。进入20世纪以后,法国也正式放弃了英国式的陪审团而采取了混合式。这种混合式的陪审制保留了一些与英美陪审制相同的特点,如:陪审员是普通公民,没有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在庭审前不了解案件事实。但是,它也有一些迥异于英美陪审制的特点。

首先,参加陪审的形式不同。在英美法系中,是由一定数量(通常是12人)的陪审员组成陪审团,然后由陪审员作为一个整体参加诉讼活动。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混合式是陪审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到以法官为核心的审判组织中去,以个人名义参与审理、裁决、不存在一个统一的陪审集体。这种形式其实是将司法民主与对专职司法机构的权威的尊重结合在一起。

其次,陪审员的职权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制中,陪审员作为审判组织成员,有权与职业法官共同主持庭审活动的进行,解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问题,并享有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按多数原则确定最后的判决和裁定。因此,大陆法系全然不存在英美法系中那种作为事实审理者的陪审团和作为法律阐述者的职业法官的区分。

大陆法系国家吸收陪审制已有二百年,但是,在大陆法系迥异于英美法系的诉讼模式下,陪审制的作用十分消极,在形式上,大陆国家陪审员有着完全与职业法官相同的权力,比英美陪审团所拥有的权力要广泛得多,但实际上,由于大陆法系国家奉行职权主义诉讼,法官的庭前活动对庭审和裁判者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以至于庭审本身的意义已大为降低,成为了法官已形成的内心确信的重新推演。陪审员因难于参加庭前活动,对庭审提出的事实与证据往往感到十分困惑。同时,审判者在诉讼中心主导地位也使未受过专业训练的陪审员颇感力不从心。在双重窘境中,陪审员不得不接受职业法官的指导,而这种指导方式在英美法系是完全不被允许的。在作出判决时,虽然陪审员有着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是普通公民往往折服于职业法官专业知识,从而自然地产生一种权威趋从心理,在表决时总是遵从职业法官的意志。因此,不管混合庭中陪审员的人数有多少,职业法官几乎是控制着混合庭的决议。

综上所述,大陆法系引进的陪审制度无论对诉讼制度还是对具体案件的审理,作用都十分有限,远没有象它的设计者是所期望的那样成为“培养民主学校”,也不是“反抗压迫的堡垒”。这一曾被寄予厚望的法律移植在总体上是失败的。

陪审制度在两大法系中的作用与影响相差如此之大,究竟原因何在?在讨论这一问题时,人们首先想到的是两种陪审制本身的差异。的确,大陆法系混合庭中的陪审员没有独立的裁判权,这是大陆法系陪审作用甚微的重要原因。但是,如果仅止于此的话,那么将陪审团直接输入大陆法系,问题不就迎刃而解了吗?显然,情况并非如此。法国、德国最初也实行的是陪审团式的陪审制,但是到后来却不得不转向混合式,这表明,在缺席的背后,还有更深层次的因素在起着决定作用。

首先,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着不同的法律文化传统。英美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对执政者的怀疑的基础上的,因此有一套健全的制衡、监督制度,公共权力的行使须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前提,而陪审制正是这样一种保护当事人权利尤其是被告人权利的重要制度。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使被告人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不致遭受迫害,案件事实不仅应当对职业法官作清楚的交代,也应在普通公民的代表面前公开;并且,陪审团所作的无罪开释的裁决绝对不能改变,这表明陪审团成为对被告人权利的有力保障。而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有较长的集权历史,司法机关有较高的威望。公众出于对秩序的期望,愿意交给司法机关较大权力,而不注重对司法机关的限制和约束。因此,尽管思想家们热情不足,大陆国家执法者对陪审制一直缺乏兴趣。

其次,英美法的法律体系不是一个结构严密的整体,而是一个开放的体系,法律规范是在同每个案件事实的密切接触中总结和创造出来的,并且始终与社会生活本身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而陪审制正是将普通公民的注重标准带入司法活动的重要制度。有时,陪审团的裁决与法官提出的法规会出现偏差,而这时,法官往往就会考虑法律本身是否需要修正的问题。因此,陪审团往往成为法律改革的先驱。

陪审员总结 第23篇

一、积极行动 认真组织

按照文件要求,我局迅速行动,召开了全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专题会议,传达会议和文件精神,印发了《县商务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实施方案》,对系统内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行了认真部署。大检查由分管副局长带队,与县安监局、县公安消防大队,组成联合检查组,重点检查加油站点的证照、安全生产制度、消防设施、防雷设施及相关技术规范,超市、商场的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用电线路及配电设备,以及物资流通协会下属的民爆公司炸药仓库的消防、防雷电设施等。

二、认真检查 排除隐患

联合检查组于8月19日召开准备会议,20日展开检查,从209省道黄林段开始进行,依次对新老城区12个乡镇的21座加油站点、14家超市及民爆公司仓库进行了安全生产检查,历时四天,于23日结束。检查发现,部分企业安全生产意识不强,一些企业存在着消防设施老化、缺失,安全疏散通道封闭,用电线路分布杂乱等安全生产隐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联合检查组根据各自职能,分别对存在问题的9座加油站点和6家超市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对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要求企业提出整改报告,限期完成整改,并报县商务局等部门批准。

三、充实档案,完善机制

通过本年度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我们对管理和所属的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在依法行政的同时,规范使用相关法律文书,并将检查资料、企业资料及法律文书及时存入安全生产档案,对档案中的企业信息及有关资料进行了补充。由于商务局组建时间短,人员少,虽然也建立了安全生产检查的相应机制,但多以参加安委会组织的检查为主,本单位牵头开展的检查相对较少,对本系统管理的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此次联合检查,为我单位今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打下了基础,积累了经验,完善了监管机制,为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奠定了制度基础。

四、查找不足,改善提高

在安全生产大检查中,我们针对本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监管的组织机构、人员配置、日常管理、法律文书及依法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受人员编制的限制,我局机关人员有限,短期无法改变,可以通过短期集中或抽调协会等下属单位人员的办法解决。并通过加强、完善机制制度、法律文书、档案资料等软件建设,来弥补硬件条件的不足。建立定期自查和联合检查的机制,加强全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管,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加大处罚力度,为创建“平安”和“平安商务”,贡献一份力量.

陪审员总结 第24篇

学生们看了xxx的一张照片后,再抬头看她时,个个神情紧张,“怕哦”――这个场景,xxx刻骨铭心。4年前xxx第一次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去南京滨江中学开法制讲座,给学生们展示了自己在法庭上的照片:她一身蓝色正装,严肃地坐在法庭上,面前还有块牌子,写着“人民陪审员”5个字。

“他们不懂,以为这个就是法官,是开庭的,是要宣判的。”其实,那时xxx自己亦懵懵懂懂,不太清楚何谓人民陪审员,她是被组织推荐到下关区法院的,一边当“法庭上的稻草人”,一边将一些活生生的司法案例带进校园,警示学生。

不只是中学生对人民陪审员茫然无知。2007年底,xxx这一届人民陪审员5年期满,下关法院打破组织推荐的惯例,面向社会公开“海选”人民陪审员,报名的300多名社会各界人士对这个制度有起码了解的很少,人民陪审员“知名度”太低了。

不过,“海选”人民陪审员却引起轰动,各地媒体纷至沓来,央视《新闻联播》亦罕见地花了3分多钟的时间进行报道。

“要我当”还是“我要当”

英国近代著名法官丹宁勋爵说,陪审制是“自由的明灯,宪法的车轮”。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形成于英格兰,并随着英格兰殖民运动扩散到世界各地。

“人民参与司法审判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伟大成果,集中体现了人民论的精华,我们现在依然享受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xxx冰教授告诉记者,人民参与司法,有英美陪审团制度和法德参审制两种模式,英美制的陪审员只负责事实认定,中国目前更多师法德国的参审制,“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拥有同等权利,既认定事实,又适用法律。

5年前,金陵_村社区党总支书记xxx被街道办推荐并被聘为下关区法院人民陪审员时,她可不懂这些道道,“我是被动的”。即使到了法庭,端坐在人民陪审员座位上,xxx也不明白自己该干什么,能干什么,整整一年,“感觉到脑子老是不够用,心里很紧张”,不言不语,成为法律规定必须坐在那里的一个人,“认为自己是摆设”。

xxx自己觉得,一是自己欠缺法律知识,在职业法官面前存在心理障碍,“法官比我好,不敢讲话”;二是个人偏见,对法官有敬畏心理,“觉得法官个个是瞪着眼,没有人情味的”。不过,当了一年“法庭上的稻草人”后,法庭经历不仅让xxx跨越了两道心门,更让她体认到人民陪审员的独特性,即能平衡职业法官的专业偏见,“做到人性化的量刑”。

职业法官往往由于职业思维和职业习惯,可能存在专业偏见的判决,虽是合法,但对普通当事人来说却不尽合情理,带出新的社会问题和矛盾,即所谓审判的“专业困局”。而人民陪审员来自社区,他们是“公序良俗”的代言人,“公道自在人心”,熟悉民情民意,能够将“普通人的视角”带入法庭。“人民陪审员凭良心对案件做出事实认定,这是一种原生态的审判。”xxx冰说。

因此,人民陪审员是法律与社区,法律与人性之间的一道桥梁。

“法律是无情的,但量刑可以有情有义。”xxx举例说,有一个丈夫犯了罪,依法应处3~6年有期徒刑,但具体如何量刑却大有文章,满判6年可能会导致父母经不起打击倒下,妻子离异,孩子无人监护,“对社会是另外一种危害”。然而,如果考虑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则可能挽救这个家庭,当时被告人的小孩还有3个月就要参加考试,“他可以尽父亲的责任,照顾备考的儿子”。

陪审员总结 第25篇

一、几经波折,我国的陪审制度有了新进展

最早将陪审制度引入中国的是清朝的xxx先生。1906年,xxx在组织起草《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时,把陪审制度作为一种司法民主制度由西方引入中国,但因封建顽固势力的抵制以及随后清王朝的覆灭而未出台。

1932年,中国在江西革命根据地正式引入陪审制度,并在吸取苏联陪审制度的基础上明确规定“陪审员是各级法庭的法定组成人员”,开始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实践。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_领导的地区实行了人民陪审制度。1949年,新中国成立,继续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在《共同纲领》和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在后来的“”,中国的司法制度遭到严重破坏,人民陪审制度也被废除,直至粉碎“”后才得到恢复。1982年修订《宪法》时,没有把人民陪审制度作为宪法原则写入,在《刑事诉讼法》中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并且,在合议庭的组成上,用了若干“或者”表示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可选择性。 这种法律规定上的弹性导致了实质上的形同虚设,执行上陪审员的大量缺位。

2004年8月,_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得到进一步重视,开始进入发展上升时期。我作为一名普通的人民陪审员,以自己的亲身经历,见证了共和国的法治进步。 2007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优秀人民陪审员座谈会,_、xxx、xxx等领导接见全国优秀人民陪审员并为我们颁奖。上台领奖时,中央领导与我的几句亲切交谈令我记忆忧新。他翻开荣誉证书看了看:“你是xxx吗?来自哪里?本职工作是什么?”我说:“是。我来自革命老区——龙岩上杭,是一名中学教师。”“你既要教书又要当好人民陪审员,一定很累。”“我不累。中央领导更累!”2007年9月3日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_同志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2007年10月3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xxx长作重要讲话,我省的两个全国优秀人民陪审员先进单位(厦门思明区法院和福州鼓楼区法院)和两位全国优秀人民陪审员(我和泉州的xxx)分别作了典型发言。 2008年10月27日至3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首期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员培训班,全省155名人民陪审员参加了集中培训。非常荣幸,在隆重的结业仪式上,作为龙岩市的人民陪审员代表,我上台从省法院xxx院长手中领取结业证书。

自2005年5月1日 _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以来,人民陪审工作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007年1月,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我被上杭县政协选聘为社会法制与民族宗教委员会委员。2007年5月,福州市_会聘请省优秀陪审员xxx担任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福州市鼓楼区法院还实行人民陪审员列席审判委员会的制度。为了端正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上杭县政府和县法院非常重视县政协“关于统一人民陪审员服装的建议”的提案,上杭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在全省率先有了统一的服装。在上杭县法院,从院领导、法官到书记员,都非常尊重人民陪审员,合议庭评议案件,总是先让陪审员发表意见。人民陪审员的许多观点成了判决书中的内容,甚至在不少案件中,陪审员的见解成了多数意见。他们对陪审员的尊重,不光是对陪审员本身权力的尊重,还是对陪审员人身的尊重,更是对法律的尊重。

二、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需要

xxx同志指出,《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它的公布和实施,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迫切需要。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人民陪审员制度契合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为司法审判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新的保障,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平安与和谐。

1、以人为本——人民利益得以体现

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2008年10月30日上午,省人大法工委游xxx主任,在全省法院陪审员培训班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参与有序的司法活动的非常重要的司法制度,它体现的是人民司法的人民性。它是一种国家制度,是公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手段。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参与审判是人民原则的重要体现。由人大任命的人民陪审员代表人民参与审判,在司法审判中与法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强化审判的透明度,对法官形成一种心理上的压力,有利于督促职业法官严格执法,促使司法进一步公开,防止司法的“暗箱操作”现象。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置,就是通过吸收民众参与审判的机制,切实解决司法办案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使审判权的行使贴近民众生活,体现社情民意,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全面——审判制度更趋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表现,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要途径,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更现实的价值还在于通过发挥陪审员在社会阅历丰富、熟知社情民意等方面的优势,帮助法官克服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势,使司法审判更加准确地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他们必须同形形的案件打交道,同各种各样的当事人打交道。由此法官们容易丧失对社会事物认识的敏感性,从而偏离当事人看问题的思维模式。对许多案件,普通公众看来影响比较大,问题比较严重,但是法官的职业定式化思维决定了他们认为司空见惯,无惊奇可言。这些职业上的偏见往往会造成法官处理案件的责任心不强,态度不端正,因而可能导致对案件处理的质量不高,容易造成司法不公。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抑制“专业法官由于专业的视角或行业的利益所出现的某些偏向”。可见,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使司法审判体制更趋完善,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权威。

3、协调——社会关系更加和谐

2008年11月6日,福建电视台的法治时空栏目,上杭法院的温非凡院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人民陪审员在法院与广大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进一步扩大了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提升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人民陪审员每参与一个案件的审理,既是一次自身的法律熏陶,也是一次对外法制宣传的过程。人民陪审员通过在法院工作的亲身经历,向周围群众表达自己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感受和对法院的赞誉,有利于提高法院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公正司法形象。人民陪审员还可以进行个案解释宣传工作,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促进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可持续——审判事业再上新平台

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具有的各项功能,使我国的司法审判事业有了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和源泉。_同志强调,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坚持和发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实践,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符合我国国情、符合我国司法实际,具有很强的现实生命力。随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断完善,法院的司法工作将更加贴近民心、符合民意,审判事业将以全新的姿??跎闲碌奶ń住?

三、加强人民陪审制度建设,推进和谐社会进程

_同志强调,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新时期人民陪审员工作,并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采取更加务实的态度和更加扎实的措施,切实抓出成效,把人民陪审员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落实过程中仍存在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2008年10月30日下午召开的全省法院陪审员座谈会上,人民陪审员普遍反映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工陪矛盾”相当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陪审工作的质量。不少陪审员由于本职工作过于繁重无法提前到庭阅卷,更没有足够的时间学习法律知识和参加法院组织的各项培训,陪而不审或难审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少陪审员的所在单位不把陪审员的陪审业绩作为考核依据从而使陪审员对陪审工作缺乏应有的积极性,并且担心过于积极从事陪审工作会被单位领导误认为热衷于搞第二职业,影响自己的职务晋升和职称评聘。

为了构建法院与陪审员工作单位、陪审员与本职工作单位的和谐关系,切实维护人民陪审员的合法权益,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保障人民陪审员的陪审时间,调动广大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我们建议县人大或者县政府,制定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具体文件,向社会公示,并函告陪审员所在单位,让他们充分认识支持人民陪审工作的重要性和具体要求。具体文件请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工作,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特别是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要大力支持人民陪审工作。

2、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在安排陪审员的本职工作时应当尽量与法院协调,保障每位陪审员有足够的时间由法院安排陪审、培训或法律学习与研究工作。

3、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应当把人民陪审员所担负的陪审工作视为其本人工作的一部分,并享受相应工作量的出勤待遇。人民陪审员执行法定任务时向所在单位出示法院通知后,无须再履行请假手续。

4、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履职情况列入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考核的依据之一,对于表现突出受到县级或其以上法院表彰的优秀人民陪审员,在职务晋升和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陪审员总结 第26篇

关键词: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现状

一、 我国陪审制度实证分析

(一)管理机构情况

根据目前《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基层法院会同同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和表彰奖励等工作,因此,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的重点实质上落在了基层人民法院。在福建省泉州市15个基层人民法院中,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一般由专门成立的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统领,具体工作由多部门共同承担、协同进行,实践中一般采用的管理模式是:由各基层人民法院成立专门的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来负责本级法院的人民陪审员指导工作,办事机构设在政治处或办公室,具体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与惩处等综合工作,参审案件一般由立案庭负责,相关业务庭负责陪审员参审工作的业务管理。而中级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政治部,依照法律规定负责全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层面的指导工作。

(二)人民陪审员的选任

《决定》于2005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福建省泉州市的人民审判员已经完成两届选任,其中,2005年全市各基层法院共选任了421名人民陪审员,占当时基层人民法院法官总数的三分之一。5年过去,2010年经过第二届换届改选,有559名陪审员当选,加上2011年来的个别调整任免,现共有646名人民陪审员,占全市一线法宫人数的二分之一,可见,经过近7年的发展,目前福建省泉州市人民陪审员的数量较第一届增长了。以下通过对两届选任的一些构成变化进行数据分析,以求发现陪审员制度正式实施以来的一些内在发展变化。

(三)人民陪审员队伍基本构成

1、人民陪审员性别分布变化

自2012年人民陪审员换届选任以来,目前福建省泉州市两级法院人民陪审员共有646人,从性别比例分布看,男性378人,占总数的,女性268人,占总数的,总体而言,男性陪审员数量比女性陪审员数量略高。与2005年首次选任情况相比较,男性人民陪审员从下降到,女性人民陪审员比例从上升到,变化幅度较大,说明随着我国政治文明发展进步,女性同胞民主法治意识不断提高,主动参与司法实践的观念得到明显增强,女性参政议政积极性明显提高。

2、人民陪审员年龄结构变化

福建省泉州市现有人民陪审员中,30岁以下的有88人,占总数的, 31岁至40岁之间的有126人,占总数的, 41岁至50岁之间的有228人,占总数的,51岁至60岁之间的有167人,占总数的, 61岁以上的有37人,占总数的5. 7%。可见,现任陪审员的年龄段主要集中在31-60岁之间,其中,31岁至50岁的占, 51岁以上的占, 30岁以下的仅占,由此反映出,30-60岁之间的公民参政议政的热情更高,他们年富力强、有一定的社会阅历,更愿意投入到法院陪审的兼职工作当中,从另一方面,也可看出法院更愿意使用既有一定社会经验又有较好精力的民众参与司法实践活动。

(四)人民陪审工作取得的成效

1、人民陪审员制度得到初步落实,民众参与司法的积极性逐年提高

自《决定》从2005年5月实施到2011年12月,人民陪审员参与福建省泉州市法院各类案件陪审案件逐年稳步提高,在2006年,人民陪审员共参与陪审案件仅8065件,占全年各类案件结案数的,到2011年,人民陪审员共参与陪审案件为13329件,占全年各类案件结案数的,前后相比陪审案件数增加了65%,陪审率提高了个百分点,这在近年法院收案压力大增的背景下,陪审率依然稳步增长,说明人民陪审制度在福建法院得到了比较普遍的推行实施,得到了当地社会各界和广大民众的响应与支持。同时,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不断扩大,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类型已由最初单纯的民事案件为主逐步扩大到刑事、行政、国家赔偿等不同案件领域,人民陪审员的特殊职能作用逐步得到发挥,使得这一制度成为普通民众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参与监督司法审判工作的有效载体。

2、人民陪审员队伍发展壮大,民众在司法审判中有了一席之地

经过7年xxx的不断努力,福建省泉州市法院人民陪审员队伍日益壮大,人民陪审员人数由最早期的421人己达到目前的646人,数量增长了,实现了人民陪审员数量不低于基层法院法官二分之一的预期目标。在此过程中,两级法院注重对人民陪审员队伍的年龄结构、性别结构、文化程度、职业分布等不同角度进行调整选任,使人民陪审员队伍一批比一批更具广泛性、代表性和民主性。这些都为陪审案件采取“随机抽取”原则的实现创造了较有利的人员条件。

3、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管理日趋规范,陪审员参审积极性日益提高

福建省泉州市法院通过落实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制定并逐步完善陪审工作管理制度,目前,各个基层法院均实现了对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参审、管理及补助报销等方方面面的制度管理,有的基层法院还实现了精细化管理,如制作《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登记表》、《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通知书》、《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统计表》等一整套表格,做到了按月定计划、按周抓落实、按月一考核、按季一汇总。总体来说,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日趋规范。同时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积极落实经费,当前福建省泉州市16个法院中有12家法院由地方财政拨款人民陪审员工作专项经费,有2家法院是部分由地方财政拨付、部分自筹,只有2家法院由于当地区财政能力有限,只能全部自筹(他们只能从法院办案经费中抽取使用),所以还没有实现全部财政拨付,但这己是历史最好水平,相信以后这个问题会得到全部解决。经费的落实较好保障了人民陪审员应享受的待遇和补助。

二、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粗糙和相关司法制度的缺失

我国现阶段的诉讼模式还没形成由当事人主导的对抗制诉讼模式,庭审中依旧以书面审为主,当事人双方没有机会在法庭上完整地重现案件事实,加之人民陪审员尚未充分地行使其主动询问的权利,最后成了法官的庭审独角戏;而作为法庭中的另一个重要角色一一律师,在当前我国司法中可允许的活动空间极其有限,在引导陪审员认清案件事实的作用方面可谓微乎其微;在西方,不间断审理原则是囿于陪审员的召集,必须要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纠纷,结束庭审。《_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审判的一审期限为六个月,《_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审判的一审期限为三个月,在特定条件下还可以延长审限。可以说,重复开庭也导致了陪审员的“专职化”。由此可见审判制度、律师制度中相关规定的缺漏和不间断审理原则的缺乏,使得我国人民陪审制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力。

(二)人民陪审员自我认知不足

人民陪审员从社会普通公民当中挑选出来,进入法院同法官一道对案件纠纷行使审判权。面对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复杂的法律纠纷,作为“平民司法官”的人民陪审员难免会基于司法的权威而产生畏惧心理,具体表现则一味听从法官指挥,在庭审中缺乏自己独立意识。究其原因,在于陪审员没有自我参与意识和社会认同程度不够,其根源则是以下三方面:一是陪审员相对于法官是弱势者,立法中既没有详细的法律保障,同时自身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导致专业上的自我不信任。二是人民陪审员未得到社会的尊重。根据我国法律,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同法官相同,但社会地位远远不如法官,且法律赋予的审判权也未真正得到实施,致使陪审员也认为自己的作用微乎其微。三是对于陪审员象征性的补贴难以弥补其因陪审活动所遭受的物质损失。

(三)人民陪审制的陪审观念错位

西方陪审制度的发展是一部制约公权力的历史,在美国尤其明显,其独立战争初期,陪审团是保护当时自由民主人士的重要制度,对政治案件也持宽容态度。正是由于战争时期陪审团所发挥的重大作用,以至美国成为独立国家后,陪审团仍然作为重要的司法制度被保留下来。正xxx逊所言:“(陪审制)是人类至今所设计出的、可确保政府受制于宪法原则的唯一依靠。”而我国建立人民陪审制的初衷是为了革命政治目的一一取得更多的人支持革命,提高人民的革命积极性。政治利益从人民陪审制建制开始至今都是影响这项制度运行的重要因素。

三、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建议

(一)提高人们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

当前普通公民甚至许多陪审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树立起正确的认识。多数人缺乏民主意识,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及功能没有深刻的了解,还有出于对公权力敬畏的心态。使许多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上存在偏差,影响正常功能的发挥。在舆论中加大宣传的力度,增强普通民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了解,用实际生动的案例向广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宣传。使该项制度深入人心,并以常态的形式确立下来。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类社会在追求司法公正、追求民主政治的过程中创建的制度,虽历经变迁与波折,但仍保留了下来。证明它是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的。

(二) 完善使用陪审员“随机抽取”方式,增加可操作性

陪审员挑选的随机性质被形容为陪审团制度的本质。专职陪审员或长期固定使用的陪审员,因陪审工作关系,长期的耳闻目濡,其思维会与职业法官越来越接近,与法官关系越来越熟悉亲密,其民意参审、社会监督作用会大大减轻。随机抽取程序有利于遏制人民陪审员专职化、专业化和精英化的倾向,能保持司法与民众的密切联系,应该说这个程序设计的出发点是很好的,但现行立法的规定的“随机抽取”形式,尽管与其他做法相比相对更加公正,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使这一抽用形式很难在实践中得以充分贯彻落实,从而大大削弱陪审员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

考虑到随机抽取程序实际适用的复杂性,这个程序不能简单地搞“一刀切”,毕竟让一“农民”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让从事幼教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去参与审理知识产权类案件纠纷,其实审理效果并不理想。因此实际抽取时,既要充分考虑到案件审理的特殊需要,也要考虑被抽取的人民陪审员的特殊情况,才比较合乎实际情况,才能更有效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比如,人民法院应在开庭7日前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认人民陪审员,以保证人民陪审员有较充足时间安排本职工作腾出陪审时间。案件审理确实有需要的,应允许人民法院在相关地域、领域、行业、专业、职业等类型,甚至从特定年龄段、性别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来随机抽取确定案件陪审员,即给现行实际做法以立法上的支持。

(三)明确陪审员任职资格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权力来自人民。陪审制度最初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结果,其设立的初衷就是让普通群众通过司法实践活动接受法律教育和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手段之一,是作为一项民力行使的。从世界陪审制度的发展来看,吸收不熟悉法律的当地居民担任陪审员是最基本的设计。

近年来人民陪审制度逐渐复兴,但是对人民陪审制度的坚持应该是一种在不断改革中的坚持。关于陪审制的走向我们坚持在陪审员的选拔机制方面、陪审的适用范围方面加大调整力度,在立法方面逐步完善陪审制度的规定,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和摸索更好的解决之道。中国人民陪审制度可谓任重而道远。我们只有立足中国国情,兼顾传统,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经验,实现循序渐进的改革、才能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制度。

参考文献:

[1]汤维建.人民陪审团制度试点的评析和完善建议[J]. 政治与法律. 2011(03)

[2]光.人民陪审:困境中的出路——福建法院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贡献与启发[J]. 政治与法律. 2011(03)

[3]xxx.陪审在现代专业司法中的价值——以陪审团制为中心的思考[J].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04)

[4]xxx司法职业化与民主化[J]. 法学研究. 2005(04)

[5]xxx旗,xxx.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的性别特征及差异分析[J]. 农业经济问题. 2005(05)

陪审员总结 第27篇

自20xx年x月以来,我院按照《全国_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在县委的领导下,在县人大的监督下,高度重视并用心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贯彻落实,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做了超多富有成效的工作,使人民陪审员工作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逐年上升,办案质量始终持续较高水平。x年来,人民陪审员共参审案件数949件,对于落实审判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审判独立,加强司法监督等具有重要好处,对于缓解法院审判力量不足,推进法院审判工作起到了用心作用。20xx年,我院被评为“全省人民陪审员先进单位”。

一、措施得力,宣传到位,为选任工作打下了好基础

我院党组十分重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在县_会用心支持下,先后在20xx年和20xx年进行了两次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为了组成结构合理,代表性广,素质高的人民陪审员队伍,我院多次开会专题研究,成立了选任人民陪审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选任人民陪审员实施方案,组成了选拔考察小组,本着广泛代表性与专业性相结合、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公平竞争与择优选任相结合的原则,深入乡镇和县直部门进行考察。如在20xx年x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省高院和州中院关于增选人民陪审员的有关规定,我院增选了10名人民陪审员,在选任过程中,我院充分利用多元化媒体形式宣传陪审员制度的作用和实施陪审员工作的具体举措,进一步提高了社会各界对陪审员工作的认知程度,先后三次向县_会汇报选任状况,确保了人民陪审员的质量。

我院现有人民陪审员30名,占法官总数的65%。其中男性和女性各占50%,研究生学历1名,本科学历14人,大专学历11人,高中、中专和初中学历4人。这30名人民陪审员有着广泛的代表性,既有来自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工人代表,也有来自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等基层单位的干部、教师、村民代表,其中党政机关干部代表14名,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代表6名,村居委会干部、农民代表5名,教师代表2名,医生代表1名,退休人员代表2名。30名陪审员中,30岁以下的有2名,31岁—40岁的有8人,41岁—50岁以上的有13人。

二、强化素质,规范管理,确保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

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不同行业,从事不同专业,他们政治素质和专业素养好,具有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实践经验,但欠缺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知识,为使人民陪审员尽快明确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掌握一些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我院大力加强陪审员培训工作,建立每季度一次的固定学习、培训制度,到目前为止共举办专题讲座共20场次。每年为陪审员订阅《人民法院报》等相关学习资料,促使他们更快更好地适应陪审工作,不断提高审判业务潜力。透过培训,人民陪审员进一步明确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掌握了一些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提高了适用法律的潜力、驾驭庭审的潜力、诉讼调解的潜力和判决说理的潜力。

我院还明确政治办作为人民陪审员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考核、学习培训等经常性的管理工作。制定了《人民陪审员考核任免制度》、《人民陪审员工作制度》、《人民陪审员奖励制度》,使陪审员的管理有章可循。将人民陪审员参审率作为各审判庭年终考核的一项指标,提升了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率。每年对人民陪审员参审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对于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用心向县委、政府汇报,将人民陪审员补助纳入县财政预算,每年给予人民陪审员必须的专项经费,对参审案件的人民陪审员每人每一天补助50元,有效激发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用心性和职责感。

三、排案科学,机制灵活,陪审员参与审判效果显著

我院在坚持按规定随机选取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同时,透过制订严密规范、科学灵活的排案机制,有计划地安排陪审员陪审案件,尽可能的让每名陪审员都能参与各种案件审理,确保了每位陪审员时时手中有案,最大限度地扩大了陪审员对案件的接触面,最大程度促进了审判工作的公平公正,大大增强了陪审员参审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我院有意识地让陪审员参与比较复杂的案件个性是当事人有可能上访的案件的审理。在这些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有种亲切感,有利于他们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协助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及时化解一些纠纷,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避免矛盾的激化,消除误解,有利于法院更好地开展审判工作,起到了调解员的作用。如在兴隆街乡xxx与xxx侵权纠纷一案审理中,当事人xxx多次赴省、进京上访,之后人民陪审员田开松、xxx几次和法官亲临现场,做双方的工作,对纠纷的解决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最后使这起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四、激发活力,发挥作用,促进法制理念向社会渗透

我院思考到陪审员来自于基层群众,对社情民意比较熟悉,与当事人在感情上、心里上有更多的认同感,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评判案件的特点,为了充分激发陪审员参审的用心性,我院多次组织陪审员与法官进行业务及思想交流,让陪审员参与法院的'群众活动,法院每次召开的全院干警大会都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加,使其与法院专职法官构成优势互补,有力地弘扬了司法民主,提高了司法工作透明度,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认同感,提升了法院司法公信力,极大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社会的渗透与推广。同时我院还每年专门召开一次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请县人大和县委政法委领导参加,组织新任人民陪审员进行了任职宣誓,选派人民陪审员到州中院和省高院进行培训,极大的提高了人民陪审员的司法荣誉感,激发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热情。

五、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程序不明确。对于哪些案件应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法律无明确的规定。从我院人民陪员参与审理的案件类型来看,主要是案情较为简单的刑事案件和一般性的民商事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民、刑案件和行政案件,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很少。

二是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常与本职工作冲突,参与陪审的案件数量不平衡。法院选任的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陪审员年龄大都在30-50岁之间,大多数人民陪审员是单位的业务骨干和领导,本职工作较为繁忙,而案件的审理有特定的周期要求和程序要求,使得人民陪审员很难保证参与陪审的时间,往往一个案件要联系几个人民陪审员后才能确定。这样也导致人民陪审员之间参与陪审案件数量的不均衡。如有些人民陪审员每年参审案件数近30件,也有部分人民陪审员每年仅参审1——2件案件。

三是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潜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有些人民陪审员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需要,难免出现“陪而不审、审而不定”的现象发生。而且大部分陪审员参加陪审时并没有提前阅卷,对案情掌握不全面,庭审时难以介入,合议庭评议时不能准确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四是人民陪审员经费不足,给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开展造成了必须的影响。

六、今后努力方向

1、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把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领导。同时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提高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认知度,从而为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进一步加强素质培训。

一是组织陪审员观摩庭审,由陪审员观摩法官办案的全过程,学习驾驭庭审、分析案件的潜力;

二是要强化业务培训,用心组织陪审员参加由上级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每年向陪审员发放法律资料,邀请陪审员参加对某些重大、疑难案例的研讨等;

三是注重庭前引导,让人民陪审员了解案件的基本状况或争议焦点,使其在审判过程中发挥出更好的作用。

3、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

一是进一步加强与人民陪审员工作单位的沟通,合理协调好人民陪审员陪审工作和本职工作的关系,尽量减少冲突,为人民陪审员做好陪审工作用心创造条件;

二是扩大陪审案件的范围和数量,加强对一些疑难复杂、群众关注度比较高的案件陪审,进一步提陪审率;

三是加强人民陪审员考核工作,对工作优秀的,充分肯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及时函告其单位;

四是对因违反审判纪律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陪审员的,依法提请人大予以免职。

4、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一是定期向县_会汇报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状况,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主动征求人大代表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意见和推荐;

二是用心争取县委、政府有关部门支持,适当提高人民陪审员误工补贴标准,进一步调动陪审员工作用心性。

陪审员总结 第28篇

1.提高认识,强化意识。《全国_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赋予人民陪审员同法官同等的权利。我认为,这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体现人民当家作主,促进司法公正”是施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宗旨。在工作中,首先从自己做起,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树立在人民群众中公道正派的良好形象,发挥一名人民陪审员在处理案件中桥梁、纽带的作用,减少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误解,减少隔阂,为创造和谐、稳定、繁荣的社会环境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2.正确行使权利,维护法官形象。一方面是严格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以合情、合理、合法为前提条件,撇开感情因素,去掉儿女情长,始终保持冷静科学的态度,从纷繁的言词、实物等证据材料中,去伪存真,抽丝剥茧,对事实作出准确的判断。另方面是正确行使权利。作为陪审员,我能配合审判长工作,开庭前向审判长了解主要案情,征求审判长的意见,服从庭审安排;庭审中做到专心致志,按照分工,适时发问;我既能把握好工作的尺度、角度,又能杜绝陪而不审当陪衬,在具体工作中,能正确对待少数上级、同事、亲友的说情,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努力扮演好自己的角色,真正做到挡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依据自己朴素的正义感作出合乎“公道”、“良心”的判断,正确行使权利,以彰显公平和正义,维护法官形象

3.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我能以积极的姿态,参与到案件的审判中去。一方面与法官密切配合,相互学习,认真听取法官对案件的分析和审理;另一方面在审理、评议、表决案件的过程中敢于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在评议案件时,作为业外人士,我能依照自己的意志判断事实,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并敢于发表自己的独到见解,发挥对法官的制约与监督作用,注意听取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意见,搞好案件的审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