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销售方案(优选3篇)

房地产销售方案 第1篇

【关键词】 房地产开发公司; 土地增值税; 应纳税额; 纳税筹划

土地是一种特殊的商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生产和生活建设用地的需求不断扩大,土地这种相对稀缺的资源,其价值也会自然增值。土地增值税就是对土地价值按其增加额征收的一种税。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土地增值税直接影响其房地产开发的利润,因此应当加以筹划。

一、案例简介

设在某市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普通商品住房进行销售,其开发的可供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面积为5万平方米,当地同类商品住房的市场售价在4 000元至4 400元之间。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商品住房的过程中,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为4 500万元,开发土地与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为7 500万元,开发土地与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为1 00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不能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当地政府规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

二、不同销售价格下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及筹划方案选择

由于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土地增值额,税率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而土地增值额是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与法定扣除项目金额之差,选择税率时的依据是转让房地产所产生的增值额与法定扣除项目金额之比。因此,影响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主要因素是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和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在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供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面积确定的情况下,销售价格直接影响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如何进行商品住房销售定价,是纳税筹划时必须考虑的问题。

(一)不同销售价格时,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及利润的计算

考虑销售价格这一因素时,应在当地市场价格4 000至4 400元之间进行选择。

1.当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为每平方米4 000元时。(1)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4 000×5=20 000(万元)。(2)法定扣除项目金额=4 500+7 500+(4 500+7 500)×10%+20 000×5%×(1+7%+3%)+(4 500+7 500)×20%=16 700(万元)。(3)增值额=20 000-16 700=3 300(万元)。(4)增值额与法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3 300÷16 700=。(5)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0(万元)。(6)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利润=3 300(万元)。

2.当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为每平方米4 200元时。(1)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4 200×5=21 000(万元)。(2)法定扣除项目金额=4 500+7 500+(4 500+7 500)×10%+21 000×5%×(1+7%+3%)+(4 500+7 500)×20%=16 755(万元)。(3)增值额=21 000-16 755=4 245(万元)。(4)增值额与法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4 245÷16 755= %,由于超过20%,所以适用税率为30%。(5)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4 245×30%=1 (万元)。(6)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利润=4 245-

1 (万元)。

3.当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为每平方米4 400元时。(1)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4 400×5=22 000(万元)。(2)法定扣除项目金额=4 500+7 500+(4 500+7 500)×10%+22 000×5%×(1+7%+3%)+(4 500+7 500)×20%=16 810(万元)。(3)增值额=22 000-16 810=

5 190(万元)。(4)增值额与法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5 190÷16 810=,同样适用30%的税率。

(5)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5 190×30%=1 557(万元)。(6)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利润=5 190-1 557=3 633(万元)。

(二)不同销售价格下,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增值税筹划方案的选择

由于价格变动引起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收入的变动以及相关增值额、适用税率等的变动,在不同销售价格下,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及利润的变动如表1所示。

根据表1所列数据,可对不同销售价格下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增值税筹划方案进行选择。

1.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增加了1 000万元,但由于增值额与法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在方案二中为,超过了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临界点20%,而方案一中增值额与法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为,处于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临界点20%以下,两方案比较,方案二中缴纳土地增值税后的利润反而低于方案一。因此,在方案一与方案二的比较中,该房地产公司应选择方案一。

2.方案三与方案一相比,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增加了2 000万元,增值额与法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在方案三中为,同样超过了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临界点20%,但由于方案三的销售价格要高于方案一,因此,方案三中缴纳土地增值税后的利润要高于方案一。但同时应考虑的是,方案三中的销售价格是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在地同类商品房销售价格中的最高价格,若按此价格销售可能会产生销售不畅的问题,从而影响到房地产开发公司资金的回收及利润的实现。方案一由于定价比较适宜,尽管利润要比方案三低,但在综合考虑比较之后,该房地产公司应选择方案一。

三、相同销售价格下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及筹划方案选择

如上所述,销售价格会直接影响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从而影响增值额及其与法定扣除项目金额之比,因此,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时应充分考虑销售价格。但除销售价格外,土地价款、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有关税金及加计扣除等因素的变动,会影响到法定扣除项目金额的变动,进一步影响到增值额与法定扣除项目金额之比。而在影响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变动的这些因素中,土地价款具有一定的刚性,有关税金与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有关,开发费用和加计扣除均与土地价款和开发成本有关,因此,在扣除项目金额中重点应予以考虑的是房地产开发成本。

(一)相同销售价格时,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及利润的计算

上述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的普通商品住宅中,假设销售价格定位在每平方米4 400元相对较高的价格上,则可以通过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用于公共配套设施,以改善商品房居住环境,从而提高开发的商品房吸引力。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变的基础上,通过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增加可按5%的增幅逐步提高。在此为简化计算,只对增幅为10%和20%的情况进行计算,增幅为5%和15%的情况则在表2中列示,具体计算过程不再详述。

1.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增加时。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如上面方案三的计算过程,在此不再详细计算。

2.房地产开发成本增加10%,即750万元时。(1)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4 400×5=22 000(万元)。(2)法定扣除项目金额=4 500+8 250+ (4 500+8 250)×10%+22 000×5%×(1+7%+3%)+(4 500+8 250)×20%=17 785(万元)。(3)增值额=22 000-17 785=

4 215(万元)。(4)增值额与法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4 215÷17 785=,由于超过20%,所以适用税率为30%。(5)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4 215×30%=1 (万元)。(6)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利润=4 215-1

2 (万元)。

3.房地产开发成本增加20%,即增加1 500万元时。(1)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4 400×5=22 000(万元)。(2)法定扣除项目金额=4 500+9 000+

(4 500+9 000)×10%+22 000×5%×(1+7%+3%)+

(4 500+9 000)×20%=18 760(万元)。(3)增值额=

22 000-18 760=3 240(万元)。(4)增值额与法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3 240÷18 760=。(5)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0(万元)。(6)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利润=3 240(万元)。

(二)相同销售价格下,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增值税筹划方案的选择

由于房地产开发成本变动引起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变动以及相关增值额的变动、适用税率等的变动,对相同销售价格下,由于房地产开发成本变动所引起的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及利润的变动如表2所示。

根据表2所列数据,可对相同销售价格下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增值税筹划方案进行选择。

1.方案一与方案二、方案三、方案四相比。随着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逐渐增加,引起法定扣除项目金额的不断增加,增值额与法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由逐步降低为,但其比率均在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临界点20%以上,因此,未能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虽然在方案二、方案三、方案四中,房地产开发公司可运用增加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完善公共配套设施,以改善商品房居住环境,提高开发的商品房的吸引力,以消除方案一中因销售价格高可能产生的销售不畅问题,但与方案一比较,方案二、方案三、方案四中缴纳土地增值税后的利润比方案一低很多,因此,方案二、方案三和方案四并非优先选择方案。

2.方案五与方案三、方案四相比。由于房地产开发成本增加较多,增值额与法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为,降到了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临界点20%以下。方案五由于享受到了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缴纳土地增值税后的利润要高于方案三和方案四,而且方案五有更多增加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可用于提高商品房的性价比,因此优于方案三和方案四。方案五与方案二相比,虽然缴纳土地增值税后的利润要略低于方案二,但同样由于性价比要远高于方案二,因此方案五优于方案二。

3.方案一与方案五相比。在相同的销售价格下,方案一由于上述原因可能会产生销售不畅的问题,从而影响到房地产开发公司资金的回收及利润的实现。方案五由于上述原因,能够解决方案一中存在的问题,有较好的性价比。方案一的增值额与法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为,超过了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临界点20%,但由于方案一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要远低于方案五,因此,方案一中缴纳土地增值税后的利润要高于方案五。但方案五中的增值额与法定扣除项目金额比率低于土地增值税的临界点20%较多,因此应在方案五的基础上寻找更为合理的方案。

为较准确地确定合理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假设其为C,按照增值额与法定扣除项目金额比率计算的方法,可以确立等式{22 000-[(4 500+C)+(4 500+C)×10%+22 000×5%×(1+7%+3%)+(4 500+C)×20%]}÷[(4 500+C)+(4 500+C)×10%+22 000×5%×(1+7%+3%)+(4 500+C)×20%]=20%,通过计算可知C=

8 (万元)。对这一计算结果取整数8 672万元,在房地产开发成本为8 672万元时,转让房地产的利润计算如下:(1)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4 400×5=

22 000(万元)。(2)法定扣除项目金额=4 500+8 672+(4 500+8 672)×10%+22 000×5%×(1+7%+3%)+

(4 500+8 672)×20%=18 (万元)。(3)增值额=

22 000-18 (万元)。(4)增值额与法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3 ÷18 。

(5)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0(万元)。(6)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利润=3 (万元)。具体计算结果如表3所示。

由表3可见,方案六与表2中的五个方案相比,无论是性价比还是缴纳土地增值税后的利润均有较大的优越性,因此是较为合理的方案。

总之,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时,应根据土地增值税适用税率的特点及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重点考虑增值额。通过对影响增值额的各个因素的调整,控制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尽可能享受免税待遇或适用较低税率,从而在税法规定范围内减轻土地增值税税负。

【参考文献】

[1] 伍唯佳.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几个实用方法[J].财会月刊,2014(1):79-80.

[2] 郭小峰,张霞.基于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分析[J].会计之友,2013(29):108-110.

房地产销售方案 第2篇

一、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

(一)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购房人的任何费用。所有商品房项目必须在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所有商品房项目必须以申办预售许可时提交的《销售方案》中的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销售期间调整销售价格的,应重新向原备案机构申报;未经申报备案不得擅自调整销售价格;经报备调整销售价格的,应即时重新公布调整后的房价。

(二)所有商品房项目不得以排号、摇号、入会和发放VIP卡等集中购房人的方式进行预(销)售;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房源紧张的虚假氛围;不得以开盘仪式、售楼部开张、参观展示中心等形式进行集中购房人的活动。

(三)禁止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房,不得进行商品房虚假交易。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不符合房屋权属登记规定的空间,以赠送房间、面积等形式进行广告宣传和促销。

(四)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也不得以企业自留房名义大量囤积房源。

(六)在商品房预(销)售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由项目负责人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严格执行《预售方案》和信息公示制度等方面的书面承诺。

(八)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商品房认购后,非直系亲属间不得更改购房人名字。禁止任何团体和个人以任何形式炒卖房号。对炒卖房号的公职人员,由纪检_门进行查处。

(九)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经纪机构不得销售预购商品房和炒卖期房;不得在过程中赚取差价,或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

二、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信息公示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年7月20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市房字号)要求,在商品房销售现场设立统一、固定的信息公示区域,并严格按照统一格式和相关要求公示预售商品房的成本、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每套住房的价格、面积等信息。

三、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各县(市、区)要在年1月底前,制定本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商品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一)各县(市、区)应在近期组织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物价、工商等部门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巡查,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前要提前介入管理,及时掌握相关信息,防患于未然。

房地产销售方案 第3篇

关键词:房地产 销售 纳税筹划

房地产业开发周期长,业务复杂而且要占用大量的资金。而房地产的销售作为投资者回收成本和获取收益的关键环节,其销售状况直接关系到房地产投资回报率的高低。因此,运用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法,正确处理房地产销售活动中的定价以及销售方式的选取等问题,合理合法地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一、房地产销售中的纳税筹划

(一)努力控制房地产增值率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土地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即:(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税率为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除此之外,该条例还特别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降低房地产销售中的土地增值税负担的关键,就是控制房地产的增值率,在足额计算扣除项目的基础上,特别注意在制定房地产的销售价格时,对处于土地增值税临界点附近的情况,事先一定要进行必要的筹划。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按照现行规定,房地产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从而使土地增值税负担在增值率为20%时出现大幅度跳跃。因此,在待出售的房地产增值率在20%左右时,要求房地产企业更应该高度关注。现举例说明如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打算销售5000平米的商品房,预扣除项目的金额为840万元,现有两种销售方案可以选择,一是按照2000元/平米的价格出售;二是按照2100元/平米的价格出售。如果企业选择了第一个方案,房地产的增值税率为: [(2000×5000-840)÷840],小于20%的起征点,这时企业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企业最后所得的利润为160万元。如果企业选择了第二个方案,所得房地产的增值税率为25%,这时企业就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所交纳土地增选 为63万元,这时该企业所得的利润为147万元,看似企业的销售价格提高了,但相比之下企业的利润却下降了13万元,这时再考虑到营业税的因素,两种方案下所得利润的差别就会更大。

(二)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

以上方案的选择需要企业控制和降低房产销售价格来获得免征点,从而降低土地增值税负担的问题,但是这个方案仅局限于企业降低其销售价格。因此,通过房地产企业研究分析得出,如果房地产企业将自己的销售部门分离出来,并设立为独立核算的房地产销售子公司,这样就能使房地产企业采用较高的价格来进行房地产销售,又能够合理地降低企业的土地增值税负担。

现仍按以上方案为例,假设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计划以2400元/平米的价格出售5000平米的房产,预扣除项目的金额为840万元,这时房地产的增值率为,企业所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08万元,此时,房地产企业还需要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60万元[2400×5000×5%],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万元[60×(7%+3%)],印花税忽略不计,合计缴纳税款174万元,最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的税后净利润为186万元。

而如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这时要将销售部门分离出来,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子公司,如果这时房地产企业将商品房以1800元/平米的价格销售给该销售子公司,这时如果销售公司仍以2400元/平米的价格对外销售,则对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就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利润为60万元,需要缴纳的营业税45万元,城建税及教育附加万元,税后利润为万元;而此时对于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分享出来的销售子公司所实现销售利润为300万元,所需缴纳营业税60万元[2400×5000×5%],城建税及教育附加6万元,其税后净利润为234万元,甲公司和销售子公司共计实现净利润万元,可见,房地产企业在通过设立销售公司比原销售计划多实现净利润万元。

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产销售中,除了可以将自己的销售部门分离出来设立销售子公司外,企业还可以和其他房地产销售公司达成协议进行销售转移来达到好的筹划效果。当然,房地产企业在应用这中方案时还应考虑到纳税筹划的成本,如房地产企业不论是将销售部门分离出来设立独立核算子公司或者是寻求别的房地产销售公司订立协议时都应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考虑纳税筹划的成本。

(三)变房地产销售为投资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而且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后转让股权的行为,不再征收营业税。这种规定为房地产企业开展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如果房地产的购买方是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或公司,则可以考虑先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再向购买方转让股权的房地产销售方式。仍以甲企业为例,甲企业欲出售5000m2的住房给乙企业,如前所述,如果以2400元/m2的价格直接出售,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108万元,缴纳营业税6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万元。而如果甲企业与购买方乙企业达成协议,甲企业先以该房产向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稍后再以1200万元的价格向乙企业转让该股权,则可以合法合理地免除了60万元的营业税和6万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同时,为了调动购买方乙企业参与筹划的积极性,甲企业可以做出一些让步,给予乙企业一定的利益补偿,但是其数额应以甲企业节约的税款66万元为限。

二、结束语

综上所述,纳税筹划的目标不仅仅是降低企业某一税种或者整体的税后负担,还在于提高企业的税后净利润以及企业价值的稳定增长。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房屋销售的纳税筹划时,事先要进行必要的成本收益分析,并注意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进行综合性的考虑,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发挥纳税筹划的作用。当然,在进行房屋销售的房地产税收筹划时,事先要进行必要的成本收益分析,并注意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进行综合性的考虑,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发挥房地产税收筹划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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