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合集3篇)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1篇

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合同虽都属于当事人运用自己掌握的技术知识、信息为另一方当事人的技术问题提供技术服务,但两者还是有区别的:

(一)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方不仅要向委托方传授技术知识和经验,而且还需要为委托方解决特定的某一项技术问题;技术咨询合同顾问方只是为委托方进行决策提供参考性意见和方案,而不具体从事合同所指向的具体科技工作。

(二)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方为委托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应保证质量,并对实施结果承担责任;而技术咨询合同是顾问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向委托方提供参考性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一般并不承担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责任。

(三)技术服务合同一般发生在研究开发成果转让和技术项目实施之后;而技术咨询合同主要发生在研究开发技术成果和技术项目实施之前。

在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若使用受托人的技术资料得到了技术成果,那么其成果属于委托人,反之亦然。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遵从合同约定。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2篇

技术咨询合同的种类:

(一)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合同;

(二)建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或者国内各类经济联合体的经济、技术、法律方面的可行性分析合同;

(三)企业技术改造计划、方案和规划的论证合同;

(四)对新技术、新产品受托评估、鉴定合同;

(五)技术及设备的引进策略、方案以及可行性论证合同;

(六)管理技术咨询和对企业的经营进行论证的合同;

(七)专项技术问题咨询合同;

(八)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规划咨询论证合同;

(九)行业发展规划咨询合同;

(十)新产品开发与市场预测合同;

(十一)技术和产品开发专利检索咨询合同等。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3篇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二十章技术合同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八百七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七十九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第八百八十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第八百八十一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第八百八十三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第八百八十四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八百八十五条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八百八十六条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对受托人正常开展工作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负担。

第八百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