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总结(热门5篇)

失业保险总结 第1篇

20xx年,xx劳动保障事务所在街道班子的领导下,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全体同志团结一心、开拓奋进,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主线,进一步加大促进就业工作力度,积极推进社会保障服务质量,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将新一年计划汇报如下:

(一)承前启后继续推进我辖区就业工作,确保20xx年底街道就业目标考核任务的全面完成。

20xx年就业工作,要紧紧围绕目标责任制要求,从五个方面入手,确保就业工作任务的完成。一是继续强化岗位监督和岗位职责,形成合力促进就业;二是加大岗位开发力度,确保就业推荐到位;三是大力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有效带动就业;四是积极开展技能培训,提升素质助推就业;五是深入开展就业援助帮扶,确保政策兑现到位。在稳步全面推进工作的同时,要将就业援助工作做为今年的工作重点,结合目前我区失业人员就业率较高,但96%以上为政策性就业,推荐上岗率偏低的情况,采取措施提高就业推荐上岗率,力求摆脱过于依赖政策性就业的弊端,避免政策调整对就业率的影响。年筹划一个创业服务中心。具体构思如下:

1、建立创业服务中心,提升辖区就业率

(二)充分发挥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职能,积极做好综治维稳工作

1、实行分类监控,做好日常动态管理

2、充分发挥劳动关系矛盾调解中心作用,提高劳资纠纷化解水平

3、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降低劳资纠纷发生率

失业保险总结 第2篇

近年来,我县失业保险工作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和谐抓经济、稳定促发展目标,以促进就业、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为出发点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局领导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宣传、完善措施,把失业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竭力做好失业保险稽核监督、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一、基本情况概述

近年来,我们在总结历年工作经验、完善各项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工作落实,出台了一系列具体措施,使我县失业保险工作提高到了一个新水平、展现出了新风貌。

(一)参保情况。20xx年,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共计4451人,企业参保3793人,事业单位参保132人,其他526人;20xx年,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共计4362人,企业参保3704人,事业单位参保132人,其他526人,参保情况相对稳定。

(二)征收情况。20xx年,失业保险费共计征缴万元;20xx年,失业保险费共计征缴万元,与上年相比增收。

(三)支出情况。20xx年发放失业保险基金1196人次,共万元,其中失业保险万元,医疗补助金

万元,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万元;20xx年发放失业保险基金867人次,共万元,其中失业保险万元,医疗补助金万元,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万元,其他万元。

(四)“援企稳岗”情况。我局积极响应省市关于“援企稳岗”相关文件精神,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取得了“援企稳岗”工作较好成效。20xx年以来,我县认真执行援企稳岗政策,共认定审批享受政策企业161户,涉及职工4451人,共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援助资金万元。

二、主要经验做法

(一)领导重视

1、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先后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我县失业保险工作;全局职工积极配合,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了申报、申领程序和失业保险征收管理、支付监管程序,实现了失业保险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2、援企稳岗,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积极按照援企稳岗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及时、有针对性的对“援企稳岗”政策精神进行了普及宣传,落实待遇,确保企业职工岗位稳定,使有限的扶持资金发挥出最大的社会效益。

(二)责任明确

1、狠抓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稽核工作,确保我县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落实责任,扎实做好检查整改工作。我局经过仔细的自查,进行了认真整改,按照规定收缴失业保险基金,足额征收失业保险费,并全部进入基金专户。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做到制度完善,“惩防并举”。

2、依法规范管理,强化制度建设。根据《三明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要求和实际工作,查漏补缺,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管,做到征收、发放、稽核管理“三线并进”,形成了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相互协作的工作模式;建立健全了我局失业保险征收、发放和财务稽核制度,以确保失业保险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制度约束”。

(三)部门配合

强化组织协调,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为扎实抓好失业保险各项工作,加强基金征收、支付、内控管理,以及档案建设和“援企稳岗”工作,各中心在局领导班子带领下,积极配合、加强沟通,按照失业保险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分工,细化责任,做到分片包干,主动联系,强化协调,共同完成征管各项工作。

三、今后工作方向

在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下,我局失业保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我们清楚地认识到,我们的工作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离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将以这次督导检查为新的动力,新的起点,思想不松,措施不丢,力度不减,xxx不懈,再接再厉,打好失业保险工作的持久战。

(一)加大工作力度,力争我县失业保险工作更上一个台阶。按照《三明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总体要求,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努力完善管理机制和工作程序,加快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信息化现代化金保工程进程,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加大探索力度,不断创新,积极探索失业保险工作的新思路、新模式。积极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工作,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中的功能和作用。

(三)内部稽核xxx不懈,继续加强制度建设。随着工作的深入推进和当前形式的变化,加强失业保险内部稽核机制建设和失业保险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力度,做到强化责任、惩防并举,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杜绝挤占挪用现象,确保领导和工作人员不违规违法。

失业保险总结 第3篇

一、失业保险费实行分级核定办法

(一)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负责核定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及其所属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失业保险机构)负责核定本辖区内下列企业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1.区、县属各类企业;

2.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所属各类企业;

3.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及其所属各类企业;

4.外省市在京各类企业及驻京办事机构所属各类企业;

5.各类民办企业;

6.招用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

7.其他各类企业;

8.区、县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本区、县辖区内中央在京、外省市在京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三)街道(镇)劳动部门负责核定辖区内下列企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1.街道(镇)属各类企业;

2.招用工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雇佣城镇职工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失业保险费核定依据

(一)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当年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以本单位上报给国家统计部门的上一年度《劳动情况》统计表中的全年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核定并收缴;招用工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当年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按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年人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核定并收缴;没有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各类企业,按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人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核定并收缴。

(二)核定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当年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按本单位上报给国家统计部门的上一年度《劳动情况》统计表中的职工年末人数(扣除招用的农村劳动力人数)计缴;没有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各类企业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职工个人当年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按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职工实际人数计缴。

三、失业保险费核定方式

(一)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所属各类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局、总公司(企业集团)按系统集中核定的方式核定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

(二)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和街道(镇)劳动部门对本办法第一条(二)款(三)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实行按系统集中核定和单个单位逐一核定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应缴纳失业保险费数额。

四、失业保险费核定时间

(一)全市失业保险费核定审核工作每年4月1日至5月15日集中进行,各用人单位要按本办法第一条规定,按时分别到市社保中心、区、县失业保险机构、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失业保险费核定审核手续。

(二)按系统或按单个单位逐一进行核定的用人单位须在每年4月1日前完成本系统所属各类企业或本单位当年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核定准备工作。

五、用人单位进行失业保险费核定审核工作时须提供的材料

(一)实行按系统集中核定方式进行核定的:

1.所属各类企业的《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缴纳证》(以下简称《失业保险费缴纳证》);

2.《北京市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失业保险费核定明细表》;

3.《北京市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失业保险费核定汇总表》;

4.上报国家统计部门的上一年度《劳动情况》统计表(年报表、表号104)。

(二)实行单个单位逐一核定方式进行核定的:

1.《失业保险费缴纳证》;

2.《北京市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失业保险费核定表》;

3.《北京市城镇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此表由没有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各类企业及招用工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填报,样表(略);

4.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工簿》;

5.上报国家统计部门的上一年度《劳动情况》统计表(年报表,表号104)。

(三)首次进行失业保险费核定的用人单位,除携带以上有关材料和证明外,还须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和单位行政介绍信,履行核定手续后,发给《失业保险费缴纳证》。

六、失业保险费核定变更

每年全市失业保险费集中核定工作结束后,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到市社保中心或区、县失业保险机构、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失业保险费核定变更手续:

1.用人单位按季度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与年度核定的数额发生变动时,须持《失业保险费缴纳证》和上季度劳动工资报表办理失业保险费核增或核减手续。

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用人单位破产、关闭、被解散(撤消)、被兼(合)并后,自破产、关闭、被解散(撤消)、被兼(合)并之日起10日内,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须持有关法律文书、批件、证明和《失业保险费缴纳证》办理失业保险费核减手续。

3.兼(合)并企业,自兼(合)并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批件、证明和《失业保险费缴纳证》及劳动工资报表,办理失业保险费核增手续。

4.分立企业,自企业分立之日起10日内,持有关批件、证明和《失业保险费缴纳证》及劳动工资报表办理失业保险费调整手续。

5.新建企业从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保险费核定手续。

实行按系统集中核定失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发生上述情况,由企业主管部门按上述规定负责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七、市社保中心、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和街道(镇)劳动部门及按系统集中核定失业保险费的主管部门均无权减免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擅自减免的批准单位和责任人,均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行为,市、区、县劳动局责令其如数追缴减免的失业保险费,并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失业保险总结 第4篇

今年以来,我县失业保险工作在县局及市处的正确领导下,紧密围绕市处下发的《xx年年失业保险工作要点》精神,以市处下达的xx年年度工作任务为目标,创新工作机制,多措并举,全力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确保我县失业保险工作迈上新台阶。下面将我县今年失业保险扩面、稽核和统计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主要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一)

创新机制、多措并举,全力推进失业保险扩面工作。

加强协调,建立扩面联动机制。

为拓展费源,确保完成市处下达的扩面任务,我所分别从县工商局、县_提取了全县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及私营企业信息资料。归类排查,建立了应参保单位台帐、切实掌握了我县各类型单位详实资料,并建立了企事业单位台帐。为扩面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们与工商、地税、劳动监察、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机构等部门密切联系,建立了齐抓共管的良好机制。一是与工商、地税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信息对比,摸清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名单,确定扩面重点对象。二是多次与地税、劳动监察、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联合行动,深入到企事业单位内部向企事业单位负责人面对面宣讲参加失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并详细了解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情况,要求其限期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申报缴费。 (二)、把握重点,强化稽核工作,确保失业保险费应收尽收。 (三)、着力加强失业保险统计工作

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统计法》,科学有效的开展我所统计工作,保障各项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各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按时准确的报送统计报表并做好统计分析,确保统计资料的完整。

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失业保险的社会认知度不高,部分单位和职工对失业保险没有足够的认识,缺乏参保主动性。

企业用工极不规范,没有鉴定劳动合同关系。人员流动性大,很难形成固定的用工模式。企业管理也不规范,缺乏健全的管理体制。增加了私营企业扩面的难度,即使参保对于今后的跟踪管理服务也是一个难题。

事业单位参保不能足额缴费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三、下步打算

加大稽核力度,确保完成市处下达的稽核任务。

失业保险总结 第5篇

【关键词】失业 失业保险 社会保障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自1986年《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公布开始到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的颁布以来,为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各方面改革的深入,现有失业保险制度越来越“重生活保障,轻就业促进”。我国失业问题逐步显性化,并趋于严重。从宏观背景原因分析,是以市场化社会化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结构转型的必然结果。

(1)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国家直接干预转为间接调控经济,企业自主用工,由市场经济规律配置劳动力资源,这样,国企中存在的大量冗员只能通过留职停薪、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等形式流入市场,往往这些人又没有真正的技能,所以很难在社会上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

(2)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转变以及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城镇化的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向城镇非农业经济部门转移,形成愈来愈猛的民工潮。由于农村剩余劳动力价格低廉、具有市场竞争力,挤占了本来属于城镇人口的一批劳动岗位,间接加重了城镇的就业压力。

(3)以国企为重点的所有制改革,带来了所有制结构的变化。由于公有制经济保留较多的隐利和保障,以及人们就业观念尚未彻底改变,绝大多数人员更偏向去公有制企业,而提供大量就业机会的非公有制经济却找不到足够的从业人员,形成了一种结构性失业。

(4)我国人口基数大,劳动年龄人口比重大,自然就业压力比较大。失业人口的年龄比较表明,缺乏工作经验初次求职的年轻人的失业率最高。当然失业类型是多重性的。结构性失业、总量性失业、周期性失业表明,我国在21世纪的前数十年,仍将面临巨大的失业压力。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现存的主要问题

事实上,一定程度的失业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避免的正常现象,合理的失业率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但过量的失业人口长期存在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失业对个人来说是一出悲剧,对社区来说是造成紊乱和紧张的一个原因,对社会整体来说,则是生产资源的一种浪费”。因此长期以来,各国都积极采取措施降低失业率,并制定各种社会保障制度来保障失业者及其家庭的生活。在失业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是失业保险制度。中国特色的失业保险制度,即“生活保障型”的失业保障制度,其就业导向功能明显不足、甚至严重缺失,难以适应我国劳动力市场不断攀高的失业人口压力。

(一)制度设计“重救济、轻培训”,缺乏促进再就业功能实施的政策和措施规定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伊始,就明确了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同时并重的制度方向。然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失业保险条例》仅对失业金的来源,领取失业金的资格、待遇标准、给付期限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而对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本没有具体的指导意见,完全由各地失业经办机构自主安排,表现出极大的随意性和地区差异性,影响了失业保险制度在实践中运作的效果。

失业保险金主要用于发放的失业保险金,每年用于就业方面的投入仅占总支出的10%左右,且主要集中于上海、北京等地,而多数地方投入比例不到10%,甚至不足5%。失业保险“保生活”功能对资金的过度占用,必然影响到其促进就业再就业功能,结果是既无足够的资金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又缺乏足够的培训投入帮助失业者尽快就业,重返劳动力市场。

(二)现有失业保险制度保障覆盖面过窄

过低的参保范围既限制了多种用工形式的协调发展,又有违于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失业保险条列》的制度设计是将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一一覆盖,但在制度实施中非国有企业就业、非正规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劳动者并没有被涵盖,这些人成为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失业风险最大的群体。比如,非公经济组织客观上由于经济发展缓慢,规模较小,效益较差,没有能力参保。主观上民营企业法人认为参保缴费,使企业成本增加,利益驱使民营企业法人及私营企业户认识不到社会保险是xxx利民的事。这样大量存在于私营企业的职工就成了失业保险的“编外人员”。

而同样的就业却不能实现同等保障,很多就业人员就拼命寻找去提供失业保险的国有企业工作的机会。从长远看,不仅不利于多种就业形式的发展,更会制约整个社会就业结构的改善和就业总量的提高。如何适应就业形式的变化做到“应保尽保”,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尽快将其纳入到制度安排中来,是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面临的一大重要而紧迫的问题。

(三)现有失业保险制度缺乏对失业者积极就业的经济激励

我国规定,失业保险金最长可以给付24个月,这样会削弱失业者失业后积极寻找工作的动机,延长职业搜寻时间,使社会面临更大的失业压力和更高的失业率;对失业者的认定标准较单一、模糊,只要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登记的失业人员,无论其本身的收入和隐性就业状况如何,都可以领到失业保险金。既没有适当的等待期去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核,也没有与参加培训、接受介绍工作等积极促进就业的要求相联系,显然不利于促进失业者积极求职。

(四)缴费标准过高以及无差别的缴费费率不利于增加就业

2003年,全国失业保险实际到位率不足60%,这主要由于国有企业欠费严重,非国有企业参保不足。

国有企业欠费严重分为两种情况:部分效益较差的国企,亏损严重,无力负担2%的缴费比率;效益好的企业又由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参保。因为失业保险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缴费者个人未必会成为直接的收益人,权利与义务的非对称性使得这些企业的参保热情不高。过低的失业保险金甚至不足以弥补其缴费,所以即使有能力参保的企业也是想法设法逃避缴费。

非国有企业不愿参保主要是因为,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是按正规部门特点设计的,很难适应收入低、就业不稳定的非正规部门和非国有企业的就业形式,所以非国有企业既缺乏热情亦缺乏信心,参保积极性不高。

(五)系统管理漏洞多

1.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使得“隐性就业”问题严重,隐性就业问题使得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缺乏效率与公平。

2.保险基金的管理也存在混乱。失业保险基金由各地自己组织,没有一个总的管理机构,造成各部门各自为政互相推诿,统筹程度不高。

3.失业保险的管理涉及到劳动、人事、卫生、财政、银行、商业保险、审计、司法、教育、工会、妇联等许多部门,各部门所处地位不同,认识也很难达成一致,难于统一规划和协调。同时,费用征缴机构不统一,有的地方实行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征缴,有的由税务部门代缴。这些因素的存在影响了失业保险制度的运行效率。

二、强化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功能的建议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是一个渐进完善的过程,要增强其促进再就业功能,必须从治理失业,完善失业保险体系,需求管理三方面来入手。

(一)治理失业

1.控制和减少劳动力供给,如控制人口增长,延缓新增劳动力初次就业的时间,提前退休,提高劳动力素质和家庭抚养能力,从而降低劳动力参与率。

2.调整劳动力的供求结构,如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产业结构、区域经济结构、所有制结构、技术结构的调整,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机制,减少结构性失业和摩擦性失业。

3.保持经济快速增长,增加对劳动力的总需求,如采取积极的经济政策,刺激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允许多种形式的不充分就业的存在,鼓励和支持失业者创业,实行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工资。

积极失业治理制度的目标是实现充分就业,这在源头上增强了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能力,间接降低了对失业保险基金的需求压力。

(二)失业保险体系

从失业保险体系本身考虑,应当从供给与需求两方面着手,双管齐下,增加失业保险资金的有效供给,适度控制,合理满足对失业保险资金的有效需求。

从供给管理方面看,具体思路是:

1.扩大资金来源,拓宽筹资渠道。目前主要是向企业征收,个人缴费意识差,可以推行个人缴费失业保险制度,从长远看,还可以尝试建立失业保险投资基金。

2.提高统筹层次,发挥调剂功能。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还是由各地来收取的,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将县级统筹提高到地级市统筹层次,进一步提高到省级层次,最终由中央部门进行统一管理。由于失业群体分布的地域性,以致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和xxx平不一,提高统筹层次,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调剂金缴纳比例,将盈余地区基金调剂到亏损地区。

3.强化征缴手段,确保资金到位。国企和非公制企业都极力逃避缴纳失业保险金,可以将失业保险费的征缴纳入财政审计、劳动监督、工商管理和年检等监督管理环节,尽可能与税收征管环节统一起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拒缴、拖欠和少缴失业保险金的单位和个人。从长远看,要设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税,以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筹集的权威性、义务性。

4.适当提高费率,实现部分积累。目前我国采取的是现收现付的筹资方式,根据预测分析,我国失业压力将长期存在,对失业保险资金的需求会进一步增大。现有的现收现付制根本无法积聚足够的资金来满足将来的支出。

(三)从需求管理方面看,有限度、有步骤地增加需求,合理满足有效需求

1.扩大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布的《国际劳工条约》规定,失业保险适用于所有工薪阶层。根据中国目前的具体情况,应当逐步将下岗职工、乡镇企业职工、城市外来民工、未曾就业的失业者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直至最后将农业中的劳动者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全国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因此,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应进一步在提供和改善再就业服务条件方面加大投入。

2.规范资格条件,完善失业登记和失业统计体系

按国际通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处于劳动年龄,非自愿性失业,失业前有一定时期的连续工作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及时申请失业登记,在领取失业保险基金前设定一个失业等待期。我国《失业保险条例》也作了类似规定,但还不够完善。因此,应当在失业登记的资格条件、程序办法,失业统计的方式和指标等方面,加强研究,补充完善。

3.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促进隐性就业显性化

隐性就业有缓解失业压力,适应市场竞争的过渡,但长期存在下去,不利于企业改革的深化和市场就业机制的完善,也有悖于公平原则。政府应当承认和允许隐性就业的现实合理性,在确保职工权益的基础上,解除下岗职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固定和保护其与新单位的劳动关系。同时对于隐瞒隐性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行为予以依法查处。

总之,兼顾失业保险基金的供给管理和需求管理,有利于失业保险基金的供求平衡,保证失业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结构转型为宏观背景,具体分析我国失业情况以及造成我国失业保险成为“重生活保障,轻就业促进”制度的原因,从而从供求管理的角度寻求思路与对策,对改革和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都有着极为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刘玮.浅论我国失业保险的就业导向. 西安财经学院学报[J].2005,(1) .

[2]_劳科所课题组.政策调整:适应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中国劳动[J]. 2005 ,(11) .

[3]温海红.陕西失业保险运行机制理论分析与政策目标思考[J].就业与社会保障, 2004 , (9) .

[4]马永堂.比较研究: 完善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J].中国劳动,2006,(1) .

[5]xxx,xxx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

[6]张传玲.谈失业保险制度改革[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6 ,6 (63).

[7]xxx浅谈我国失业保险现存的问题及对策[J].农业经济2006,10 (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