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艺人包装合同(推荐9篇)

独家艺人包装合同 第1篇

甲方:

地址:

乙方:

身份证/护照号码: (复印件见附件)

住所:

手机:

电子邮箱:

紧急联系人姓名:

紧急联系人住所:

紧急联系人电话:

紧急联系人电子邮箱:

鉴于乙方的演艺才能,表演才能和欲求演艺界发展的需要,鉴于甲方的专业、权威经纪资源和对乙方的认可,为了更有效地保证乙方在演艺界的发展,维护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作为乙方全世界娱乐业范围内的独家经纪人等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合作内容、范围及方式:

若甲方为乙方创造的工作机会及各方面相关综合收入于任一季度达到税前叁万柒仟伍佰元(¥)或以上,则乙方需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合作范围及合作内容。如未达到上述金额,则不限定乙方所从事除水上运动及水上娱乐产业之外的工作范围及方式。

1、乙方委托甲方担任其全世界范围内娱乐业的独家经纪管理人,该经纪管理人具有独家排他性,即乙方为甲方旗下独家签约艺人,甲方全权管理和代理乙方在娱乐业的发展事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与任何第三方进行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任何(无论商业或公益类)合作;亦不得委托、聘请任何第三方进行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任何(无论商业或公益类)合作。

2、乙方委托甲方的独家经纪管理事项范围为:乙方参与的全世界娱乐业相关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演艺活动(以下统称为“演艺活动”):

1)电影、电视、微电影等任何影视类;

2)演唱、演唱会、音乐会、戏剧、舞台剧、话剧等任何与声乐影响相关之演艺活动;

3)任何图文肖像、影像及产品形象;

4)任何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电视、任何平面、肖像)的广告、代言、剪彩及其他商务类活动;

独家艺人包装合同 第2篇

出国时必须得到公司许可;怀孕、堕胎等不可隐瞒;谈恋爱前需申报备案;家庭成员是否有人负债或有丑闻必须上报……以上这些“奴隶合约”,曾伴随着近些年韩国艺人频频发生的解约、自杀事件,为世人所关注。自缢身亡的女星张紫妍,遗书中那句“我只是一个软弱的新人演员,好想脱离现在这种痛苦的生活”,更是让人唏嘘感慨韩国演艺圈的黑暗。

而近日发生的 “韩国广播公司KBS无故取消参演者演出安排”的事件,不仅让韩国娱乐圈再起波澜,抗议者甚至将娱乐产业的黑幕,上升至国家权力、文化权力的层面,以致韩国国内外声讨之声不断。

“让韩国人在世界面前丢足了面子”

究竟是何原因让作为韩国三大电视台之一并被认为“最具权威”的KBS在演出前仅4天做出“无故取消参演者演出安排”的“仓促的、不合常理的”决定?又是为什么,“看似普通的”电视台节目调整会将KBS推上风口浪尖?

这一切,要从4年前说起。2007年,瑞士“世界新7大奇迹”基金会(N7W)启动“世界新7大自然景观”评选。韩国济州岛经多轮角逐,从最初来自220多个国家的441处自然景观中脱颖而出,与其他27处景观一起名列最终候选,角逐将于2011年11月11日产生的“世界新7大自然景观”称号。因终轮评选将由来自世界各地民众投票产生,候选地的知名度和“人气”至关重要。济州岛虽得到基金会专家团肯定,但与科罗拉多大峡谷、亚马逊平原、死海、中国台北玉山等相比,其知名度占绝对劣势。

正是如此,今年4月26日,韩国济州岛厅(济州岛地方政府)委任三人演唱组合JYJ(金在中、朴有天、金俊秀)为济州岛 “世界新7大自然景观竞选”的官方宣传大使,希望借JYJ在韩国内和海外“韩流”粉丝中的知名度和号召力,提升济州岛竞争优势。

借助JYJ的人气,济州岛的选票以惊人的速度递增。KBS济州岛放送局更是将定于7月20日举行的“济州岛七大景观祈愿特辑直播节目”设定为宣传大使的正式受封仪式。在KBS发给JYJ现所属经纪公司Cjes并明确表示“已确认”的演出顺序表中,JYJ被安排演唱两首歌曲,并将当场接受“宣传大使”证书。

然而,就在活动开始前仅四天,7月16日,Cjes娱乐公司接到济州岛厅通知:KBS济州岛放送局单方面宣布取消JYJ演出安排,理由是“JYJ如果参演的话,整个活动都可能无法举行”。

娱乐经纪公司何以影响电视台?

此次停演事件为何会激起JYJ支持者和韩国部分民众的强烈反弹?这不得不提2009年在韩国发生的一起演艺合约纠纷官司。

2009年,作为以80万这一数字取代猫王获“官方注册歌迷最多”吉尼斯世界纪录的韩国5人男子组合东方神起正处在事业的巅峰期。然而就在事业如日中天的时期,东方神起3名成员金在中、朴有天、金俊秀于当年7月31日在“13年经纪合约未到期”的前提下毅然离开其经纪公司韩国SM娱乐,并以“违反公平交易”为理由将老东家一纸诉状告上法庭。金在中等3人表示:作为艺人,期限为13年的专属合同其实就相当于终身合同;在合同期限内,SM娱乐在唱片收入分配等方面没有给予合理待遇。

据韩国《朝鲜日报》2009年10月27日报道:针对原告金在中等三名成员的诉讼请求,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下达了初步判决,认为“被告SM娱乐利用自身的优越地位行使不正当的支配权,带给原告过大的压力和过度的牵制,侵犯了原告的经济自由和基本权利。13年的期限大大超过了合理年限,在最终判决中被判无效的可能性很高,因此在判决下达前,SM娱乐不得以任何理由及手段干涉和妨碍金在中等三名成员的个人演艺活动。”

虽然首尔地方法院判决书规定“原告金在中等3人的演艺活动受法律保护”,但与此相违背的情况从2010年5月金在中等3人以JYJ名义成立新组合后就接连不断发生:几乎无法在韩国三大电视台KBS、MBC(韩国文化广播公司)、SBS(首尔放送系统)所有节目上露面;无法在主流媒体做唱片、演唱会等宣传;更匪夷所思的是,像此次济州岛演出取消事件一样,几乎所有演出邀请都是在邻近演出日期时被取消。理由分别为“诉讼结束前不能露面”“未出专辑前不得参加音乐节目”等,五花八门。

负责JYJ媒体宣传工作的韩国著名公关公司Prain负责人李在恩部长7月20日接受了韩国Radio 21电台访问。她提到:在Cjes和Prain接到KBS给JYJ的出演邀请时,曾向KBS明确表示过:由于曾多次出现电视台在“外部压力”下取消JYJ演出的情况,对三名成员和公司伤害很大,所以“如果不敢担保JYJ的出演,请不要决定邀请”。对此KBS表示“绝不会发生”,理由是“这次节目是宣扬济州岛的特别节目,而且JYJ是宣传大使,还会有什么问题?”但KBS最终还是重蹈覆辙。

类似情况数次发生后,人们发现,JYJ的“被封杀”总能与SM娱乐扯上关系。

SM娱乐公司是韩国最大也最富争议的娱乐公司,1995年成立至今称霸韩国娱乐圈十几年。在一切“收视率说了算”的韩国电视广播行业,能否请到当红艺人是娱乐节目成功与否的关键。SM掌控了目前韩国最火的偶像明星,无形中对电视台形成牵制,电视台为能请到艺人而不敢得罪SM,而对于艺人而言,得罪SM无异于断送演艺生命。所以JYJ三人的“公然反叛”被很多媒体描述成是“勇敢尝试改变韩国娱乐圈现状”,马来西亚报纸更称赞其是“年轻、顽强的象征”。

济州岛演出被取消后,7月16日晚,JYJ成员金在中在推特上留言说:“如果宣传韩国自然景观也存在阻碍的话,那么即使是我自己一个人,也要宣传下去。”并将个人推特头像改为了济州岛风景照片。韩国Oh My News专栏作家白灿洪在其推特上评论说“JYJ事件是看出韩国演艺界实况的最佳例子”。而以致力于人权和韩国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律师朴昌浩则在推特上讽刺说“(韩国)真是个奇怪的国家,参与暴力的艺人可以出演电视节目;为了社会弱者而努力,拒绝奴隶合同的艺人不能出演电视节目。无论法律还是道德上都没有问题的艺人,却受国家权力和文化权力的压迫,被取消演出。这意味着国家正在非正常化运作中。屈服于权力的电视台应该彻底省悟”――字字句句,直指KBS和SM。

寒流中的一束阳光

值得关注的是,有业内人士指出,SM娱乐之所以对JYJ“揪住不放”其实另有原因。金在中等三人在离开SM后与现东家Cjes签约,其合约形式完全颠覆韩国娱乐圈固有模式。JYJ在工作选择、音乐创作、日程安排和未来发展上有很大自,比起“专属合约”,更像是“合作关系”或“服务与被服务关系”,这被认为是将美国娱乐行业的“娱乐经纪模式”引入韩国。如果JYJ能走下去,意味着将有更多的年轻艺人效仿,那么对韩国各大娱乐公司无疑会是“巨大威胁”。所以,SM对JYJ的打压更大程度上是“杀鸡儆猴”。

不知是否迫于国内外民众的一片愤慨之声,当韩国娱乐圈因KBS单方毁约再遇“寒流”时,忽然,又有一束阳光照了进来。

独家艺人包装合同 第3篇

娱乐圈从来不缺乏热点话题,但能够持续成为热点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由于广大观众耳熟能详的一批导演、演员、歌手因涉毒、涉嫖被公安机关查处,2014年9月,广电总局出台了“禁劣令”政策,不仅使“劣迹艺人”因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被封杀的代价,其参演的影视作品也遭到了封杀。本来作为临时性的“禁劣令”政策,随着一批“劣迹艺人”小惩大诫,可能也就和一系列娱乐事件一样,成为过去时。但是,今年以来,因涉毒被抓的艺人屡见不鲜,甚至有传闻称广电总局或将升级“禁劣令”,劣迹艺人将遭到终身禁演的处罚。于是,如何防火防盗防“劣迹”艺人,从一个行政管理上的问题成了娱乐法上颇值得探讨的新兴课题。各种报道中也出现了制片方要求演员签署道德条款、片酬分期支付、像体育运动员一样实行体检等等“奇葩”规定,不难看出制片方为了规避风险也是蛮拼的。但是,广电总局下的“猛药”的副作用到底由谁买单?制片方订立的中国特色的合同条款效果如何?可能还需要市场的进一步检验。

一、广电总局的一记“猛药”

这样看来,某些艺人可以说被全方位无限期地“封杀”了,如果真如传言所称,广电总局要给“暂停播出”加上一个期限,那可能会是永远。当然这样的政策对于影视节目的制作方和投资方而言,真的是一人犯错,株连九族,使用“劣迹艺人”的代价有点大。难怪乎各制作单位和剧组要尽其所能控制风险,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都得用上。

二、新鲜出炉的“对策”

电视剧《奶爸当家》作为一部原本卡司不算大的剧并不起眼,但这部剧的两个男演员最近在微博上晒出一张“尿检单”,演员刘冠翔称,“拍戏十五年,这样的事情还是第一次遇到。”《奶爸当家》也可能成为第一家使出“进组先验尿”的剧组。这部剧的制片方更称其演员进组先签“验尿”约,再谈片酬,保证拍摄和播出期间不吸毒不惹事,否则,“赔双倍片酬”伺候。姑且不论这是否是剧组的炒作手法,但是可以体现制片方力求自保的心态。毕竟多数投资方都会与制片方在合同中约定,所有审查和上映的风险都由制片方承担,制片方也就成为夹在投资方和艺人之间的主要责任人。

这样的规定和合同条款只要是在制片方和演员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订立的,又没有违背民法的公序良俗,其实是属于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事儿。可是这样的规定是否真的就让制片方安枕无忧了呢?我们可以来看一下《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样看来,当“劣迹艺人”真的影响到影视剧的上映和播出,考虑到制片方作为原告需要承担损失的举证责任,到时能否真的获得双倍赔偿还是未知数,尤其是对于电影而言,谁都无法预见票房的收入。而且,在实践中,大部分制片方对处理相应问题都还没有经验,之前签订的合同中对相应问题要么没有规定,要么就是一笔带过,发生了这样的突况下,制片方更多采取的方式是与艺人的经纪公司协商解决,而不是直接通过诉讼等方式追究损害赔偿。比如,有报道称柯震东一共有19个代言及广告,并接了不少商演,但因吸毒事件,可能会面临违约赔偿及损失超过10个以上商演,但目前还尚未从公开渠道听说相关诉讼,可见双方都希望低调处理相关事宜。

进组之前先体检等规定难免具有中国特色,我们不妨来看看国外的演员合同是怎么对艺人的劣迹进行规定的。比如一份国外典型的演员合同中会约定:“艺人在任何时候均应以适当的方式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应做出任何可能损害制片公司声誉和影视剧作品声誉的行为;如果艺人在表演过程中不诚实,实施不端行为或故意过失,参与某些犯罪或违法行为,被宣告有犯罪行为,除非制片公司根据自行判断认为该犯罪行为不会影响艺人良好的形象或影响艺人演出,制片公司以立即生效的书面通知的方式可随时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艺人经纪公司应向制片公司退还获得的报酬,而且经纪公司应进一步对制片公司所有损失、损害、成本和费用承担责任。”

三、封杀劣迹艺人并非独广电总局一家

如果只是从合同条款来看,国外的制片方似乎对艺人的行为没有太多的严厉处罚,顶多就是退还报酬、赔偿损失而已。但封杀“劣迹艺人”并非中国特色,为了肃清行业风气,影视娱乐产业发达的美国、日本、韩国等也各有狠招,不过更多的是通过市场、行业协会和制片方本身行为来制约的。比如,在韩国,一旦艺人涉毒,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还将面临来自韩国演艺界行业协会和电视台的封杀压力,这直接影响到了涉毒艺人的星途。在日本,对吸毒明星一向是采用严惩做法,酒井法子被曝吸毒后,在日本名誉扫地,不仅被公司开除,给所代言厂商的赔偿都得用自家的房产来抵,她几次策划复出,但都遭到观众强烈抗拒。在美国,虽然媒体对于吸毒明星一般的态度都是激进的,明星一旦被曝出吸毒丑闻,不仅名誉扫地,而且也会影响商业活动。美剧《好汉两个半》中的主演查理・辛,不但跟执行制作人吵架,更因进戒毒所而导致剧集拍摄暂停,华纳兄弟公司最终以“道德沦丧”为由,将其开除。但是,“失业”后的他反倒更受粉丝的爱戴,而且不少商家和同行也看中他的剩余价值,向他伸出“橄榄枝”。

由此可见,国外的“封杀”更多的是针对艺人本身,而非“封杀”艺人的作品。因此,制片方或投资方的损失都是可控的,其中包括了支付的报酬以及其他一些费用,虽然影视剧上映后可能会受到一些抵制,对于制片方而言或投资方而言难免殃及池鱼,但是至少不会太过被动。

四、如何“避雷”成了制片方新课题

独家艺人包装合同 第4篇

乙方:

身份证号:住址:

鉴于:

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经营的影视文化传媒公司;乙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演艺经纪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的娱乐资源和专业操作管理经验。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互利的原则,根据《_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誓言共同信守。

一、合作内容

1、甲方聘请乙方为甲方经纪人,乙方为甲方推荐艺人,促使艺人与甲方签订《演艺经纪合同》。

2、乙方有权甲方所有艺人在全球范围内的演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影视剧演出、舞台演出、主持、歌唱、唱片、广告代言、商业活动等领域内的演艺活动和业务的策划、联络、谈判、签约、履约等事宜,并有权获取报酬。

二、合作期限

自__年__月日起至__年_月__日止,为期_年,自签约后立即生效。合同期满,如双方均有意续签,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发出书面通知。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开展业务活动的支持。乙方因开展甲方艺人活动的相关费用(如活动经费、交通费、通讯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相关证明资料,配合乙方完成与第三方的洽谈等活动。

3、甲方有权代表甲方艺人与乙方所联络的第三方进行洽谈、签约等事宜,并有权就演出内容、演出形式、演出时间及演出酬劳等内容提出建议。

4、甲方有权监督指导乙方工作,协助乙方完成所定任务指标。

5、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酬金,若甲方不按时支付的,乙方自发出书面的支付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获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采取诉讼方式解决酬金纠纷。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保证遵守_的现行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工作管理制度,保证不实施、吸毒、打架斗殴、酗酒及其他违公序良俗和其他有可能间接影响甲方声誉及形象的行为。

2、乙方保证以自由身份与甲方签订该协议,若因此与第三方产生任何纠纷,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3、乙方有义务为甲方引进艺人,并促使双方签订《演艺经纪合同》;乙方有义务协调甲方与其所推荐艺人之间的关系。

4、乙方有权甲方所签署艺人在全球范围内的演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影视剧演出、舞台演出、主持、歌唱、唱片、广告代言、商业活动等领域内的演艺活动和业务的策划、联络、谈判、管理等事宜,并有权获取报酬,因此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由乙方自行负担。

5、乙方为甲方艺人所联络的演艺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并且不应以任何方式要求艺人从事违背法律、法规和违背公认社会道德的事宜。

6、乙方在各种媒体及所有公开场合,必须竭力维护甲方及甲方艺人的良好形象,不得有诋毁、诽谤等现象。

7、乙方在甲方艺人的演艺活动中,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及其他任何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与甲方无涉。

8、乙方保证不以个人身份收取由乙方的甲方艺人的演艺收入,若发生此类情况,甲方有权以各种方式追回费,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乙方保证其一年内经纪业务总额度不低于50万元。

五、甲乙双方收益的分配

1、业务提成政策:(业务总额按照艺人演艺合同标的额计算)

a.若乙方所甲方艺人演艺活动一年内业务总额低于50万元,则不享有获取佣金的权利。

b.若乙方所甲方艺人演艺活动一年业务总额达到100万元,则甲方将净利润的15%作为佣金支付给乙方;

c.若乙方所甲方艺人演艺活动一年业务总额达到100万元至200万元,则甲方将净利润的20%作为佣金支付给乙方;

d.若乙方所甲方艺人演艺活动一年业务总额达到200万元至300万元,则甲方将净利润的25%作为佣金支付给乙方。

e.若乙方所甲方艺人演艺活动一年业务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则甲方将净利润的30%作为佣金支付给乙方。

2、本条第1款所述净利润是指乙方所甲方艺人演艺活动每年的业务总额减去应付艺人酬金及甲方应负担的税费后的余额。

3、甲方将在每年最后一日前30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佣金按乙方指定付款方式予以支付。

六、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有违约,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报酬,每逾期一日,应按所欠酬金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对外联络的演艺活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私自与该第三方签订合作协议,将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按合约费用的十倍向甲方赔偿。

3、乙方保证不以个人身份收取由乙方的甲方艺人的演出收入,若发生此类情况,甲方有权以各种方式追回费,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所涉金额五倍的违约金。

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如因乙方原因使得不能继续为甲方提供服务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变更时应采取书面形式。

3、任何一方有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非违约方有权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八、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

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上述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终止而解除。

九、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一方不能合理控制、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也无法避免,并于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包括并不限于自然灾害以及战争、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2、主张不可抗力一方有义务在最短的时间内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迟延履行的书面材料,并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友好协商如何执行本合同,待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如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人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或迟延履行合同,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处理

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本着合同订立目的和文本原义按照_法律法规进行。双方于合同执行期间均应严格遵守合同规定事项,如有任何法律纠纷,双方同意向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讼。

十一、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_法律法规执行,双方也可就未尽事宜达成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均为打印页,手写无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系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而签订的,故乙方已经对合同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的含义以及法律后果充分理解,并且已经经过甲方的讲解再无异议。

4、乙方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本协议附件。

甲方:乙方:

代表人(签字):

2013年月日 2013年月日

独家艺人包装合同 第5篇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娱乐文化产业得到空前发展,然而在娱乐产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一些问题也随之显现出来。演员和经纪公司之间的演艺经纪合同纠纷频频发生,解约事件称出不穷。笔者通过对演艺经纪合同纠纷不断的根源分析,提出了演艺经纪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演艺经纪合同纠纷;登记备案制度;设想

近年来,我国的娱乐文化产业得到空前发展,然而在娱乐产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一些问题也随之显现出来。不论是个体经济人还是经纪公司,演艺经纪方和艺人的矛盾日益突出,纠纷不断。从黄圣依单方解约星辉到快男快女和天娱的纷纷解约,以及韩庚的解约门等等事件层出不穷,艺人与公司纠纷不断掀起了解约狂潮。在现实中,演艺经纪方和艺人对于演艺经纪合同内容的操作却总是难以使双方利益达到均衡,导致双方都有不同程度的违约,解约事件不断发生,对演艺经纪双方造成了巨大的利益损失。

一、演艺经济合同纠纷不断的根源

1.法律机制不完善。

虽然我国的娱乐文化产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还是处于起步阶段。在立法上,我国已经实施了《经纪人管理办法》和《营业演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可是在操作细则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经纪人和艺人的法律关系并无明朗的规制,合同的各种条款规定来自演艺公司和艺人的自由约定。可是合同在签订时这种约定更倾向于强势的经纪公司一方,艺人无奈签订霸王条款。艺人在成名后如果不堪忍受这些条款只有解约。所以合同订立后便出现难以稳定的局面,导致纠纷不断、解约不断。然而纠纷出现之后,法院只有《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依据,不利于经纪人方和艺人方利益的保护。

2.经纪公司和艺人的利益矛盾突出。

经纪公司和艺人的矛盾其实就是双方利益难以顾全。经纪公司要捧红一个新人需要对其进行培训、包装、推介及各方面的商业运作。这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捧红之后才会慢慢的返回利润。为了保证利润回报,防止艺人成名之后对合同任意的解除。于是设定大量的巨额违约金、较长的合同期限、高额的收入提成、优先权续约权、成名歌曲的著作权、私生活限制等来对艺人进行制约,防止血本无归。艺人未成名之前,属于弱势群体,为了成名不得不接受这些条款。但是成名之后,艺人可以赚取高额的利润,但是大部分都被演艺公司提走,且艺人仅有的青春年华被10多年合同期套牢,再加上演艺公司隐瞒版税、干涉私生活等行为使艺人不堪忍受公司的盘剥纷纷解约,但又需偿还动辄几百万的天价违约金的赔偿。因此,演艺双方矛盾重重、纠纷不断。

3.经纪行业专业素质过低。

演艺经纪人分为个人经营和公司运作两种类型。一些演员是由个人经纪人进行演艺运作,如周迅和李小婉、章子怡和章子男、赵薇与陈荣。而大部分演员是加盟演艺公司进行,如天娱公司、华谊兄弟公司、星辉公司等。在演艺公司演员们也是由公司指定经济人处理相关演艺事务。经纪人是一项专业化极强的职业,现在的经纪人不仅需具备演艺方面的专业知识,对于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必要的公关技巧也要具备。这样才能对艺人的演艺事业向良性的方向进行运作,同时也对艺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而有些艺人选用经纪人任人唯亲,如章子怡的哥哥章子男、赵薇的嫂子陈荣等。许多经纪人都不具备专业素质,很多人都成了艺人的生活助理,对艺人的演艺事业没有实质性的帮助,也不会对艺人提出规避风险的建议,一遇到纠纷只能是置身事外,使艺人的风险隐患增加。

4.经纪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经纪公司在合同中往往规定大量的不公平的条款即“霸王条款”,来防止艺人任意解约。如果合同订立显失公平,合同一方有一年的期限行驶撤销权。但是很多艺人一年内基本上没有人行使这项权利。经纪公司的霸王条款有几种:第一,较长的合同期限。一个艺人的艺术生命也就那么几年。有些公司将合同期限定为7、8年甚至10几年,韩庚与SM公司签订的合同期就为13年。合同期限过长导致演艺合同成了艺人的卖身契。第二,优先续约权。有些公司在合同中规定公司对合同具有优先续约权,一定程度上剥夺了艺人的自主选择权,使艺人更加难以摆脱老东家。第三,天价的违约金。巨额的违约金动辄数百万,是公司防止艺人任意解约的一个重要手段,使其有解约权不敢行驶,否则将面临倾家荡产的危险。第四,成名曲的著作权。有些公司将歌手的成名曲著作权归为己有,使歌手开演唱会也必须公司同意才行。如果艺人和公司解约,歌曲著作权将还有公司控制。公司就会将禁止艺人在演出时尤其是商演时演唱成名曲。这等于剥夺了艺人的“饭碗”。第五,私生活干涉。公司为了维护艺人形象,保障演艺效益,对艺人的私生活进行干涉。而中国内地的艺人经纪合约中通常有这样一条:甲方有权了解与本合约实施有关的乙方心理、生理变化、目前现状、社会关系等资讯,并提出各种建议和相关安排。艺人的那点私事儿,都被经纪公司捏在手心里。以上这些霸王条款也是艺人解约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保护演艺经纪合同双方权益制度的设想

如果我们想为经纪方和艺人纠纷不断提出相关建议,我们可以提出完善立法规范,加强合同防范措施,规范演艺经纪合同条款,打造专业经纪人队伍,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等措施。其目的是保护演艺经纪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是双方利益在共赢的基础上达到平衡。但是在实践中如何分别具体的操作也是困难重重。笔者有一个大胆的设想就是建立一套创设演艺经纪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演艺经纪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是指文化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演艺经纪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并依法确认经纪人或经纪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用法律制度来制约、激励和引导上述建议的相关工作的完善,使演艺经纪事业向着健康良性的方向发展。

1.创设演艺经纪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的必要性。

独家艺人包装合同 第6篇

到了电视台,晓纯问了问工作人员,卫叔叔在哪个办公室就上去了。看到了电视台里的工作人员,晓纯都很友好地问候一声。来到了卫叔叔的办公室,晓纯用甜美的声音说:“卫叔叔好!”卫叔叔笑了笑,示意让她坐下来。他递给晓纯一份合同,说“如果你同意的话就在合同上签个名。”晓纯看了看是星远公司的艺人合同,她想都不想就签上了名(因为昨天晚上她已经考虑地很清楚!)卫叔叔再三问晓纯是否真的同意签约艺人,她都点头。“好,你现在就是艺人了,不过你得先通过训练,才决定是否能让你出道。现在我带你去看你的助手和经纪人。”卫叔叔站起来,走出办公室,王晓纯紧跟后头。

(未完待续)

(真正的签约艺人可能不是这样的,这只是我自己想象的)

独家艺人包装合同 第7篇

甲方:(经纪人)

性别:

地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艺员)

性别:

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甲方为乙方的经纪人。双方同意按照以下列条款签订经济艺人签约合同,并严格遵守。有关合约内容如下:

一、艺人签约合同内容

乙方聘请甲方为经纪人,在艺人签约合同期间由甲方全权代理乙方涉及到出版、演出、广播、电视、广告、电影、录音、录象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以及与乙方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乙方为此支付甲方经纪费用。

二、艺人签约合同期限

为期十年,自签约后立即生效,开始期以签约当天日期为准。

三、艺人签约合同期内,甲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1、甲方应努力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及其他方式宣传乙方,尽可能地提高乙方的知名度,通过强有力的宣传运作获得最佳效果,使乙方建立、保持良好的公众艺员形象。

2、甲方在艺人签约合同期间独家拥有乙方之名称、肖像及声音的商业和非商业的公众活动代理权,并拥有乙方录制演唱之音乐制品(含录音带、CD、VCD、LD、MP3及其他由于科技发展而使用的新型载体之音像制品)出版、发行等相关事项的代理权。

3、甲方有权安排乙方的所有演艺工作并作为乙方的委托代理人签署有关演艺艺人签约合同,但艺人签约合同内容应征得乙方的同意。艺人签约合同期间,甲方对乙方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象、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演艺活动相关之活动拥有最终决定权,乙方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由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但是必须充分考虑到乙方的身心状况和劳动强度,在乙方可以胜任的情况下,乙方应参加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

4、乙方从事商业性演艺或非商业性演艺活动的有关工作酬劳,如果第三方拖欠、欠款或拒付时,甲方应尽力协助追讨,并承担相应的损失比例,但不负责赔偿。

5、甲方安排乙方在重要场合演出或参加其他活动时,甲方有义务派出宣传人员陪同前往,以保障宣传效果。

6、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呼机、手机等,以便乙方可以立即与甲方取得联系。

四、艺人签约合同期内,乙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1、乙方在艺人签约合同期内,应根据甲方的安排进行演艺活动。

2、乙方有权参加与其本人有关的歌曲创作、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演艺事业有关的相关活动的企划过程并了解收支情况,表达个人意愿。但是一经甲、乙双方商定确认,乙方必须遵守,按照甲方提出的方案安排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象、宣传等内容,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为商业目的为甲方指定范围以外的个人或机构录制任何歌曲,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擅自参加与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与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与商业或非商业演出、形象展示有关的照片,不得擅自实施整形手术(包括面部、身体、发型等)。

4、在甲方安排的演出、录音、录象、拍摄专辑、制作MTV等活动中,资金应由甲方负责安排,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

5、乙方在其非演出事业等情况下发生的收入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如乙方的受赠、继承、买卖有价证券、个人投资等。

6、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呼机、手机等,以便甲方可以立即与乙方取得联系。

7、乙方有权在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的领域内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对此甲方不得干涉。

8、乙方有权按照《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劳动的权力、义务以及休息。如果因为演艺事业的特殊要求需要加班加点的,乙方有权进行合理的休息。

9、乙方应自尊、自重、自爱,在甲方的'协助下慎重对待自己的言行,以使自身的公众形象得到尽可能的维护和提高。乙方在向新闻媒体以及任何个人、机构公布自身的隐私、立场、观点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10、在艺人签约合同期间,乙方不得聘请任何除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担任其演艺事业的经纪人。

11、方有权对自身的企划、定位、外型等事宜提出建议并与甲方协商解决。

12、乙方将承担保密义务,确保任何与甲方合作的内部事务不以任何形式、渠道对外公布。

13、乙方如果因为不可抗力退出演艺事业,复出后应继续聘请甲方担任经纪人,除非甲方拒绝或因个人问题不能继续胜任。

五、酬金、税费:

乙方从事商业或非商业演出活动及有关工作之酬劳(限于货币、实物等),应有甲方代为收取并支付相关个人所得税。如遇乙方自行收取酬劳之情况时,乙方同样在收取酬金后两周内主动支付甲方。待甲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乙方收取税后酬劳的30%,剩余70%由甲方支配,该70%包括乙方演艺事业运作费用和甲方的经纪人代理费。

六、艺人签约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不能继续为乙方提供经纪服务时,乙方有权终止本艺人签约合同。

2、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乙方的演艺事业受到不应有的负面影响时,乙方有权决定继续或解除本艺人签约合同。

3、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艺人签约合同。变更时应采取书面形式。

4、如因乙方原因使得其不再适合从事演艺事业(身体、名誉等遭受损害),甲方有权解除本艺人签约合同。

5、艺人签约合同期内,乙方如因意外使身体或外型受到伤害并影响其外在形象时,甲方有权决定继续或终止本艺人签约合同。

6、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出有损乙方公众形象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决定继续或终止本艺人签约合同。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之原则进行合作,一旦出现纠纷,应尽可能地协商解决,但是发展到只能用终止艺人签约合同的办法才能解决问题时,应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艺人签约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如不能诚实履行艺人签约合同及违反艺人签约合同条款时,视违约情节,按照下列条款单独或并处:

1)延迟或停止违约方一切或者部分演艺、宣传等运作活动;

2)将部分演出收入全部缴付守约方;

3)罚款,罚款金额按照签约以来历年累计收入总额的300%计算,并继续履行艺人签约合同;

4)终止艺人签约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人民币100万元整。

八、纠纷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之间的任何艺人签约合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以诉讼方式予以解决。

本艺人签约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北京市公证处保存一份。艺人签约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经北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本艺人签约合同效力溯及至___年___月___日。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日期:

独家艺人包装合同 第8篇

本合约以下双方于 ____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在 订立。

甲方:______ 公司(下称_公司_)

法人代表:______ 职务: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

乙方:______ (下称:_艺人_)

住所: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

双方合约如下:

一、定义及诠释:

在本合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则:

_合约_指本合约与任何及所有附加在本合约或因加入本合约的附件、附表。

_佣金_指按本合约的第7条所指示的总收入的百分比。

_聘用合约_指任何关于艺人于世界各地的服务,或艺人提供服务的产品的合约。

_娱乐_指所有形式的娱乐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或所有的活动:

(1) 电视、电影、广播、登台演出、模特、电台访问;

(2) 歌唱、演唱会;

(3) 创作、编排及制作音乐;

(4) 填写歌词;

(5) 电影配乐;

(6) 创作、安排和制作歌曲;

(7) 拍照或出任模特;

(8) 录音或音像制作;

(9) 各类电视或舞台表演;

(1) 各类广告、剪彩、亲自出席宣传推广工作;

独家艺人包装合同 第9篇

邀请名人助阵企业活动,在直销界内早已司空见惯。新时代牵手“欢乐中国行”,隆力奇邀请董卿做主持,宝健特邀冯小刚讲人生,三生才请来蒋大为,中脉又邀上了巫启贤……你方唱罢我登场,好不热闹。

随着越来越多的直销企业提高活动的规格,如何邀请明星助阵成为许多企业,尤其是新兴直销企业关注的焦点。

对此,本刊记者整理出一些有关邀请明星商演的问题,采访拥有丰富相关经验的直销企业活动负责人、经常为直销企业提供会务服务的公关公司高管、专门提供演艺服务的娱乐机构,期望能对有意愿邀请明星助阵活动又苦无对策的直销公司或系统提供参考。

1、直销企业为什么要邀请明星助阵?

采访结果显示,企业邀请明星助阵活动,普遍来说能产生比较好的效果。明星的影响力大、公众说服能强、公信度高,邀请明星助阵企业活动,利用明星的人气和号召力,经过新闻宣传和舆论推广,便能很好地提升企业的社会影响力和美誉度,有助于企业品牌的建立和推广。

而在选择明星的时候,同样存在一个性价比的问题。“明星的人气、出场费是需要优先考虑因素,企业首先是衡量付出的劳动报酬是否会得到相应的回报、是否能达到活动宣传的目的。”上海胜蓝公关总裁安平表示。

此外,企业还应考虑邀请的明星是否与企业的文化、树立的风格相符合,是否和活动主题与诉求目的相适应。假设企业走的是民族传统路线,就该重点考虑_、汤灿等传传统气质的明星,邀请走通俗路线的艺人像周杰伦、蔡依林等就不合适。如果某场活动的主题是“青春与活力”,就要有针对性地请年轻有激情的艺人,比如王力宏、五月天或者某位体育明星。

新时代外事负责人王宁表示:“从我们企业的经验来看,请央视的主持人比邀请明星的效果更好,主持人所带来的内部影响和外在认同感都远远超过明星。”因此,企业不能把眼光局限于有艺术特长的明星身上,还应考虑明星艺人的大众形象和公众号召力。

2、企业邀请明星出席活动都有哪些渠道?

如果企业有相关活动经验和活动策划部门,有娱乐传媒方面的人脉资源,比如导演、作家、媒体人等,则可以请他们帮忙联系,活动内容、创意策划、实施方案等具体操作可由企业自己张罗准备。这样开展,可能会经济得多。

企业如果初次尝试这样的活动方式,对相关流程和情况都不熟悉,建议找到一家专门提供会务或演艺服务的公关公司、娱乐公司,由他们作为活动的承办方,对活动全权负责。这种方式操作简单,但价格不菲。

直销企业在选择相关传媒公司的时候,最好不要同时找到很多家公司提出同样的诉求。“可能企业会认为这样有比较、有选择,最终的价格会相对公道,然而这样做产生的后果是多家公司因为同一个活动找到明星的经纪公司或经纪人,他们反而不知道与哪家公司谈才有保障,觉得这个活动有些不靠谱。”安平解释说。

对于没有操作经验的企业来讲,选择知名度高、规模化的会展公司、公关公司或娱乐公司相对而言更有保障。规模化的娱乐公司在创意策划、活动开展方面都更有经验,能提供更多有价值的参考意见,保证活动效果。

3、企业怎样和大型机构开展合作?

如果相关直销企业的诉求在于搞―个颇具影响力的主题活动或晚会,那么与一些权威组织或权威晚会合作不失为一条借力的好渠道。如中华慈善总会、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同一首歌”“欢乐中国行”等。王宁表示:“慈善机构和央视晚会栏目组是―个很好的平台,企业通过与他们合作,不仅可以扩大企业的品牌知名度,也可以节约成本花费。比如_,她是中华慈善总会的理事成员,她出席中华慈善总会的演出就不会收钱。当然,商业味太浓还是不可能免费的。”

王宁所在的新时代公司曾与央视“欢乐中国行”在烟台合作过,他给记者讲解了这方面的合作流程:“企业要与它合作,首先要向当地政府申报审批,由政府出面,向节目组发出邀请函;接着要联系当地的演出公司,接洽安排相关事宜,负责具体活动的落地运作;然后要和栏目组下面的财务运作公司衔接,把握处理财务细节。”

当然,这样的大型机构在选择合作对象时也会考虑合作方的美誉度,以防范自己的声誉风险。

4、邀请明星助阵需要走哪些程序?

在邀请艺人出席活动时,他们会因为身份的不同受到区别对待。如果邀请内地和港澳地区艺人,企业只需要向当地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审批准了就可以;如果邀请的明星是台湾地区或国外艺人,企业还需要向当地文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核审准之后才能进行下一步行动。

据悉,文化部门的审批时间较长、过程较为复杂,一般需要30个工作日。因此邀请此类艺人需要至少提前一个半月提出申请,时间才相对充裕。

另―方面,就是和艺人签订合同。艺人方一般会有自己的格式合同提供,名气越大,合同细节越多。作为主办方,也要尽量在签约时考虑周到,明文规定双方需要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内容具体到细节,比如明星保证到场多少时间、唱几首歌、是否参加活动彩排、是否参加互动等内容。合同和协议都具有法律效应,通过法律方式的保障维权,相互双方都更有安全感。

5、明星耍大牌怎么办?

“明星”与“大牌”两个词似从一诞生就以孪生的身份出现,只要涉及到明星,就会谈及到“耍大牌”。

“明星耍大牌的情况很普遍,真正做到平易近人的只是少数。”有相关人士表示,“对此需要企业正确理解‘耍大牌’的含义,不能将明星不出席彩排活动、不和陌生人搭话就定义成耍大牌。明星的活动多、行程满、时间有限、行业特殊,这些我们都应该包容理解,而不是一味苛责。”

毕竟明星的收入、社会地位都大大高于普通人,流露出明显的优越感,也是人之常情,只要不表现得过于离谱,都应该理解。因此,只要我们怀着一颗宽容淡定的心,“耍大牌”这个问题很多时侯就不成问题。

当然,为了尽量地避免这种情况,沟通是非常重要的。除了协议这种硬性沟通方式,我们与艺人方面还要就一些活动细节,包括活动时间、地点、表演方式、舞台设置、灯光布景、音效调配等都事先达成一致,这样也会减少双方的误会,杜绝“耍大牌”事件的发生。

6、怎样应对明到临时违约?

“违约的情况很少,一般都不会发生,我至今还没遇到过。毕竟明星还是要考虑自己的口碑和名誉,从长远着眼违约成本太高。”受访人安平表示。

但也有不同的意见,王宁就表示:“明星违约的事遇到过,属于不定性事件,套用一句话来形容就是‘娱乐圈的事,谁也说不准’。”

通过采访调查,记者总结得知,造成爽约的尴尬情况,责任并不能完全归咎于明星艺人,单纯地责备明星的行程安

排过满、档期无法协调、偏向商业价值更可观的活动演出等行为。企业自身的责任也无法规避,例如有的企业前期宣传夸大其词,因高调而招致怀疑和非议,或擅自破坏合同条款的约定,引发明星的不满和担忧,如此种种情况都可能致使企业和明星无法达成合作。

因此,要避免明星违约,首先是在签约的时候必须细致到位,并约定好双方的违约责任,做到出现意外时有据可依。

同时,还可以事先报备明星候选人,做到有备无患,以免出现突况临时抓瞎。另外,必须重视企业的前期宣传,不急功近利、虚张声势,避免给人太过功利化、不切实际的印象。

其实企业和明星的合作是双向的。企业考虑明星的人气、风格、报价,明星也会衡量出席企业的商演活动是否有意义、是否会影响到今后的发展、是否会损害自己的名誉。这就要求在合作期间讲诚信,双方都能按要求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7、明星的出场费是多少?

据有相当运作经验的公关公司经理表示,凡二线以上的明星,出场身价多在20万以上。他同时也透露,如果公司有好的渠道,包括人脉资源和政府背景,出场费降至5~10万也是有可能的。“但只凭商业运作的模式,比如想要依靠娱乐公司压低价格,则胜算渺茫。”

其实,明星的出场价格,其间的玄机说来很有意思。明星一方面明码标榜自己的身价,以此证明自己的人气;―方面又通过潜在、成熟的运作模式和套路,以内部价格与企业达成协商合作。但这个中滋味,只有当事双方有知情权,绝对不能向外界特别是媒体大众透露散播。

但这种情况往往也只在普通明星身上发生,具有国际知名度的巨星,身价基本很难打折扣,因为他们也不把走穴站台作为自己的主要收入来源。

某娱乐公司负责人给本刊记者开出了他们公司目前执行的明星报价(见下表),并表示这个价格就是他们公司的打包执行价,不再有降价的空间。

一家企业活动负责^看了这张报价表之后表示:“这些明星的真正身价大概是这个标价的50%左右,当然,这是没有中间商吃差价的情况。”

8、出场费外还有额外费用产生吗?

如果明星的出场费没有包含税金,那么企业就还耍承当相应的税费缴纳。一般情况下,明星都是收取税后出场费,有的明星会要求活动之前就先交好税,谨慎的明星还要求企业在活动开展之前出具缴税的税单,以便查看确认。

此外,明星―行人的吃、住、往返车费、机票等费用部是由承办单位负责的,除非有合约明确约定对方自行负责。而且,明星出席活动通常情况都不止他一个人,一般都有经纪人陪同,大牌的明星还有御用化妆师、造型师、伴舞等人员随行,这些人的生活、出行费用都需要承办单位埋单。

9、财务结算方式是怎样的?

一般情况,艺人方会要求承办方对款项进行提前结算,即在与明星签署合同之后先期付款50%的款项,活动开始即明星出发前结清剩下的50%。

此外,如果企业要求开具发票,娱乐公司还会额外收取明星出场费的10%(各家娱乐公司标准不一样),作为活动策划费。这些均可在合同中约定清楚。

10、明星艺人在活动宣传上有哪些讲究?

一位公关公司经理表示,通常情况下,很多明星在出席活动之前都会对活动的宣传报道提出相关限制性要求,并在合作协议上明文体现,以防止主办方过度利用明星的名人效应。

这方面要求比较严的是央视主持人。据某文化传媒公司提供的中央电视台主持人与企业合作合同样本显示,对方明确要求该活动不能邀请媒体,不能做任何商业炒作,并不得在中央台和地方卫视播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