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山林承包合同书 第1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切实解决集体林权制度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调动全社会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现结合我乡实际,制定三板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上世纪80年代的林业“三定”,一部分集体林已到户经营。但仍有相当数量的集体林地产权不清晰、经营主体地位未落实.加之在集体林地流转中存在着操作不够规范、利益分配不合理和经营机制不活等问题,影响了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影响了生产要素向林业的聚集,影响了林木经营管理和林业产业的发展,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势在必行。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经营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利于加快解决集体林地中存在的四至界限不清、林木权属不明等问题,减少涉林纠纷隐患;有利于从制度上规范集体林资产收益分配.缓解农村干群矛盾;有利于调动农民群众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积极性,有效遏制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改革范围
(一)指导思想:以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规范资源流转,建立多元化的经营主体。
(二)总体目标:通过改革,建立起产权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三)基本原则: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权益平等,“公开、公平、公正”,“稳定性、连续性”,“因地制宜、形式多样”,林业分类经营管理广泛的原则。
(四)改革范围:主要是集体商品林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
对权属尚未明晰的集体林中的商品林木、林地,确权发证;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经济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据流转合同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或林木使用权、所有权,应稳定完善;对抵押权未解除、权属有争议的林木、林地,通过协商能够明确权属、达成一致意见的,一并予以改革;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生态公益林,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依法发放林权证,继续执行国家天然林保护政策和公益林管护政策。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改革方法及配套政策
(一)主要内容
林业“三定”时期划定的自留山稳定不变,核实四至界线后进行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林业“三定”划定并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权属清楚的稳定不变。村民通过租赁、承包方式经营的集体荒山、荒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权属、四至界线和面积清楚的,进行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
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按现有户籍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确权到户。如果集体要留一部分作为发展集体经济经营的,要“均股”到户,落实管护责任;若留给集体经营后又进行拍卖、出租、转让的,要“均利”到户。不论采取哪种分配形式,都要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讨论决定。对明晰产权到户承包经营的,要划定四至界线,核定面积,签订承包经营合,进行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
林业“三定”时已划定的自留地、承包到户的责任山,其后被划为生态公益林的,也要明晰产权,核发林权证。
已由个人或其它单位通过合法手续获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承包经营权的集体林,凡手续完备,符合政策规定的,应予承认,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核发林权证。
(二)改革方法
在这次林权制度改革中,我们要坚持分类指导和因地制宜的原则,让农民自主选择林改的方式。目前我们林改主要有“分、包、转、稳”四种办法供村民选择。
“分”是指:1、均权:即按户籍在册人口均分集体所有的商品林;这是我们这次林改的主要方法,即均林到户。2、均利:对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木,在收益分配方面按户籍人口平均分配。大部收益再分给农户;均利到户。3、均股:对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木进行资产评估,成立股份制公司,平均分配股份,财务单独核算。按股份制公司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前期投入、利益分配)。分是我们这次林改的主要方法,原则是均股到人,分地到户。
“包”是指:联户承包,按照本单位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多户联合承包一块地、一面山,共同管理,共同经营,共同获得。或是联户管理,先分山,后联合管理。这是林改中比较理想的一种方法。
再就是“转”,转是指按照《农业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将目前集体所有的商品林或宜林荒地的使用权流转或租赁给本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要注意以下四个原则,一是公益林,防护林,特用林不得流转;二是集体的商品林,经济林在这次林改过程中如果要流转必须从严控制,严防集体资产在林改中流失,损害广大农民群众利益。要注意处理好眼前利益与常远利益的关系,防止将林地一卖了之,而无法解决失山失地农民今后基本生活保障;三是流转方案即是得到了绝大部分村民的同意,但其流转价格也必须经林业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流转林地林木资源参照林业部门提供的评估价格着价,原则上成交价格不能低于评估价格的50%;四是在这次林改中,林地林木资源流转所获得的收益,必须70%要分到农民手中。
最后是“稳”,稳是指已经区划的公益林、防护林和特用林以及已经划到户或承包到户的林地以维持现状为主。集体部分商品林,如果广大村民认为目前经营状况满意的,这次也可以不改革,但是这部分只能控制在集体商品林面积的30%。
总之,这次林改不论以那种办法进行改革都要坚持“农民自愿前提,民主决定为核心,农民实惠为根本”的原则。
(三)改革配套政策
1、林权政策
(1)自留山。林业“三定”时期分给农户,林地使用权属永久或长期,且无偿使用至今的,仍然作为自留山。明确“四至”,核准面积,收回旧证,换发新证。
(2)责任山。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执行较好的可直接续包;承包合同不完善的要进行完善;对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重新签订承包合同;面积、四至不清楚的,在进一步勘验、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对已经续签承包合同,但不到法定承包期限的,经履行有关手续,可延长至法定期限;农户不愿继续承包的,在对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清理后,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
(3)承包山。1983年以后,承包集体山场营造林的,包括单户与联户以及个人承包,并与集体签订了承包合同,利益与集体分成,按原承包合同约定办理。双方同意延包的,应签订新的承包合同。
(4)“四荒”拍卖。集体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简称“四荒”)使用权拍卖给个人,签订了“四荒”使用权出让协议书或其他形式的合同书,并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不相违背.按合同约定履约,不论采取何种方式拍卖和出让金高低,予以确认,不予变动。
(5)活立木有偿转让。集体将林木所有权转让给个人,凡是公开招标、作价基本合理、大多数群众没有意见的,维持原转让合同不变。凡是没有采取公开招标、作价明显不合理、大多数群众有意见,原转让合同应在原转让时的基础上双方协商进行调整和完善,协商不成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6)林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之前转让,转让金、转让期仍按转让合同约定不予变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之后,转让期超过70年的,应当重新签订转让合同。转让期应在70年以下。
(7)现有集体林。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按照现有户籍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确权到户。不宜均分到户的可以承包到户或流转到人。
(8)有权属争议的山林,放在工作后期调处,权属明确后,因地制宜.或分或包或转。
四、林改的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
第一步:前期准备(在5月20日至6月1日前完成)。这个阶段有二项工作。一是成立机构:乡成立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下设林改办和林权纠纷调处办公室。涉及林改的村社也应成立领导小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日常工作、辖区内纠纷调解、林权宗地划分等工作。二是宣传发动。各村社要层层召开动员大会,同时乡、村、社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标语、专栏、公开信等形式,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学习和广泛宣传《森林法》、《_中央、_关于推进集体权制度的意见》和各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会议精神,要使林改政策家喻户晓。把政策真正交给基层和农民,使广大群众真正了解、支持、参与改革。
第二步: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在6月1日至6月20日完成)。调查摸底是搞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各村社务必弄清本辖区内森林资源面积,各林种公益林与商品林面积,林木林地流转、承包等经营权属状况,认真填写、公示《林地现状情况表》。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各村社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改革实施方案。在制定方案中有四项工作值得注意:一是明确改革范围。这次林改只改革集体经营的商品和宜林荒山荒地,各地要严格执行。这里我要强调的是我们在林改中要严格执行的几个原则;一是原来已经通过划分责任山、自留山或自留地的形式将林木、林地权属落实到个人头上的林地,只要绝大部分村民没有意见,这次要维护相对稳定,不得轻易变便权属。二是原来已经通过流转或承包形式将林木、林地权属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的,只要原来流转的程序合法,双方都要继续执行其合同。如确实绝大部分村民有意见,要变更原来的协议也只能通过司法渠道解决。三是严格实行两个“2/3”和“五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在召开村民大会时要严格执行两个“2/3”和“五签到”制度,两个“2/3”是指:村民会议必须要2/3以上的户到会(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但必须出具书面委托书),改革实施方案必须有2/3以上的与会者同意。“五签到”即:村民代表会议必须要实行通知签收、到会签字、委托签名、实名表决签字、决议结果签名。三是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两个“公示”制度。第一个公示是指林改实施方案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还必须公示,公示期7天;二是林业部门要林权勘界后,颁发林权证前的证前公示,这个公示期为30天,这两个公示必须严格执行。四是方案的制订与报批。村社的实施方案请照《工作手册》的附件《村社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范本》,根据本村级的具体情况制度,报乡人民政府审批,报县林改办备案。乡的实施方案在综合村村社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参照县实施方案制度,报县政府审批、县林改办备案。
第三步:宗地划分,确权发证(在6月21日至8月31日期间完成)。在宗地划分当中,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宗地指认:要求由乡林改办组织,驻村社干部、辖区林业站、权属所有者、辖区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领导以及周边权利人,共同组成宗地划分小组。宗地界线要求:宗地界线必须作到界线明确、清晰。宗地界线力求以明显地貌、地物界线(如山脊、河流、山石、永久沟渠、水井、房屋等地物)为界。无明显地貌、地物界线的,由林权所有者在宗地划分小组的监督下,自行设立永久性标志物。标志物可采用填埋水泥界桩、山石等方式进行,不得采用挖取临时性沟渠、砍伐树木、填埋临时性地物等方式设立标识地物。二是勘界绘图:在宗地划分的基础上,由县林业局派专业技术人员,在乡、村、社及相关人员的配合下,用1:10000地形图,绘制宗地权属界线图,作为发放林权证的依据。三是纠纷调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调处的原则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纠纷不出社;社与社这间的纠纷不出村;村与村之间的纠纷不出乡。调处依据是《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具体请参照《工作手册》附件2。四是签订和完善合同。参与这次林改的林木林地必须签订合同,合同样本请参照《工作手册》附件6、7。根据林改实施方案,经指认无异议的林权宗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与林权所有人或与单位之间签订或完善林地承包(流转)合同。合同必须由当事人双方签字,不能请人代签。
确权发证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林权证是林木、林地产权的法定依据。本次林改的任务之一就是对辖区内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全面核(换)发林权证。在这里要注意二个问题:一是确权发证的范围:包括辖区所有林地、林木都要发证。不仅包括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林木林地,还包括划为公益林未实施改革的集体林木林地、产权明晰的私有林木林地。也就是说我乡全部集体和个人所有林木、林地这次都将颁发林权证。二是发证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勘查、公示、颁证、建档、检查验收等共七道程序,各村社都要积极参与,共同配合,确保程序规范、到位,发证准确、及时。
第四步:归档立卷、检查验收阶段(在9月1日至9月10日期完成)。各级要严格执行《四川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做好林权改革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做到档案完整、规范。
五、严肃纪律,规范林权流转程序
村集体山林承包合同书 第2篇
乙方(承包方):
甲、乙双方根据《_农村土地承包法》、《_森林法》和《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家庭承包经营标的
甲方同意将下表所列的林地使用权承包给乙方。由乙方负责造林,树木归乙方。宗地号: 单位:公顷、立方米
二、林地承包经营期限
乙方承包林地经营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林地使用费标准及给付方式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交纳林地使用费 元人民币(大写) 。
四、承包林地的用途
经同甲方协商,承包的林地用于林业生产和发展林下经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承包的荒山、采伐迹地、小片荒和其他无立木林地应在一年内造林。乙方承包的林地需改变林地用途(建筑、开矿等)时,应同甲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双方权益。乙方应落实管护措施,林木采伐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林地所有权,监督乙方依照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经营保护好森林、林木;
2、制止和举报乙方损害承包的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的行为;
3、维护乙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4、尊重承包方的林业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如遇国家征用林地,享有林地补偿费的 %。
5、为乙方提供生产、经营、技术、信息等服务;
6、协助乙方做好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7、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l、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使用权和本合同约定的林木所有权、收益权,有权依法自主组织林地、林木生产经营,有权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享有在法律规定内及合同约定内的处臵权;
2、有权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扶助金;属于公益林的享有生态补偿权。如遇国家征用林地,享有林木补偿费、安臵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享有林地补偿费的 %。
3、有权制止破坏林地和毁坏林木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汇报;
4、依法保护、管理好承包的林地和林木,合理利用林地,承包的荒山、采伐迹地、小片荒和其他无立木林地应及时造林。不得因发展林地经济而对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和水土流失,要依法经营;
5、承包期内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并报甲方备案。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须经甲方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方可进行;承包期内可以继承。
6、乙方应依法采伐林木,采伐后应及时造林更新。不得擅自转租他人改变林地用途非法牟利。
7、依法保护好野生动、植物资源,做好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一旦发生火灾和森林病虫害及林木盗伐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2.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七、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约,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合同的,应向乙方赔偿损失并支付林木价值 %的违约金;
(三)乙方没有按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程经营,应造林而未造林或造成林地破坏的,应按规定向甲方赔偿林地损失费,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
(四)在承包的林地上进行建筑、开矿等改变林地用途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对乙方私自进行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视情节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本合同约定的受让的林地应及时造林而乙方未造林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乙方(户主)的变更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到期时如乙方林木继续存在,双方应续签合同,具体条款按当时情况重新制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达成的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县林业局、乡镇林业站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村集体山林承包合同书 第3篇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为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开发荒山,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实现环境保护的经济效益目的,根据《_农村土地承包法》、《_森林法》、《广东省外商投资造林管理办法》和2003年_中央_《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决定》及政府有关鼓励和规范种植经济林等相关文件规定。甲、乙双方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协商,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了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面积及用途。
甲方将其所有的责任山林地约亩,承包给乙方用于种植桉树、油茶等经济林的经营管理使用。该林地位于村、四界地限是:南至,北,东至,西至(以林地实地造林面积、附图和林业站核定的实际面积为准)。
第二条:承包期限。
乙方承包经营使用年限为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承包费、交费时间及办法。
1、乙方在承包期内,应向甲方缴交每年每亩元承包费(其中村委元管理费,林业站技术指导费元);实际承包林地面积亩,总承包金额为元,大写:。
2、乙方缴交承包费时间均为每年的月_____日前,以现金形交清当 年 月 日至下一 年 月 日止一年的承包费。
3、承包采取逐年缴交的办法。乙方如下依约缴交承包,不得采伐,逾期支付承包款,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林地范围内的林木和附属设施由甲方无偿收回。
第四条:承包期内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必须取得合法的林地所有权,界址清楚。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和乙方的合法承包权利(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交该林地的林地所有权证复印件及村民小组会议通过关于同意发包林地使用权决议的委托书备存)。乙方承包林地后,拥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甲方对发包的林地拥有所的权,若出现林地权属争议,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实赔偿。
2、乙方在承包资格期限内,必须严格执行《_森林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护基地及周围的生态环境,年度造林计划由乙方自行制定,年度采伐计划由乙方报告当地县级林业局批准后实施。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包期间所有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
3、甲方有责任保护乙方禁地不受他人侵害。应主动有责任做好防止盗砍滥伐林木和防止山火,林地纠纷等工作及案件的调处,有责任协商处理乙方与当地村民出现的纠纷。乙方应允许当地农户在承包经营林地上建坟(首先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情况下),但林木要按林业部门的估价进行赔偿给乙方。
村集体山林承包合同书 第4篇
甲方名称: (承包方)
乙方名称: (受让方)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_农村土地承包法》、《_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_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温室大棚转让合同:
一、 甲方同意将自己承包的用于温室大棚生产的承包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同时将温室及大棚一并转让给乙方。
二、 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用于非农生产。
三、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 甲方流转给乙方承包的土地 亩,该土地具体位置 (具体列表说明,并附土地现状平面图)。转让的温室大棚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五、 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流转费用以现金支付。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元。(或约定分期支付)
六、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
(二)义务: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帮助调解乙方和其它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在受让的土地上,具有自主生产经营权。
(二)义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流转的耕地进行有效保护。
八、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有下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三)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九、 违约责任:
(一)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二)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土地发包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芜土地、不按时依法交纳有关部门收取相应的税费的。
十、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及原发包方各一份,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村集体山林承包合同书 第5篇
发包方:
承包方:
为维护甲乙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_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承包合同。
一、承包情况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双方权利
(一)甲方
1、享有林地所有权。
2、有权按本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林地用途,检查、监督乙方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3、有权制上乙方擅自损害承包林地、林木行为。
4、承包期满,有权依法收回承包林地,重新组织发包。
(二)乙方
1、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林木产品。
2、享有承包林地经营权依法流转权利。承包林地经营权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报经甲方同意;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甲方备案。有权与其他农户联合,将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合作林业生产。
3、有权享受国家发展林业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承包期内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获得林木补偿费。
4、承包期满,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获得该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5、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享有继续承包经营的权利。
四、双方义务
(一)甲方
1、应当维护乙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本承包合同。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为乙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二)乙方
1、不得改变承包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将承包林地用于非林业建设或者闲置荒芜。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擅自在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在承包林地内发生的毁林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不得滥砍乱伐林木,如需采伐必须依法办理手续,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能采伐。
5、积极预防森林火灾和病虫害。如一旦发生火灾或病虫害,除积极组织灭火和防治外,要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五、特别约定
1、承包期内乙方将承包的林地流转他人,应自流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原颁证机关作变更登记,并将流转合同报送甲方。
2、承包合同期内,乙方承包的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林地补偿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3、乙方承包的林地上无林木或依法采伐林木后的采伐迹地,均应当在两年内完成造林,逾期未完成造林的,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承包林地。
4、乙方承包林地到期时,应保留国家规定标准的蓄积量。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本承包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林地评估价值的 %。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为依法确认的或双方认可的损失为限。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不认为违约。
七、其他事项
1、本承包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除政策因素或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外,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影响本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2、本承包合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请求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调解。
(2)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4、本承包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林业站存档一份。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户主签名):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村集体山林承包合同书 第6篇
发包方: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男(女),一九__年__月__日出生,现住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山林的管理,盘活集体资产,同时也为了通过盘活流动资金,化解不良债务。甲方经群众大会讨论通过,决定将凤凰村一组的山林进行发包经营,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以下协议:
一、承包范围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___年,即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承包金额及结算办法
___年共计金额为__万元整,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或其它支付方式)。
四、在承包期限内,乙方对承包范围内的树木享有所有权,对荒山、坡地享有经营自主权,若需办理有关手续由乙方自己办理,否则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
五、合同签订后,甲方应负责协助给乙方办理林权证,办理林权证费用由乙方负责。
六、在承包期内,乙方可在承包范围内兴建临时性房屋以便于管理。
七、(其它事项)。
八、违约责任
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法律效力,不因甲方法人代表变更而变动,若任何一方无故违约,终止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总承包金额__%的违约金。
九、在承包期满后,若甲方继续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乙方在承包期内转包山林,并经发包方同意,在承包期内,若乙方发生意外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承承包。
十、合同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存档一份,公证机关一份。
甲方:单位名称(加盖公章)乙方: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二00_年__月__日
村集体山林承包合同书 第7篇
为了发展经济,开发林地资源,经四口冲村委会(以下简称为甲方)研究决定,群众代表大会通过,报请镇政府批准,将村集体所有的林地承包给叶延凯(以下简称为乙方),经双方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一、承包范围:
甲方将座落在四口冲老桑场及老茶场的林地共计叁佰亩,承包给乙方,四界为:老桑场林地下至水库边,上至山冈,西至水库溢洪道山更,东至段顺华菜园地山更:老茶场地东至黄泥冈山更,西至皮有思自留山小路,上至石矿横路,下至查细久楼房以上。
二、承包期限
从20_年三月七日至20_年三月七日止,共计七十年。
三、承包费共计(大写)捌万捌仟元,一次交清。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期间甲方必须帮乙方办理林权证,乙方在承包期间有使用权和继承权。
2、承包期间甲方必须协助乙方申报各种项目,项目资金归乙方所有。
3、如乙方在承包期间与第三发生纠纷,甲方必须积极出面协调。
4、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
5、此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司法公证一份,镇林业站一份。
6、此协议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十八万元,并赔偿一切损失。
甲方:南河镇四口冲村民委员会(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
乙方:(盖章)
20_年三月七日
村集体山林承包合同书 第8篇
一、承包法总则:耕耘土地的“大铁犁”
任何一部法律的总则,都是统缆该法的主线,是该法调整对象的大宪章。作为承包法的总则,也不例外。可以说,它就像耕耘土地的“大铁犁”,划出了农村土地承包的一系列基本问题。
(一)科学界定了承包对象和承包方式。
作为承包对象的“农村土地”,该法定义为“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在承包方式上,规定了家庭承包方式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
(二)明确阐释了承包权利和承包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强调了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该法第7条规定了土地承包“三公”原则和“三益”关系,即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三)合理规制了承包义务与承包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在强调义务的同时,也从保护的角度,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体现了土地承包方面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法理原则。
(四)公开确立了承包流转与承包管理
总则对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行为予以确立,并就承包管理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中央一级,_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_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在地方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而乡(镇)人民政府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二、家庭承包:理顺关系的“润滑剂”
家庭承包是农村土地承包的主要方式,也是实践中经常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而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关键就是要理顺复杂的承包关系,使其逐渐润滑起来。“家庭承包”这一章恰恰起到了这一巧夺天工的奇妙作用。
(一)承包关系主体和内容的“润滑”
在发包方面,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而对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接下来,规定了发包方的四项权利(发包权、监督权和制止权等)和五项义务(维护合同义务、尊重经营自主权义务、提供服务义务和组织基础设施建设义务等)。
在承包方面,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方享有承包地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权以及获得补偿权等;同时必须履行诸如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等义务。
(二)承包关系原则和程序的“润滑”
从总则的基本原则出发,分则又详细规定了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平等自愿原则、民主协商原则、公平合理原则、承包方案多数同意原则(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程序合法原则。
在承包关系建立的程序方面,设置了五个步骤:(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签订承包合同。
(三)承包关系期限和合同的“润滑”
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该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对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还允许在经_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予以延长。
承包关系的建立程序中有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签定承包合同,也是润滑承包关系的一道必不可少的“工序”,首先从主体、客体、期限、用途、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方面列举了承包合同的一般条款;其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次遵循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以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最后从合同的稳定和维护角度,要求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四)承包关系保护和流转的“润滑”
1、在承包关系尤其是承包经营权保护方面
首先,对发包方收回和调整承包土地的问题作了规范化要求。比如,发包方不能擅自收回土地,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另一方面,发包方也不得擅自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基于法律的灵活性要求,该法还规定了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种类。
其次,对承包方交回土地问题也进行了规制,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但应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再次,顺应总则对妇女权利的特殊保护,还规定妇女结婚而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最后对继承权的保护也作出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和“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规定。
2、在承包权流转方面
首先确立了流转的方式和原则,即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平等协商原则,自愿有偿原则,所有权和用途固定原则,流转期限限制原则(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原则以及优先权等原则。
其次,对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的确定和收益归属作了规定。
再次明确了流转的书面合同以及相关关系变动情况等问题。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最后,对流转中的互换、转让和入股进行了简要规范。
三、多样化承包方式:农业经营的“助推器”
鉴于农村土地的复杂性,除了耕地和林地之外,还有“四荒”土地(即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这些土地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而“四荒”土地又是我国土地资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合理的开发和充分的利用,可以保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平衡。因此,确立多样化的承包方式以使这些“四荒”土地发挥其潜力和价值,可以说是农业经营的一台“助推器”。
关于承包方式,该法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也可以将其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并应签定承包合同。
关于承包主体,该法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关于公示公信,该法规定,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关于继承,该法规定,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四、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权益救济的“防护堤”
承包法从本质上来讲,还是侧重保护农民的权利保护尤其是私权保护,而私权保护除了明定私权范围外,更重要的是要一套救济措施。承包法从争议解决途径和法律责任方面为承包方的权益提供了“防护堤”,显然,这也是可圈可点之处。
(一)承包争议的解决:
规定了承包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其行使选择:(1)协商,“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2)调解,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3)仲裁,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司法解决是最终解决途径。
(二)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通过督促法律义务的履行以保证法律权利的实现,该法规定了三项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