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贷款中介伪造购销合同 第1篇
在贷款中介的业务流程中,除了对潜在客户进行触达外,协助办理贷款手续是能够凸显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的、客户最为看重的服务。因此,不论贷款中介引流的客户是否符合贷款资质,整体贷款流程是否合规,贷款中介对银行贷款经理都具有一定的依存性,部分贷款中介铤而走险向银行贷款经理行贿以获取一定的便利。
以孙某、刘某骗取贷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为例([2016]湘01刑终661号判决书),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被告人孙某、刘某成立了浏阳市诚信中小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刘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业务为为花炮企业经营者提供贷款中介服务,安排企业经营者组成某小组到银行贷款,贷款发放后即向企业经营者收取贷款总额3%左右的服务费。2012年至2014年期间,孙某、刘某为得到旷某、唐某、严某、杨名在办理贷款业务上的帮助,分别向上述人员行贿。
贷款中介向银行贷款经理行贿的案件并不少见,不论是基于长期合作而给予“好处费”还是为个案提供便利均有涉及。
抵押贷款中介伪造购销合同 第2篇
总的来说,贷款中介的业务模式分为两步,一是对潜在的借款人进行触达,二是协助其办理贷款手续。
首先,作为供求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的居间服务提供者,贷款中介需要对潜在的借款人进行触达。广义上来说,贷款中介分为偏贷款人端的助贷机构及偏借款人端的助借机构,但就本文的讨论范围而言,其是更为靠近银行的助贷机构,并非处于银行(贷款人)和借款人关系的绝对中间位置,这是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数量是给定的,特别是在特定的物理区域内,而借款人实际上是不特定多数对象,整个居间服务仍旧是使庞大的借款人群体与特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产生联系的过程,因而贷款中介类似为银行招揽客户的信息服务提供商。
贷款中介触达潜在借款人后,了解其借款需求,根据其个性化需求为其推荐贷款银行及贷款产品,并协助其获取、整理所需的办贷材料,利用其与银行贷款经理的长期合作关系催办进度,并向借款人收取居间费用。
对于借款人来说,贷款中介的优势前已述及;对于银行贷款经理来说,与贷款中介合作能使其获取更多的客户,并且办贷材料由贷款中介整理提交能够提升业务效率,另外,贷款中介可能会协助贷款经理完成其他业绩指标。
抵押贷款中介伪造购销合同 第3篇
贷款中介行业的兴起,是贷款行业供求信息不对称导致的。
一方面,银行的核心业务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从银行业金融机构盈利的角度来讲,贷款收息、存款付息,因此贷款余额越大、存款余额越小,“存贷比”越高,商业银行效益越好。宏观来讲,存款实质上是贷款的先决条件,所以银行对于吸收存款的业绩考核要求与对发放贷款的业绩考核要求是一体两面的。一直以来我国居民储蓄率长期维持在40%以上的高位,因此银行对发放贷款具有较高的业绩考核要求,银行发放贷款的需求长期处于高位。
另一方面,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不论是购车、买房,还是发展生产,市场主体的融资需求逐渐高涨。许多借款人希望通过贷款中介办理贷款有多方面原因,如过去营商环境未改善时贷款困难的印象、贷款中介与银行长期合作能够降低融资的资金和时间成本、手续繁琐而贷款中介熟悉流程等等。
由此,贷款中介行业应运而生,其利用对各银行贷款产品的了解、与各银行贷款经理的业务介绍、合作关系,为借款人提供各类相关服务,如利率议价、流程推动、资料准备等,专业的贷款中介服务甚至还包括信用评估服务、担保服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