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优选3篇)

工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1篇

劳动合同工伤

我老公到一个新的企业上班刚半个月还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受伤了,右手无名指第一关节断离,接肢成活,但暂时没有恢复知觉,右手中指骨折,缝合7针。请问在这种无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企业应该做出怎样的赔偿?

虽然我们已经是劳动关系,那我们该按什么标准要求索赔?以这种伤情来看,够评残吗?赔偿的'金额大概是多少?怎样计算?谢谢

推荐答案 你老公肯定是工伤可以劳动法 赔偿的 至于怎么赔偿那么就要按你老公的伤残的情况了 这个就要伤残鉴定所来鉴定了 你说的是赔偿标准 和金额 最好找个律师评估了 可以就法律缓助 这个工伤最好就私了拉 搞上法院太麻烦 时间又长 问问律师该陪多少钱可以跟你们的企业负责人交涉 另外告诉你这种事情最怕拖了电视都看的多拉到最后那些人一分钱都没有赔偿 最好就是快解决 实在不行就上法院别怕麻烦啊我叔叔在一家木材加工厂做事,由于工厂也是熟人开的所以并没有签订任何的劳动合同.就在前不久我叔叔在工作的时候发生意外并导致死亡.想问一下这样的情况厂方有责任对我叔叔做出赔偿吗?赔偿范围大概是多少??问题补充:

该木材加工厂也从未在工商等有关部门注册登记过.

推荐答案 一、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有其它证据如工作证、工资单等,仍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现在应先要求工厂去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工厂不不话,你们应自己收集证据去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二、工伤死亡赔偿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_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2篇

工伤 劳动合同

我在工厂工作了55天厂部都没和我签劳动合同.现在受伤了`住医期间除医疗费外一切费用都是自己出的.出院那天我找医院那我的住院资料竟然拿不到``现在在疗养.厂部也没什么反映.而且我们工作时间是12小时记件制.可发工资的时候不但没有加班费就连按记件的发都没发完没个月扣我们班组几千块.没什么法定休息日(清明没放假51就1天)和厂不反映他就一句话这是游戏规则.你做就做不做就走``我们是做钢铁的车间就100左右人还是两班上个月就6单工伤请问这是高危行业吗`进这样的厂我都不知道怎么办又是外地人__无奈``他那么多无视法律的做发 我怕我到时候四面楚歌请各位诸葛解解围```

匿名 回答:3 人气:6 解决时间:-06-10 16:08

满意答案好评率:100% 1. 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发生后要做两件事,即工伤及伤残等级的认定和鉴定,这分别需要两个程序和两个部门完成。 其中工伤的认定特别重要。

2. 你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你应当尽快,在发生事故伤害后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是不会那么积极的.甚至根本就不想申报。按规定劳动者个人是可以申报的。

3. 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按规定要提交下列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4. 工伤认定是决定下一步是否能享受工伤保险及其待遇的重要一步,要抓紧去做。按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5. 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赔偿多少,要按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确定。

6. 要提醒你的是,按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别让单位侵害了你们的合法权益。

提问人的追问 2010-05-27 18:20

我现在就是拿不到医院那些证明而且没有劳动合同 该怎么办团队的补充 2010-05-27 22:35 没签劳动合同,要证明劳动关系,可按照“劳社部发〔〕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你只要有在单位工作的任何证据,工作证或者同事证言都足以证明劳动关系的成立。

工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3篇

根据《_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对劳动者使用提前通知解除和裁减人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根据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根据伤残级别可以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笔补偿款(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这笔费用,是对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补偿,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工伤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都是适合的。因为,工伤职工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意味着其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相应终止,也就是单位不会再为其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停止缴费后,如果出现旧伤复发或者需要更换假肢及工伤康复等情况,所需医疗费用就只能由职工本人自己负担了,而部分工伤职工如患职业病职工、烧伤职工等,工伤医疗期满后,进行后续治疗所需费用较多,仅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笔费用是远远不够的。当然,也不排除有部分工伤职工不存在旧伤复发的情况,照样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在此,笔者建议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谨慎,要根据自己的伤情斟酌处理,以免将来出现旧伤复发或者需要更换假肢及工伤康复等情况时,自己的`工伤医疗待遇得不到保障。

关于工伤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问题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因工伤残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应依据这些条款做出判断。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