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第1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理论基础;作用
[Abstract]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is a long-term, qualit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personal and property safety, engineering quality and even have a great influence on the activity of economy and society and political will. National construction laws and local laws and regulations promulgated b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has been markedly improved, but the quality management work of safety management in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s have failed to achieve the common improvement. Below on the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related knowledge, characteristics and total were briefly.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theoretical basis; effect
中图分类号:TE5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前言
一个建筑工程总体目标的实现是一个系统的过程,要求制定完善的计划,建立完整的组织,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对工程进行有效的领导,来控制工程的目标。但施工单位往往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缺乏积极性,更主要的原因是部分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且工程项目部在施工的过程中往往只注重质量、成本以及工期的控制,却忽视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控制。这与长期以来的管理意识有很大的关系,现场的监理人员缺乏安全监理工作的相关业务知识,这也严重的制约了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更好完成。
二、建设工程监理的理论基础
建设工程监理即建设单位委托一些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为其工程项目提供管理工作,并且代表建设方对承建单位的相关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一种专业化的服务活动。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和被委托的合同关系,和被监理的单位则是监理和被监理的一种关系。监理概念具有以下要点: 1.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工程监理企业;2.建设工程监理进行的前提条件是需要建设单位进行委托与授权;3.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实施需要依据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与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相关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及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4.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一般分为监理的工程范围与监理的阶段范围。在阶段范围方面,建设工程监理一般适用于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与实施阶段,但当前阶段主要应用于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
三、当前阶段建设工程监理的特点1、服务对象的单一性工程监理企业一般只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不受承建单位的委托。 2、具有监督功能我国的工程监理企业和建设单位组成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不与承建单位形成任何的经济关系,但对不正当的建设行为具有监督,并请示其纠正功能,还提出了旁站监理的一些规定。这可以很好的保证工程质量。3、具有强制推行性建设工程监理具有强制推行的特点,这可以很好地保证工程质量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4、市场准入具有双重控制在我国,对建设工程监理的市场采用企业资质与人员资格的双重控制的市场准入。
四、对建筑工程监理的要求
1.服务性
这是从业务性质方面进行定性的。工程监理机构受业主的委托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它为工程建设提供服务,工程监理机构将竭尽全力进行项目的目标控制。 2.科学性
工程监理机构应该应用监理工程人员所掌握的工程监理科学的思想、方法与手段进行工程监理活动。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建设工程监理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相关规定。3.独立性
独立性即不依附性,要求监理机构在组织与经济上不能依附于监理的工作对象,以免影响其履行义务的独立进行。依据独立性的相关要求,工程监理单位要严格的按照相的规定进行监理工作;在开展工程监理工作的过程中,必须具有自己的组织,按照自身制定的工作计划、流程、手段,独立地进行工作。 4.公正性
公正性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公认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准则,也是监理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道德准则。当业主方与承包商在利益上发生冲突、矛盾的时候,监理机构在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这就是建设工程监理的公正性。
五、当前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现今阶段的建筑市场的供求关系严重失衡,过度的竞争产生了诸多不良竞争甚至恶性竞争,造成了监理市场混乱的局面。
2、监理服务取费低由于在我国目前低价抢标的不良竞争较为普遍,以及工程监理行业取费标准本来收费就不高,这就导致了监理企业只能勉强地维持低水平的运行。3、不对业主的行为进行规范业主的行为是否规范,关系着工程建设项目是否能够顺利的进行,以及建设目标能否如期的完工。4、错把监理工程师当作质检员监理工程师是根据相关的监理合同与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进行监理行为的公正的第三方,但一些承包商却错把他们当成质检人员,这也造成了很多的工作产生了误区。5、对监理工作的定位错误监理作为工程建设市场的三大主体之一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工程建设中,普遍存在着重设计施工而轻监理的错误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困扰着监理工作正常开展。
六、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
1、工程建设监理在信息管理中所体现出的作用
建设工程监理的重要方法就是控制,而作为控制的基础的信息管理是工程监理任务的非常主要任务内容。实时的掌握准确而完整的信息,可以保证监理工程灵活把握工程的每一个方面的情况,以保证监理任务能够顺利完成。这有利于提升项目的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减少项目的投资决策失误与偏差,也为达到建设工程投资的综合效益的最大化提供帮助。
2、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与使用安全具有促进作用 在我们国家建设领域施行“三制”以来,工程建设的质量得到了明显的提高。在加强承建单位自身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的基础之上,工程监理企业的介入,可以监督建设单位行为,对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与使用安全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3、工程建设监理在对工程进度的控制以及所发挥的作用
工程建设的进度控制是工程建设监理对工程项目各建设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持续时间和衔接关系编制计划,将该计划付诸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经常检查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要求进行,对出现的偏差分析原因,采取补救措施或调整、修改原计划,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进度控制的最终目的是确保项目进度目标的实现,建设项目进度控制的总目标是建设工期。 4、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各方的建设行为在建设工程实施的整个过程中,工程监理企业需要根据委托监理合同与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严格的监督承建单位的相关建设行为。这样可以有效地监督、规范承建单位各方的建设行为,尽可能地避免不当建设行为的发生,保证工程实施的安全性,也保证入住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工程监理行为的监督管理,也能达到约束机制的最终目标。另一方面,工程监理单位可以对建设单位不当建设行为提出相应合理的建议,从而尽可能的避免发生建设单位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认识缺乏而造成的不当建设行为。当然,上述约束作用发挥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监理企业必须首先对自身的行为进行严格的规范,并接受政府行政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管理。
八、结束语总之,一个工程建设的质量对人身财产安全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有效地质量监理控制,无论采用何种方式,监理人员的素质是非常重要的,监理工作要善于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并防患于未然,做到预防为主,工程的质量甚至对社会政治经济活动会产生巨大影响,监理工作可以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对工程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第2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_建筑法》、《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国家中型以上基本建设工程和国家重点工程;
(二)大型公共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
(三)住宅小区工程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工程;
(四)工程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利用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分为设计阶段、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的监理。
第七条设计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主要内容:
(一)协助建设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二)核查设计方案和设计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主要内容:
(一)协助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二)确认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并监督实施;
(四)抽查、核验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数量和质量;
(五)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的审查;
(六)负责建设工程保修期工程质量状态的检查以及责任鉴定,督促施工单位保修,复核保修结算。
第三章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监理资质,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监理人员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岗位证书,在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设立工程监理单位,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
(三)有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资质等级条件和业务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一)甲级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按照规定报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从事工业、交通等专业建设工程监理的甲级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时,应当征求本级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乙级、丙级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由行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从事工业、交通等专业建设工程监理的乙级、丙级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_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直属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设立及资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省外工程监理单位到本省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当持资质等级证书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核验,并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境外工程监理机构到本省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二)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三)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四)不得向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家;
(五)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资质实行年检,其中对从事工业、交通等专业建设工程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资质的年检,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本级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年检合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方可继续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实行工程监理人员注册制度。
工程监理人员应当持有资格证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注册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人员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工程监理单位任职;
(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三)不得在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兼职或者与其有其他利害关系;
(四)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第四章监理的实施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择工程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全部阶段的监理业务,也可以委托几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业务,但是施工准备和施工阶段的监理只能委托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委托国外工程监理机构监理的,应当聘请国内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工程监理人员在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对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二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未经工程监理单位签字认可,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也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应当接受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并按照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实施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承包单位采用,由此降低工程造价或者缩短工期、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设单位应当视合理化建议的技术难度、节约费用多少及缩短工期的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监理费列入工程概算,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监理合同中约定。
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其工程监理费标准及付款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参照国际惯例协商确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未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业务范围,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
(二)未按照工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履行监理职责,或者在监理业务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质年检的;
(四)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第二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返还监理费用,依法或者按照监理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工程监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报请有关部门取消岗位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省外工程监理单位或者境外工程监理机构到本省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工程监理费1倍以下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第3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监理的作用;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监理与建设工程的关系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 A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6世纪产业革命发生以后的欧洲,随着社会对房屋建造技术的要求不断提高,传统的建筑业开始出现专业分工,社会对建设监理的需求逐渐产生。随着建设监理需求的发展,欧美、日等工业发达国家把建设工程监理逐步推入法律化、制度化、程序化轨道。美国的《统一建筑管理法规》、日本的《建筑师法》及《建筑基准法》等,都对建设监理的内容、方法以及管理组织做了详尽的规定。在建设工程中形成了业主、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三足鼎立的基本格局。
一、建设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监理是我国的建筑业与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发展产生的结果,国外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和建设工程监理完全相同的概念。现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明确所谓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二、建设工程监理及建设工程各种要素
(一)、建设工程监理
管理组织或建立执行者接受事主委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某些相关行为进行监控、约束、监督、疏导、协调,使其做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能够科学合理的实现目标,这种行为就是监理。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在建设单位的委托下,代表建设单位依照法律法规与有关技术标准、建筑工程合同的要求,对承包单位在建设资金使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等方面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促进工程项目质量、投资、总起等多个目标的实现,这就是建设工程监理。
(二)、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是独立于承包商与业主之外的第三方,监理承担工程监理的任务,一般就是监理企业或者单位,在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被称做“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被称做“监理人”,也可称为“工程师单位”,或者简称“工程师”,但与《建设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师有所不同。
(三)、承包商
承包商可以是施工企业,也可以是工程公司,既与业主签订了承包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承担、执行并且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各种任务的实施者。也称为“承建单位”,在以前的施工合同里属于“乙方”,在现行的合同中被称为承包人。
(四)、业主
对项目的投资者、拥有者、使用者或是最高决策者的统称为业主。一般被称为“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过去的施工合同中属于“甲方”,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又被称为“发包人”。
三、疏理几种关系,明确各方责任
建设工程监理贯穿在建筑工程的整个过程中,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密切的关系。建设工程监理和建设工程的关系主要包含建设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之间的关系和监理工程师、承包商、业主之间的关系。
(一)、建设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之间的关系
所谓建设监理就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在科学管理的思想中看,只有被称得上“项目”的工程,才会具有监理的需求和条件,达不到称为“项目”条件的工程,不需要也不能实行监理。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是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设计单位、工程业主、监理单位在组织管理上的措施、施工单位进行的管理,通过进度控制、投资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等方式,最好的实现项目管理的一种管理。
由上可知,工程监理的任务就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目标进行控制,中心任务就是对项目的进度、投资以及质量目标进行控制。
下面介绍一下工程项目管理与建设监理的比较分析:
1、相同点。
工程项目管理和建设工程监理都是服务于工程项目的,在管理思想、手段、理论、方法上两者没有太大的区别,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模式与建设监理的服务模式是一样的。
2、不同点。
①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监理主要是对施工的进度、质量、资金的监督管理,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各种专业服务的集成,它的工作内容包括招标、造价咨询、施工管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所以从业务范围来讲,建设工程监理只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并不是其全部。除此之外建设工程监理不包括设计工程的管理,而项目工程管理就包括这项。
②提供者和服务对象
建设工程管理不仅管理施工企业的项目,比如建设单位方、设计方、供货方和施工方等建筑业中的项目各方都需要进行项目管理。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过程的核心,所以建设单位方的项目管理业就成了整个项目管理的核心。如果建设单位缺乏项目管理的经验,则可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来提供项目管理服务。如果施工单位或者设计单位缺乏经验也可委托项目管理公司来提供项目管理的服务。除此之外,若参与项目的各方具有足够的项目管理的经验,也可以成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提供者。
建设工程监理则有所不同。依照《建筑法》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就是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等进行监督。由此可见,建设单位就是建设工程监理唯一的服务对象。
(二)、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之间的关系
1、业主与监理工程师之间的关系
业主与监理工程师之间是经济和法律的关系,属于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但不属于从属关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践活动中是独立于业主和承包商之外的,单独执行其职责和任务,而业主也不得违约超越合同规定随意干涉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同时也要保持公正立场,不得违反合同的规定和承包商存在有任何业务之外的经济联系。否则,如果影响到业主的利益,业主则有权要求解除委托合同,并更换监理工程师。
2、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
这两者也是经济法律的关系。业主把将要投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发包给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则按照合同规定完成任务并获取相应的报酬,其责任、义务、权利都由承包合同进行相关规定。
3、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的之间关系
这两者属于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不存在任何合同和经济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由合同规定确定的,业主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承包商要接受监理的监督和管理,从而确定了这两者的关系。工程监理按照工程承包合同和委托合的规定权限职责对承包工程进行监理。监理在执行工作过程中,不只是要对工程的质量、造价、进度等进行监督管理,还要公正的处理有关工程的变更、索赔、费用调整、工程付款等涉及到的承包人的合法权益问题。
总之,由上可得,建设工程监理和建筑工程的关系主要就是建设工程监理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关系和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的关系这两个方面的关系处理。要在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的权限、范围、要素的基础上再进行监理,这样才能更好的实现监理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周意志.浅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建设工程监理的关系[J].城市建设,2010(21).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第4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研究
一、建设工程监理中进行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对建设工程在建项目进行监理是为了保证工程能够顺利实施,对建设工程建设总进度、建设质量、施工安全以及项目投资最终目的进行保证,而建设工程选择监理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委托一些具备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监理;第二种是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的形式选择监理单位。不管是采取哪一种监理方式,工程建设方和监理方都必须签署监理合同,这是对监理单位自身权益能够被有效维护的最佳手段,也可以保证在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时候,对于事故责任的划分给予理论依据。由此可见,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进行管理是相当有必要的,能够发挥合同约束力,对签订合同的双方所产生的误会进行化解,还可以对完成监理目标给予支持。对监理合同进行管理更是监理工作顺利展开的基础条件,下文即为对建设工程监理中对监理合同进行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一)发挥合同约束力,强化工程监理效果
建设工程在建项目进行监理工作的开展最为基本的依据就是根据合同条款开展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好的现象,比如监理人员不听指挥、现场工作人员不服从监管、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施工人员浪费建设材料等等,利用监理合同可以很好的对这些不良行为进行全面管制,将监理合同自身所特有的约束力发挥的淋漓尽致,对建设单位以及监理单位都是一种完好的管制措施,最终对在建工程监理产生强化作用,保证在建项目能够顺利的完成,达到最终建设目标。
(二)对监理目标给予支持
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最终的目标就是保证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不会出现违规操作,建设材料质量不会存在问题,建设工程设计图纸能够保持科学合理,建设规划能够合乎建设现场实际情况。
在建工程实施监理,可以对目标进行全面支持:一是可以对建设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安全事项进行全面落实,控制现场安全事故的发生;二是对于建设工程质量可以进行稳固,监理人员能够对施工材料的使用量进行严格把握,对施工过程中所使用到的各种材料进行对比,发现不合理的材料可以立即上报,这样可以对建设质量进行全面控制;三是对建设工程的工程进度进行控制,监理人员可以利用双方签署的合同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来进行施工,避免工期提前或延误;四是对施工项目的总体投资进行干预,使得建设资金可以和预期投资目标一样。所以只有保证监理合同完善科学,才能够顺利的完成监理任务,实现最终监理目标。
(三)保证监理工作顺利开展
因为建设工程在建项目中所有项目建设费用、建设质量以及工程制作的每一个环节中的进度控制都是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的,而监理工程师是按照合同规定开展工作,所以实际的建设工程中实施监理合同管理是相当有必要的。监理工作是否顺利开展就取决于合同是否科学合理,只有在合同双方彼此给出的规定比较合理,才能够保证合同签订双方按照合同规定办事,对于建设项目开始施工或者开展监理工作都是一样的,所以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合同管理对于开展监理工作具有很大的决定意义。
二、建设工程监理中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工程合同缺乏管理意识
合同是为了能够保证建设工程建设质量以及总体规划和理想中的目标不存在偏差,但是从建设工程实际操作中发现,很多建设工程监理中对于合同管理形同虚设。我国《建筑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换句话说就是建设工程中对于监理工作的正确实施必须进行授权,但是大多数的建设工程一般都是先开展项目施工,之后才开始签订相关合同,这样的现象对于工程建设质量、具体建设进度以及建设过程中所消耗的成本都没有起到监控作用,导致监理人员无据可依,监理工作陷入窘境。
除此之外,工程监理中合同管理意识缺乏还表现在责任追究方面,比如一个建设工程由于是施工之后才开始进行合同签订,那么导致监理机构正常工作不能开展,施工过程中部分管理人员贪污或者滥用权力导致建设材料质量不过关,但是监理人员又没有发现,导致项目建设完工之后,检测不过关,这个时候就很难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监理方和施工方各执一词,对责任划分很不利。所以必须对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进行合同管理,加强工程合同管理意识的培养,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建设工程质量差的弊端。
(二)合同管理人员素质过低
目前从我国专业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的人才输出情况来看,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很多建设项目对于监理合同进行管理工作的时候,所选取的工作人员素质大多参差不齐,只要有一些文化知识,然后让其培训几天,再交给老员工熟悉下工作内容就可以顺利上岗了,这样的人才培养模式存在很大的弊端,导致合同管理人员素质过低,所掌握的专业技能远远不能满足实际的管理工作。这些素质过低的合同管理人员在对监理合同进行审核的时候,对于一些比较专业的错误是难以发现的,导致监理合同中就算有些条款约定已经超出国家相关规定还是可以被实施,对于后期工程建设过程中开展监理工作会有所误导。还有的合同管理人员在对合同进行管理的时候,态度不端正,导致有些合同没有备份丢失或者损坏,导致施工过程中工程款不按时发放或者工程施工进度变化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缺乏监督
施工单位在施工的过程中有的时候会出现工程量增加的情况,这样施工方可能会以工程量增加提出申请,向建设单位索要增加的工程量酬劳,但是从正常途径来说,必须要监理单位对实际的工程量进行严格审核,监理单位一旦发现施工方存在虚报工程量这一问题,监理人员根据监理工作职责,绝对不能在工程量变更签证审批单上签字。而有的施工单位为了能够通过审核,就主动给予监理人员好处,这样的行为对于施工过程中科学合理的开展监理工作产生了严重阻碍,对于监理单位更是缺乏监督,给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工作的正常运行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三、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存在问题的措施分析
(一)加大合同管理意识
对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意识缺乏这一现状,相关领导必须予以重视,因为监理合同的管理最根本的原则就是管理公正,假若合同管理意识缺乏,就会使得监理工作缺乏公平性,难以取得较好的监理效果。建设工程应该对监理合同进行全方位的配合,以此来提升监理工作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另外监理单位应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举行监理合同管理必要性的讲座。
还应该对监理人员进行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的培训提升风险意识,对于合同管理意识进行强化,对其本身工作和合同存在一些关系的部分进行监督。另外还必须对合同签订双方进行充分交流,尽量的让他们对彼此的需求进行明确了解。尤其是一些单位共同建设的工程,应该对权利分配等更加完善,还必须对权利分配过程中进行监督,避免工作人员出现工作错误。
(二)加大管理人员培训力度
监理合同管理人员素质过低会导致建设单位对监理人员缺乏信任度,对建设工程全面施工也不能进行保证,所以必须加大监理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力度,打造出更多更好的监理合同管理人员,为合同监理能够顺利开展给予理论支持。
我国可以利用大量的教育机构进行监理合同管理人员专业人员的培养,设置合同管理专业,这样就可以输送更多的优秀管理人员。老员工带新员工虽然有些效果,可以很好的传授管理经验,但是更多的理论知识以及管理要点却还是不知道,所以必须杜绝这种培养模式。通过教育机构培养合同管理人员可以将监理合同管理的理论知识进行全面讲解,对于管理要点能够进行重点强调,理论知识完全掌握之后就可以进行实习,在实习过程中可以很好的将理论知识和实际情况对应使用,增长自身管理经验,为后期正式成为合同管理人员给予支持。
(三)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监督
对于施工单位虚报工程量,以此来让建设单位支付一些多余的费用的现象我们应该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督,对监理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提升监理人员的责任心避免监理人员徇私舞弊的现象发生。监理单位对于施工单位具体的工程量应该进行全面掌握,在施工过程中应该注意是否存在虚假施工,对施工进度进行全面控制,避免施工进度和具体施工时间有所出入。
建设工程中签订监理合同对建设工程建设质量能够有所保证,还可以实现监理目标,保障监理工作顺利进行,所以必须对监理合同进行全面管理。纵观我国建设项目监理合同管理的情况来看,我国建设项目监理合同管理情况还是不容乐观的,在对监理合同进行管理的时候,存在很多问题,比如:缺乏管理意识、管理人员素质过低、合同履行缺乏监督以及管理缺乏法律性等等,这些问题都已经严重影响到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所以相关部门必须加大合同管理意识、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提升合同法律性等,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整个建设工程中监理工作全面开展,更好的保障建设质量。鉴于本人学识有限,在本文撰写过程中存在不足之处,望各位同仁能够及时指出,以便日后修改。
参考文献
[1]庞宏利.工程监理合同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
[2]张谊.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科技信息,2011.
[3]胡季英,关柯.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